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金华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接到举报,反映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业主收取物业费时,用自购收款收据代替正式发票,存在偷税、漏税等行为。 接到举报后,稽查人员调取该公司账簿凭证,查实2013年账内收取物业费收入2162821.33元,已申报收入2162821.33元,没有发现异常。之后,稽查人员对该公司物业费、停车费等收取情况进行了现场核查,并对部分业主进行走访询问,同时按法定程序检查了案件相关人员个人银行存款账户,终于锁定了纳税人账外收入证据。经查实,2013年10月该公司一职业经理使用自购收款收据,收取物业费33694.43元,收入未入公司账, 未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上述行为属于偷税,依法作出追缴税费共计1920.57元及滞纳金21.64元的税务处理决定,并对该公司上述偷税行为依法处以罚款901.33元。 结合网络上相关统计调查,物业公司以收款收据代替正规发票的行为并非个别现象。税务部门提醒,业主交物业费时向物业公司方索要发票是法律赋予的权利,物业公司不能以物业费中存在免税部分等任何借口拒绝开具发票,如果市民向物业公司方索取发票未果,可凭收款收据(加盖公章)向税务部门进行举报。 通讯员 吴晓阳 程芳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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