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后购买的营改增之前的房屋用于出租是否可以简易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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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2017年购买A房地产公司老项目的房产,A公司适用简易计税,并且是按照3%给我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公司将购买的房屋用于出租。请问,出租老项目的房产是否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中汇(十堰)税务师群 赵辉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虽然你公司购买房地产的上一环节是适用简易计税,但在你公司出租环节是不能适用简易计税的,而应适用11%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当然,对你公司支付上一环节3%的增值税是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单就该项业务来说,营改增之后的增值税税负是增加的。这就要求我们纳税人在购买房屋时,是购买房地产老项目的房产,还是购买新项目的房产上作出正确选择,而不能仅仅考虑房屋价格因素。因为房地产老项目、新项目将直接影响购买方的增值税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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