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需要证明享有房屋所有权时权属证书不在手中怎么办

 仇宝廷图书馆 2019-07-18

        公民在办理某些事务时,需要证明自己是某一住房的所有权人。比如,需要将本人或者子女常住户口登记在该房屋上;或者子女需要在该房屋所在学区的中小学就学等等。在这种情况下,通常可以使用房产证(《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前由房屋登记机构发给权利人的证书),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后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发给权利人的证书)来证明本人对某处房屋享有所有权。

        但是,有时可能发生房产证或不动产权属证书并不由本人持有的情况。比如,因为房屋抵押给他人,抵押权人要求办理抵押登记后还必须将房屋权属证书交给抵押权人持有、保管(一些地方的银行在办理房屋抵押贷款时,就要求抵押人将房屋权属证书交给银行,否则银行就不会发放贷款);或者在房屋将被政府征收时,房屋征收部门或者征收实施单位将征收范围内的所有房屋的权属证书统一收去核对、登记有关情况等。

         那么,在这些情况下,如何证明房屋所有权人身份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据此,房屋所有权人可以到不动产登记机构,通过出示身份证等方式证明自己身份后,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对本人所有的房屋进行查询,并打印查询结果,加盖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印章,作为本人享有某一房屋所有权的证明。

        此登记资料查询结果的证明效力如何?由于查询的信息直接来源于不动产登记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的规定,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的效力至少不低于,而且理应高于不动产权属证书(或房产证)。

        在实践中,有些工作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规章不熟悉,在权利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不动产权属证书(或房产证)时,拒不认可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的效力。这显然不正确。相关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相关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宣传、指导,以方便群众办理相关事务。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