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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把房子委托中介出租,租客要求开发票,怎么办?

 草虫gg 2019-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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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夫妻之间房屋权属变更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A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号)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

Q
其他个人委托房屋中介、住房租赁企业等单位出租不动产,需要向承租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是否可以由受托单位代其向主管地税机关按规定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A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三、其他个人委托房屋中介、住房租赁企业等单位出租不动产,需要向承租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以由受托单位代其向主管地税机关按规定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Q
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能否全额抵扣?
A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一、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Q
纳税人在异地转让不动产和租赁不动产,是否需要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A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6号)第四条规定,异地不动产转让和租赁业务不适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相关制度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第一条规定,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更名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

因此,在异地转让不动产和租赁不动产,不需要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Q
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住房的个人,分次缴纳契税还是一次性缴纳契税?
A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附属设施有关契税政策的批复》(财税〔2004〕126号)第二条规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总价款一次性计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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