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赵学武(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来源:法律知识的搬运工 追缴 一、性质 追缴是保安处分,兼具程序和实体意义,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司法机关以没收或发还为目的,对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手段进行控制、追回,并最终予以剥夺的司法强制性措施。 刑事追缴与没收财产的主要区别在于:一是阶段不同。追缴贯穿于刑事侦查、起诉、审判整个过程,包括司法机关从追回、控制到最终对违法所得进行处置的整个过程,具有持续性。而没收财产是指将犯罪分子所有财产的部分或者全部强制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是仅法院可以使用的一种刑罚措施;二是对象不同。无论是对违法所得的没收(追缴),抑或是对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的没收(追缴),都不是没收财产的对象范围。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合法所有且没有用于犯罪的财产,仅适用于刑罚分则明文规定可以判处没收财产刑罚的犯罪。这也是二者的主要区别;三是主体不同,追缴的实施主体是公、检、法三机关,没收财产的主体仅为法院。 二、对象 (一)追缴对象 “追缴”的对象包括四种类型: 1.现存于犯罪分子处的违法所得的财物。 2.转移至他人处但依然应当追缴的违法所得的财物。依据是: 2019年财产处置意见第16条,应当追缴、没收的的财产已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第三人明知是违法犯罪所得而接受的;第三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涉案财物的;第三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涉案财物的;第三人通过其他方式恶意取得涉案财物的。 3.追缴等值财产。依据是: 2018年指导意见第29条,依法应当追缴、没收的财产无法找到、被他人善意取得、价值灭失或者与其他合法财产混合且不可分割的,可以追缴、没收其他等值财产。 事实上不能追缴,一般是指原物被犯罪人消费、毁坏、丢失等, 客观上已经不存在。无法找到、价值灭失。 法律上不能追缴, 是指原物虽然客观上存在, 但由于法定的原因不能没收。被他人善意取得、与其他合法财产混合且不可分割的。 4.继续追缴。依据是: 2015年《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第九条:“完善违法所得追缴、执行工作机制。对审判时尚未追缴到案或者尚未足额退赔的违法所得,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并由人民法院负责执行,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应当予以配合。” 2019年财产处置意见第14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除应当对随案移送的涉案财产作出处理外,还应当在判决书中写明需要继续追缴尚未被足额查封、扣押的其他违法所得;” (二)例外 1.人道主义例外,依据是: 2019年财产处置意见第3条第1款,对涉案财产采取措施,应当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所扶养的亲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和物品。 2.善意取得的例外,依据是: 2018年指导意见第29条,依法应当追缴、没收的财产无法找到、被他人善意取得、价值灭失或者与其他合法财产混合且不可分割的,可以追缴、没收其他等值财产。 2019年财产处置意见第18条,有关违法犯罪事实查证属实后,对于有证据证明权属明确且无争议的被害人、善意第三人或者其他人员合法财产及其孳息,凡返还不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不影响案件正常办理的,应当在登记、拍照或者录像后,依法及时返还。 三、去向 追缴违法所得的财物, 只能作两种处理: 1.属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的, 应当及时返还被害人。 2.没有被害人或者不需要返还被害人的违法所得财物, 没收,上缴国库。 依据是刑法第64条规定,“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除了应当及时返还给被害人的以外, 对于犯罪分子的违法犯罪所得显然应当上缴国库。本条最后一句所称的“没收的财物”,明显包含了除及时返还之外的追缴和责令退赔的财物。换言之,追缴中实际上包含了部分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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