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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把握《规则》有关处置违规违纪违法所得财物的规定?不让被审查调查人非法获益

 新屏轩 2019-11-06

中国纪检监察杂志 2019年第21期

  违规违纪违法所得财物,是指党员、公职人员通过实施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所获得的财物及其他可用货币计算的财产性利益。依规依纪依法处置被审查调查人违规违纪违法所得财物,是纪委监委发挥惩戒作用、注重挽回或减少损失的具体做法。《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五十八条规定,“对被审查调查人违规违纪违法所得财物,应当依规依纪依法予以收缴、责令退赔或者登记上交。对涉嫌职务犯罪所得财物,应当随案移送司法机关。”实践中,落实好该条规定,应准确把握收缴、责令退赔、登记上交等处置措施的特点和区别,注意做好全面追缴、先行处置等工作,不让被审查调查人非法获益。

  准确把握不同处置措施的特点和区别。《规则》规定了收缴、责令退赔、登记上交等处置涉案财物的措施。其中,收缴包括没收和追缴。这几种处置措施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主体不同。结合《规则》看,收缴、责令退赔的实施主体是纪检监察机关,实践中主要是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监察机关;登记上交的实施主体是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人。二是对象不同。没收针对的是行为人违规违纪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及其孳息,以及违禁品和供违纪所用的本人财物;追缴主要针对的是行为人的违规违纪违法所得属于受侵害人的合法财产部分;责令退赔针对的主要是已被行为人使用、挥霍或者毁坏的违规违纪违法所得财物;登记上交针对的是行为人承认的违规违纪违法所得财物。三是前置条件不同。收缴、责令退赔的决定,必须经过审查调查和审理后被确认属违纪违法之后才能做出。登记上交则不一定需要认定违纪违法,主要包括三种情况,一种是行为人收受礼品、礼金的行为,虽违反规定但不构成严重违纪违法;一种是在审查调查中,行为人交代属违纪违法所得,但因证据等原因不作为处分依据,由本人写出书面说明材料并上交财物;一种是行为人对于认定的违纪违法财物,也可以主动登记上交。四是强制性不同。收缴、责令退赔都具有一定的强制性,登记上交一般是行为人的主动行为,在审查调查中发现行为人有收受礼品的行为且未登记上交的,应当予以收缴。五是后果不同。没收具有最终结论性,没收的财物在暂扣、封存后应当上缴国库;追缴的财物及其孳息在暂扣、封存后,应当返还受侵害人,其中对侵犯国有财产的案件,受害单位已终止且没有权利义务继受人,或者损失已被核销的,追缴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上缴国库;责令退赔的财物一般直接归还原所有人,但原所有人也参与了违规违纪违法活动或者已无法退赔的,也应上缴国库;登记上交的财物在暂扣、封存后上缴国库。

  收缴、责令退赔、登记上交等措施,针对不同对象、情形,为纪检监察机关做好违规违纪违法所得财物处置工作提供了较为丰富的手段。在实践中贯彻落实《规则》,须注意把握好以下几个问题。

  关于全面追缴的问题。不让违规违纪违法者因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实际获益,是纪检监察机关全面追缴违规违纪违法所得财物的应有之义。一是要注意全面追缴涉案款物及收益。实践中,要特别注意涉案房产问题,如对于受贿的房产就不能以受贿时的市场价格折成现金予以扣押追缴,还应当考虑包括房产升值、房屋出租等一切由该涉案房产产生的所有孳息和收益,确保全面追缴。二是注意不同机关的协调配合。由于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可能同时属于犯罪行为或者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也有权对违规违纪违法所得予以收缴或者责令退赔。实践中,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已经依法作出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决定的,纪检监察机关可以不再另行办理。三是要防止涉案款物追缴被遗漏。对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办理后,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不认定构成违法犯罪的行为,但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或相关法律规定认定构成违纪或职务违法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对行为人因该违纪违法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予以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关于先行处置问题。一般涉案财物在审查调查环节不宜先行处置,但涉案财物如果属于易损毁、灭失、变质等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如易贬值的汽车、船艇等物品,或者市场价值波动大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以及有效期即将届满的汇票、本票、支票等,可以先行处置。2015年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提出,要完善涉案财物先行处置程序。案件涉及上述财物,可以先行处置。该规定出台时,监察委员会还未成立,该意见中没有提及监察委员会。我们认为,该文件规定先行处置涉案财物的目的是为了减少办案过程中不必要的损失,防止社会财富被浪费,监察机关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也可参照该文件的精神予以执行。

  关于违纪、违法财物和涉罪财物冲突问题。纪检监察机关承担着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查办工作,实践中会遇到违纪、违法和涉罪财物的冲突问题。主要表现在退赔不足的冲突及财物混同冲突,实践中应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把握。对于违纪违法财物与涉罪财物混同后无法分割产生的混同冲突,比如购房款一部分来自于收礼,一部分来自于受贿,违纪和涉罪财产混同于房产中,可以采取将混同后的财物先行移送司法机关,待司法机关将涉案财物拍卖变现后,将相应违纪违法部分返给纪检监察机关的方式处理。

  关于登记上交的运用问题。登记上交较早出现在1995年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的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第二条,“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不得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品,必须登记上交。”实践中,除礼品馈赠外,违规违纪违法所得财物形式多样,更多的是以非实物性质的经济利益体现出来,比如对于长期与管理服务对象打麻将所赢钱物、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违规从事营利活动所涉及的违规违纪违法所得,均可计算或折算成一定的金额,由行为人主动登记上交。(作者单位:四川省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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