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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见】关于党纪政务处分案件涉案财物继续收缴的建议

 见喜图书馆 2022-04-25


来源:我们都是担当人公号,作者:四川省开江县纪委监委   聂晓柳,审稿顾问:草木

涉案财物,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在开展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中查封、扣押(含暂扣、封存)、冻结,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结束后追缴、责令退赔,以及从其他单位或人员处接收的与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有关的财物及其慈息、收益。

目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党内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中,对涉案财物的处理作出了相关规定。

工作中,无论是审查调查环节的涉案财物报告,还是审理报告中对涉案财物的处置,都是根据案情,对有关人员主动上交的违纪违法所得分类作出处理,如:收缴、责令退赔、登记上交等;涉嫌职务犯罪所得财物,随案移送司法机关;不属于违规违纪违法所得的财物,予以返还。

从党纪法规上看,收缴违纪违法所得主要针对的是审查调查过程中主动上交的涉案款物,没有明确对违纪违法所得收缴的强制执行手段。审查调查中,部分涉案人员由于经济状况或其他原因,未主动上交或仅上交了小部分违纪违法所得。对于未上交的部分,通常做法是以纪律检查建议书或监察建议书的方式,责令其所在单位党组织继续收缴。但在执行中却存在不到位的现象,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认识偏差,因违纪违法行为已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当事人不愿意再上交,单位也认为没有必要继续收缴违纪违法所得;二是好人主义,怕得罪人,不愿意直面当事人主动开展继续收缴工作;三是放任态度,给当事人宣讲了政策,愿意上交就收,未落实责任领导,也不制定具体的收缴方案;四是拖延应付,个别当事人以本人或者亲属身患疾病等找理由,称经济条件好转主动上交,却一拖再拖,最后不了了之。

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纪违法所得,本是法定的从重、加重情节,但由于当事人的违纪违法行为未达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的恶劣程度,即使受到了重处分,仍然是国家公职人员,每月领取国家发放的工资。实践中,违反廉洁纪律,收受礼品礼金、违规兼职取酬、违规经商办企业等违纪违法行为,往往涉案金额较大,就存在还有大额违纪违法所得需继续追缴。特别是兼职取酬的当事人一般都有专业技术职称,业务能力强,若对其违纪违法所得收缴不到位,警示教育不到位,更会出现受处分后继续违规兼职取酬的乱象。

对未上交的涉案财物,应收未收,放任不管,严重影响了纪检监察工作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公正性。为此,特提出以下建议:一是深化思想认识。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纪检监察工作始终,单位党组织要深刻认识收缴违纪违法所得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必须不折不扣的落实。涉案当事人在审查调查过程中受到教育、真心悔过,从不愿交、不想交变为主动上交的行动自觉。二是强化工作措施。当事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明确一名领导具体负责收缴工作,根据当事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参考刑事判决执行“应当参照被扶养人住所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当地居民最低生活费标准,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制定具体收缴方案,分年度按月扣缴,每月直接从工资中扣除一笔固定的金额抵扣违纪违法所得,方案报纪委机关备案,抄送组织部、人社局、财政局等单位后执行,必要时可申请法院协助。三是加强监督检查。派驻纪检监察组或者联系纪检监察室加强日常监督,将涉案财物的继续收缴情况纳入处分执行的重要内容,压实单位党组织的主体责任,对未认真开展该项工作,未有具体的方法措施,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四是完善制度规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五十八条、《监察法》第四十六条虽然对收缴违纪违法所得财物作了硬性规定,但没有明确收缴的方式和程序,建议完善相关制度,对涉案财物收缴方式、程序进一步细化,保障党纪政务处分执行到位。

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一、《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四十条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五)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二)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六条 监察机关经调查,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二十五条 公职人员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监察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依法予以退还;属于国家财产或者不应当退还以及无法退还的,上缴国库。

第十一条  公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政务处分:(六)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

第十三条 公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给予政务处分:(六)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

四、《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

第五十二条 审查调查报告以及忏悔反思材料,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事实材料,涉案财物报告等,应当按程序报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连同全部证据和程序材料,依照规定移送审理。

第五十五条 审理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六)审理工作结束后应当形成审理报告,内容包括被审查调查人基本情况、审查调查简况、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事实、涉案财物处置、监督检查或者审查调查部门意见、审理意见等。

第五十八条 对被审查调查人违规违纪违法所得财物,应当依规依纪依法予以收缴、责令退赔或者登记上交。

对涉嫌职务犯罪所得财物,应当随案移送司法机关。

对经认定不属于违规违纪违法所得的,应当在案件审结后依规依纪依法予以返还,并办理签收手续。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第一百九十条  经调查认为被调查人构成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应当区分不同情况提出相应处理意见,经审批将调查报告、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事实材料、涉案财物报告、涉案人员处理意见等材料,连同全部证据和文书手续移送审理。

第一百九十七条  审理工作结束后应当形成审理报告,载明被调查人基本情况、调查简况、涉嫌违法或者犯罪事实、被调查人态度和认识、涉案财物处置、承办部门意见、审理意见等内容,提请监察机关集体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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