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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设备租赁方案:税负轻的不一定可行2019

 法律天空馆 2019-07-18

2019-06-13 20:56 中国税务报

方案二

甲公司跟乙公司签订合同,甲公司开具中国增值税发票给乙公司,乙公司支付人民币给甲公司。但是风险是该设备不属于甲公司,且丙公司跟甲公司属于不同的法人主体。该方案存在一定的风险。

方案三

由于甲公司跟乙公司有设备供货合同关系,现在又发生设备租赁行为,建议将两个合同应收款项进行互抵,由此规避因收取当地货币导致汇兑损失和外汇管制问题。但因甲公司与乙公司设备供货合同项下的货款已经全部支付,且该方案同样存在方案二的问题,所以该方案也不可行。

方案四

丙公司将吊车无偿提供给甲公司使用,甲公司再将吊车转租给乙公司。乙公司在中国境内支付人民币给甲公司,甲公司开具中国增值税零税率发票给丙公司。方案四是可行的。

如下图所示:

四 可选方案税收分析

从商务合同以及法律关系角度,方案四是最佳方案。现就该方案所涉及的税务问题分析如下:

(一)中国境内税务影响分析

1、甲公司

对于甲公司来说,租赁设备收取租金。所涉及的税收分析如下:

A、增值税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境内单位提供的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免征增值税。

所以甲公司转租设备给乙公司在境外使用,在中国境内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所以甲公司在中国境内向乙公司收取转租租金,开具增值税零税率发票。

B、企业所得税

甲公司一直亏损,该部分租金收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依然为亏损,实际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设备免费使用行为,在中国境内有无税务问题?甲公司在该业务中,仅产生租金收入,却没有相应的租金支出,在中国境内没有少交税款。如果按照关联企业之间独立交易原则,甲公司按市场公允价收取丙公司租金,租金收入与租金支出持平,甲公司该笔业务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为零。与甲公司与丙公司免费调拨相比,甲公司在中国境内没有少确认收入,也没有少交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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