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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动辄数千万元,专家分析“假官司”屡打难禁原因!湖南法院向虚假诉讼亮剑!

 刘政人性本恶 2019-07-17

 “个别单位和个人出于种种目的,故意捏造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虚假民事诉讼,意图骗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牟取不正当利益。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损害了司法权威……”

7月5日,一场向虚假诉讼“亮剑”的新闻发布会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行。在新闻发布会上,湖南省高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彭亚东痛斥了虚假诉讼给司法权威带来的危害。

为了遏制虚假诉讼,湖南高院近期专门印发了《关于在民事诉讼中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通知》,并已经开始在湖南省各级法院执行。

随着湖南高院文件的下发,湖南法院与虚假诉讼的一场狙击战已经打响。那么,虚假诉讼多年来屡打难禁的根源到底在哪里?湖南高院这纸通知,能否成为虚假诉讼的“杀手锏”?

本期说法嘉宾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马贤兴

虚假诉讼俗称“打假官司”,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的行为。

为了获取不正当的利益,一些当事人为了制造“假官司”而费尽了心思,各类虚假诉讼更是花样百出。

假租房合同被法官“打回原形”

160平米的精装房,房租每月1100元,比同小区房租便宜几倍!

 2018年6月,长沙市某区法院受理了一起奇特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原告以极其低廉的价格,租赁了被告一套大户型的精装房。原告称,他已经向被告缴纳了4年的房租,但被告一直没有把房子提供给他。

承办此案的法官谭颂看到合同后,便对合同的真实性产生了怀疑。

“ 一套160平米的精装房,在这个小区至少每月要3000多元,而这个合同双方约定每月租金才1100元,这不合常理;更不合常理的是合同签订后,原告就立即支付了4年的房租。”谭颂对法韵君说。

看到这份疑点重重的租房合同,谭颂多了一份谨慎。于是在案件开庭之前,谭颂找到被告了解合同签订的情况。看到法官怀疑合同的真实性,被告这才实情相告:“因为我欠了原告一笔钱未还,原告要求我与他签订这样一份租房合同。”

几天之后,原告在听闻法官在调查租房合同的真实性后,立即撤回了起诉。

谭颂分析,这是一起使用虚假的房屋租赁合同,将非法借贷合法化,涉嫌虚假诉讼的一起案件。这起案件因为办案法官的谨慎,将其在开庭前便“打回了原形”。

假借条假流水制造“假官司”

还有的虚假诉讼案件直到案件判决后,因为涉案人员的内部举报才会被发现。发生在湘西自治州的首例虚假诉讼案,就是在涉案人员内部举报后才被法院发现的。

谢明是一个小建筑商,他曾在湖南省凤凰县帮田灿搞了一个工程项目的建设,但工程完工后,田灿一直拖欠400多万的工程款未付给谢明。

2015年,在多次催讨无效的情况下,谢明将田灿起诉至凤凰县人民法院。诉讼期间,法院应谢明的申请,保全了田灿账户上800万元资金。凤凰县法院一审判决田灿应向谢明支付工程款4087518.09元及利息。

田灿除拖欠谢明债务外,还拖欠了其他人债务。为防止其他债权人从谢明申请保全的800万元资金中,执行剩余的数百万资金,田灿主动找到谢明寻求和解。

2017年9月,田灿与谢明商议并达成口头协议,田灿配合凤凰县法院将800万元资金判给谢明。其中的350万元给谢明,余下的450万元给田灿。

为了确保能将450万元资金拿到手,田灿想到了虚假诉讼。他找到其亲戚段凌帮忙,由段凌与谢明双方虚拟了一笔450万元的虚假债务。段凌还通过多名中间人多次跨行转账,形成了他与谢明之间多笔的银行流水往来,在完成转账后,谢明给段凌打出了一张“借到段凌450万元的借条”。

之后,段凌持借条向吉首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谢明出庭应诉,在庭审中谢明承认了借款事实,并与段凌达成和解协议,段凌通过吉首法院保全了谢明在凤凰法院保全田灿800万元中的450万元。

后来由于田灿承诺给谢明的350万元没有到位,谢明自己来到吉首法院,举报其与段凌450万的已结案件系虚假诉讼案件,此案才得以案发。

法韵君发现,虚构合同、伪造借条,这是虚假诉讼参与者惯用的手段之一。而从虚假诉讼的发展态势上看,虚假诉讼分布的案件类型正在逐年扩大,类型更是花样百出。

“虚假诉讼覆盖范围从原有的以房抵债、民间借贷等案件发展到当前很多常见案件类型;从诉讼程序上看,案件程序从原有的普通程序发展到速裁程序、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申请再审等几乎所有诉讼程序。”彭亚东说。

专家说法

马贤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长

小档案:马贤兴,现任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曾长期在法院系统工作,对虚假诉讼颇有研究。2013年,他在长沙市天心区法院担任院长时,曾率先推动“诉讼打假”专项行动。

虚假诉讼屡打难禁根源何在?

各地频发的虚假诉讼,不仅严重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损害了司法权威,我国法院系统一直在推动诉讼“打假”,但虚假诉讼在少数地方依旧频繁发生,其屡打难禁的根源何在?我个人觉得有四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虚假诉讼的出现,首先说明社会诚信体系出现了一些问题。一些诉讼参与人缺乏诚信,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虚假民事诉讼,意图骗取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牟取不正当利益。因此,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刻不容缓。

第二、民事活动所过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和诉讼过程中的自认规则,以及民事审判权的被动性特征,客观上决定了法院识别杜绝虚假诉讼相对困难。

法院在诉讼中要充分尊重当事人对诉讼标的的处分权,只对当事人请求的事项和在请求的范围内进行审判。法院作出判决,只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证据,过于强调书证,而实质审查不够,这就为一些当事人进行虚假诉讼提供了机会。

第三、一些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其司法理念、价值取向出现了偏差,过于讲求保护债权,而忽视了规范债权,导致一些不合规、甚至是违法的债权得到了司法保护。

有的司法人员对虚假诉讼罪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不足,没有认清虚假诉讼罪既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更妨害了司法秩序的本质。在司法实务中,一些法官认为要等到法律文书生效甚至执行,耗费了一定司法资源的司法行为之后,才会被认定为达到了“妨害司法秩序”的判断标准。而一般虚假诉讼的立案受理、开庭审理、制作财产分配方案等行为都不被认定为妨害司法秩序。

第四、法律规制力度不够完善,导致虚假诉讼者所能获得的非法利益,较之法律风险与代价严重失衡,违法犯罪成本低。

当事人提起虚假诉讼的涉案金额基本上是数十万元,有的甚至数千万元,如果得逞了,就可以获取巨额的不正当的利益。而现在将其入罪又面临着诸多难点。虚假诉讼违法犯罪成本偏低,使这些当事人敢于铤而走险。

为了惩治虚假诉讼,2015年8月29日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了虚假诉讼罪,为惩治虚假诉讼行为提供了刑法上的依据。

但虚假诉讼罪在司法适用中存在入罪标准把握不明确、犯罪形态认定模糊、量刑情节适用不规范、刑民衔接程序不充分等问题,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惩处效果。

以刑事追溯起点为例。有的地方对虚假诉讼罪的溯及力未能形成统一的、正确的认知,单纯地把虚假诉讼罪作为简单刑事犯罪,简单地以2015年11月1日这个时间点划断,此前作出的生效文书一律不能入罪。司法实践中对虚假诉讼的刑事追诉存在一些认识偏差,导致虚假诉讼罪打击乏力。

要有效惩治虚假诉讼,除了实施综合防治以外,刑事制裁是不能缺位的。法检公三家必须形成合力,敢于善于运用刑罚惩治虚假诉讼这种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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