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业主老陈去世,其子小陈为唯一继承人。 2018年4月,小陈与买方小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继承所得房屋以90万价格出售。 合同约定,小陈应于2018年6月前办理继承公证。 签约当日,小吴向小陈支付5万定金。 2018年5月11日,小陈办理完毕继承公证。 后小吴得知,老陈是因脑梗逝世于交易房屋中,认为该房屋是凶宅,要求解约。 遭拒后,小吴诉至法院。 原告小吴辩称 签约时,被告未告知该房屋内发生过死亡事件。 其购买房屋是用作婚房,对凶宅尤为忌讳。 被告故意隐瞒此事,使其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了买卖合同,构成欺诈。故,其诉请: 1、请求撤销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2、被告返还已收取的定金50000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小陈辩称 1. 其父是由于高龄,加上疾病原因,病逝于涉案房屋中,不属于通常交易所说的“凶宅”,也不会影响原告的正常居住; 且原告从未表示,该房屋是用作婚房,亦未表示如房屋发生过死亡事件,一定不会购买; 2.签约时,产权证尚未变更,合同中也对办理继承公证进行了约定,因此原告对其父去世一事知情; 该房屋买卖合同是在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下签订的,合法有效,不存在瑕疵,原告不享有合同撤销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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