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网 2017-12-22 08:44 导报讯 (记者 陈捷 通讯员 厦法宣)小区配套房未计入公摊,开发商就可以占为己有吗?法官说“不”!近日,厦门中院针对一起物权确认纠纷作出二审判决,认为案涉房屋属于全体业主共有,要求开发商应交付给全体业主使用。 据悉,该小区项目中有三套房屋在建设规划时为小区配套活动室,建成后在进行产权面积测算时,这三套房屋面积并未计入公摊面积中。 对此,业委会起诉认为,根据《物权法》“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的规定,讼争房屋应属于业主共有,因此告上法庭。 厦门中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屋属于《物权法》第七十三条所规定的应当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因此,法院判决将讼争房屋交付给小区全体业主使用。 作者:陈捷 厦法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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