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违约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完全有能力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故意不去履行义务的行为,以达到合同无法履行的目的。 一、什么情况是恶意违约?在房产交易领域,恶意违约发生最典型的是先卖后抵、一房多买两种情况。 1.先卖后抵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出卖人未告知受买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2.一房多卖 房屋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卖给第三人。 除了这两种常见情况外,房产交易领域的恶意违约情况还有卖方拖延交付房屋、拖延房屋过户手续、拒绝接受买房人交付的购房款、毫无理由地退还购房款等。 二、恶意违约有什么责任?因恶意违约行为导致商品房屋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要承担违约责任。 1.一般恶意违约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先买后抵、一房多卖 恶意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后果处理上,除适用《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形式外,还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8条规定:先卖后抵、一房多卖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买方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要求卖方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卖方承担不超过已付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三、相关案例案例:2015年10月,张女士通过中介机构出售了一套房产,售价370万元。买卖双方及中介公司一起签订了《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并约定于2015年11月30日前签订合同,办理过户手续,如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或毁约的,违约方应承担违约金20万。合同签订当日,买方向张女士支付了5万元定金,之后又向张女士支付70万购房款用于办理解押手续。 在买方先行依约支付75万购房款后,张女士反悔,要求买方至少加价10万元,理由是房价一直在涨。因买方不同意,张女士单方面违约,拒绝继续履行合同。双方因多次协商无果后,2015年11月4日,买方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三点诉讼请求:被告张女士继续履行《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万元,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判决:2016年3月23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原告买方和被告张女士继续履行《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原告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被告支付剩余房款;被告在原告付款后5日内协助原告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并在权属登记变更5日内将房屋交付原告;被告张女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万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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