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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民安:私人信函权在民法上的权利性质

 法学生doc 2019-07-20

目录

一、私人信函和私人信函权的界定

二、19世纪的民法学者和法官关于私人信函权性质的说明

三、民法学者在20世纪初期关于私人信函权性质的说明

四、私人信函权性质的多样性

一、私人信函和私人信函权的界定

所谓私人信函(les lettres missives),是指一个人通过邮局或者第三人向另外一个人投递的所有书面材料,除了一般意义上的书信之外还包括明信片和电报等其他书面材料。私人信函是私人之间的一种通讯,属于通讯的组成部分。[1]当权利主体对私人信函享有主观权利时,他们享有的权利被称为私人信函权(les droits sur les lettres missives)。

在民法上,私人信函当然能够成为财产所有权的客体,这一点毋容置疑,因为作为一种动产,私人信函就像权利主体的动物、椅子一样是一种有体物、有形财产。问题在于,如果私人信函能够成为财产所有权的客体,对私人信函享有财产所有权的人是谁,是私人信函的作者、发件人还是私人信函的收件人?除了对私人信函享有财产所有权之外,权利主体是否还对私人信函享有其他权利,如果还享有其他主观权利,他们还对私人信函享有哪些主观权利?对此问题,虽然民法学者在19世纪做出了不同的回答,但是,在今时今日,他们做出的说明则基本相同,因为他们均认为,除了收件人或者收件人的继承人对私人信函享有财产所有权之外,作者或者作者的继承人也对私人信函享有各种各样的主观权利,例如著作权、保密权等。

二、19世纪的民法学者和法官关于私人信函权性质的说明

在19世纪,无论是民法学者还是法官均对私人信函权的性质存在不同意见。

(一)秘密私人信函由作者单独享有财产所有权的理论

某些民法学者认为,在作者将其私人信函投递给收信人之后,究竟私人信函的财产所有权由作者享有还是收信人享有,取决于私人信函是否涉及到作者的秘密:如果私人信函涉及到作者的秘密,则私人信函属于秘密私人信函,财产所有权仍然为作者享有,收信人并不享有财产所有权;如果私人信函并不涉及作者的秘密,则财产所有权由收信人取得。在1853年的《一般法学理论:立法、学说和司法判例汇编》当中,Désiré Dalloz(1795-1869)和Armand Dalloz(1797-1857)采取此种理论。因为他们认为,如果私人信函涉及到作者的秘密,则作者有保留其私人信函所有权的意图,虽然他们已经将私人信函投递给了收件人,但是,收件人仅仅被视为该私人信函的受托人并不被视为财产所有权人。在1889329日的案件当中,鲁昂法院就采用了此种理论,它根据此种理论做出了判决。[2]

(二)秘密私人信函由作者和收件人共同享有财产所有权的理论

在1851年的《立法和私法批判杂志》当中,M. de Cormenin(1788-1868)提出了一种理论,他认为,当私人信函的作者将自己的私人信函投递给收信人之后,如果私人信函涉及到作者的秘密,则人们应当将私人信函视为作者和收件人的共同财产,双方对私人信函享有共同财产所有权。因此,在决定私人信函是否公开时,不能够由收件人单方面决定,而必须取得作为共同所有权人的作者同意,否则,收件人不能够公开私人信函。在1906年1月13日的案件当中,巴黎的一个法官根据此种理论做出了判决。[3]

在18世纪,英国的一个大法官Lord Hardwicke(1690-1764)就在自己的一篇文章当中指出,如果收件人收到了寄件人所邮寄的秘密私人信函,则他们与写作私人信函的作者对私人信函享有共同财产所有权。[4]在19世纪末期和20世纪初期,相当一部分的法官在自己的司法判例当中采取此种理论,包括:在1862年12月30日的案件当中,法国贝桑松地区的一家法院采取此种做法;在1869年3月11日的案件当中,法国南希的一家法院也采取此种做法;在1889年6月25日的案件和1904年11月7日的案件当中,法国尼斯地区和巴黎地区的法院也采取此种做法。[5]

(三)作者商事信函、具有科学和艺术特征的私人信函享有财产所有权的理论

在1864年的《私人通讯与民法和商法的关系》当中,法学博士、Edgar Hepp律师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在确定私人信函所有权的归属时,人们应当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私人信函,这就是通常的信函、日常信函(les lettres ordinaires et d'usage courant)与商事信函(les lettres d'affaires)、具有科学、艺术特征的信函。因为仅后一类私人信函的所有权仍然由作者享有,前一类私人信函的所有权则归收件人享有。他的此种理论被Baudouin律师所采用,在1892年针对里昂法院作出的演说当中,他采用了Hepp的学说。因为他们认为,前一类私人信函并不涉及作者的智力创造,而后一类私人信函则是作者思想的产物,构成其智力创造。[6]

(四)收件人对秘密私人信函享有受到限制的财产所有权理论

在1879年12月14日的法国律师会议上,Roge Teullé发表了《论私人信函的财产所有权》[7]的著名演讲,在该演讲当中,他明确指出,收件人对其收到的私人信函享有财产所有权,私人信函的作者对其投递给收件人的私人信函不享有著作权。他指出,一旦作者写好了书信,他们完全是其写好的书信的主人,究竟是将其写好的书信投递给收件人还是自己加以保留,完全由作者自由决定。不过,一旦作者决定将其写好的书信通过第三人或者邮局投递给收件人,则当其书信脱离了自己的占有时,收件人即刻成为其书信的所有权人。此后,作者不得要求收件人予以返还。[8]

Roge Teullé认为,虽然《法国民法典》没有对私人信函的问题做出规定,但是,罗马法和法国司法判例就是这样认为的:私人信函的收件人是其收到的私人信函的所有权人,即便该私人信函是由作者书写的、即便在该私人信函当中作者表达了自己的观点。在1821年4月4日的案件、1828年6月12日的案件当中,法国最高法院就采取了此种观点。在1829年2月21日的案件和1844年4月19日的案件当中,法国亚眠和利摩日地区的法院也采取了同样的态度。[9]

Roge Teullé指出,无论作者投递给收件人的私人信函是否涉及到作者的秘密,收件人均是其收到的私人信函的所有权人。所不同的是,如果私人信函不涉及作者的任何秘密,则收件人享有的财产所有权是完全的、绝对的、不受任何限制的财产所有权:除了能够处分私人信函之外,他们还能够对第三人公开其私人信函。而如果私人信函涉及作者的秘密,则收件人对私人信函享有的所有权是要受到限制的:虽然他们能够处分其私人信函,但是,他们不能够对第三人公开私人信函。

Roge Teullé指出:“如果作者投递给收件人的私人信函仅仅是普通信函,对于世界上所有的人而言,收件人对所收到的私人信函享有完全的所有权,他们能够对其私人信函实施一切行为:毁灭私人信函,将私人信函交给第三人,在对私人信函的作者提起诉讼时能够将其作为诉讼的证据,在第三人针对私人信函的作者提起诉讼时,他们也能够将私人信函借给第三人作为证据。如果私人信函涉及到作者的秘密,则收件人享有的权利是受到更多限制的权利:他们仍然是私人信函的所有权人,他们仍然能够毁灭私人信函,能够拒绝将其私人信函返还给作者,能够在针对作者的诉讼当中将其用作证据,但是,他们既不能够将其私人信函交给第三人,也不能够将其借给第三人以便第三人将其作为针对作者的诉讼证据。因为在后两种情况下,收件人仅仅是受托人,不得辜负作者对其保有的信任。”[10]

(五)作者对其秘密私人信函享有著作权的理论

1825年,法国查尔斯十世(le roi Charles X)任命了一个委员会,负责起草有关文学作品方面的著作权法草案,该委员会由Pierre Paul Royer-Collard (1763-1845)、Gérard de Lally-Tollendal(1751-1830)和Antoine François Henri Lefebvre de Vatimesnil (1789-1860)等人组成。这些人在起草有关文学作品方面的著作权法草案时一致认为,即便私人信函的收件人是其私人信函的所有权人,在没有获得私人信函作者同意的情况下,收件人不享有公开秘密私人信函的权利。[11]

在1885年和1890年的《财产所有权和私人信函的不可侵犯性》和《信函秘密》当中,Tissier和Hanssens也认为,当人们将财产所有权适用于私人信函时,人们应当将财产所有权当中的两个要素分离开:其一,物质要素(l'élément matériel),是指私人信函的书面形式、纸张,它们是用来沟通的对象;其二,智力要素(l'élément intellectuel),是指书面形式、纸张所要构造、表达并且让收件人了解的思想、观念。在私人信函的这两种构成要素当中,收件人取得私人信函书面形式的财产所有权,而作者则继续取得私人信函当中所构造、表达的思想、观念。[12]

(六)默示契约理论

在1849年的著名案件当中,法国的一家地方法院基于默示契约理论认为,在一方当事人将涉及自身秘密的私人信函交付给另外一方时,虽然另外一方当事人是该私人信函的所有权人,但是,他对其私人信函享有的财产所有权并不是简单的财产所有权,因为在该私人信函当中包含了作者的秘密,在没有取得作者或者作者继承人同意的情况下,收件人不能够将涉及到秘密的私人信函对第三人公开,因为当发件人将涉及秘密的私人信函投递给收件人时,他们之间实际上处理了真实的契约,在该种真实契约当中,除了要承担不将私人信函公之于众的自然义务之外,收件人还承担不将私人信函公之于众的默示契约义务。如果收件人在没有获得作者或者作者继承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公开涉及秘密的私人信函,则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将会破裂。[13]

三、民法学者在20世纪初期关于私人信函权性质的说明

到了20世纪初期,大量的民法学者开始关注私人信函权在民法上的性质。在1911年,法学博士、杜埃上诉法院的律师JARDEL Ludovic出版了自己的博士学位论文即《私人信函:私人通讯的新法律理论》,在该文当中,他不仅对私人信函权的性质做出了明确规定,而且还对第三人与私人信函的作者、收件人之间的关系做出了讨论。[14]

JARDEL Ludovic指出,在私人信函权的性质问题上,人们提出的各种各样的理论让该种问题复杂化,人们应当对这样的问题简单化,这就是,一旦作者将其秘密私人信函投递给了收件人,则收件人就成为该秘密私人信函的绝对所有权人,除非发件人和收件人之间通过契约约定,收件人要对发件人承担保密义务,否则,收件人能够完全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其秘密私人信函,诸如将私人信函公开等。他认为,此种规则简单明了,在立法者制定的众多法律当中均有清晰的表达。对于第三人而言,他们当然应当尊重收件人的私人信函,就像他们应当尊重权利主体享有的任何财物或者权利一样,换言之,就像行为人应当尊重权利主体的房屋和房屋所有权一样,第三人也应当尊重收件人的私人信函和对私人信函享有的财产所有权。[15]

不过,在20世纪初期,民法学者普遍不会采取Ludovic的上述理论,因为在讨论私人信函尤其是秘密私人信函的权利性质时,民法学者开始明确区分私人信函的书面形式和私人信函所表达的思想、观念并且建立财产所有权和著作权分离的区分理论,其中的财产所有权为私人信函的收件人或者他们的继承人享有,而其中的著作权则为私人信函的作者或者他们的继承人所享有。

在1907年,法学博士、蒙彼利埃上诉法院的旧律师Jean Montagnier出版了《私法当中的私人信函:学说和司法判例研究》,除了对私人信函涉及到的其他问题做出了讨论之外,他尤其对私人信函权的性质问题做出了全面讨论。[16]他指出,虽然人们将私人信函分为秘密私人信函和非秘密私人信函,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大多数私人信函在性质上属于秘密私人信函。在民法上,秘密私人信函涉及到的利害关系人享有四类权利:私人信函的秘密受尊重权,人信函的物质保有权,私人信函的文学或者科学产权即著作权以及私人信函的署名权。[17]

Montagnier指出,私人信函的秘密受尊重权为作者所享有,为收件人所承担,因为一旦作者将其秘密私人信函投递给收件人,他们之间就产生了默示契约(convention tacite),收件人应当对作者承担不将其私人信函当中的秘密公之于众的义务;[18]私人信函的物质保有权为收件人所享有,因为秘密私人信函是由两部分的构成要素组成的:书面形式即私人信函的物质表现形式和物质表现形式所表达的思想、观念,其中的书面形式为收件人所有,他们对其享有财产所有权,而其中的思想、观念则为作者所享有,这就是作者对其私人信函享有的文学或者科学产权即著作权以及作者对其私人信函的署名权。[19]

在1907年的《私人信函的秘密》当中,Hermann Amstein除了对秘密私人信函的其他诸多问题做出了详尽的讨论之外还专门对秘密私人信函的权利性质做出了说明。[20]Amstein指出,私人信函是由两个构成要素构成的,一个构成要素是私人信函的物质要素,也就是作者对纸张进行固定的要素。就像任何动产能够成为财产所有权的客体一样,私人信函的物质要素也能够成为财产所有权的客体。当权利主体对私人信函的物质要素享有权利时,他们享有的权利就是财产所有权、物权。问题在于,私人信函所有权为什么人享有?取决于私人信函究竟在谁手中:如果私人信函在作者手中,则作者享有财产所有权;[21]如果私人信函在邮局投递过程当中,私人信函的所有权仍然为作者享有;[22]在邮局将作者的私人信函交付给收件人或者收件人的代理人手中时,私人信函的所有权就为收件人享有,因为作者有将其私人信函赠与给收件人的意图,当邮局将私人信函交付给收件人时,作者将其私人信函的所有权转移给收件人的意图就实现了。[23]

除了具有物质要素之外,私人信函还具有智力要素,因为私人信函是作者的精神产品,因此,即便作者将其私人信函的物质要素所有权转移给收件人,他们作为作者仍然对其私人信函当中所包含的思想、观念享有财产所有权,这就是作者享有的著作权,也就是作者对其文学作品所享有的财产所有权。不过,除了作者对私人信函的智力要素享有权利之外,收件人也对私人信函的智力要素享有权利,他们各自均对私人信函的智力要素享有权利。就私人信函的作者对其私人信函的智力要素享有的权利而言,他们享有的权利范围与一般文学、艺术作品的作者对自己的文学、艺术作品享有的著作权是一样的。就私人信函的收件人对私人信函的智力要素享有的权利而言,他们享有反对作者公开其私人信函的权利,如果作者公开其私人信函会引起收件人损害的发生的话。[24]

在这些民法学者的基础上,在1911年,GENY François在其著名的两卷本的民法著作《私人信函权》当中对私人信函权做出了全面和系统的研究并最终让私人信函权理论成熟和稳定。[25]

四、私人信函权性质的多样性

 在今时今日,人与人之间的私人信函仍然存在,当一个人即发件人基于这样或者那样的理由通过第三人或者邮局向另外一个人发送私人信函时,另外一个人即收件人在收到发件人的私人信函时是否保有所收到的私人信函?换言之,收件人是否取得发件人寄送的私人信函的所有权?如果收件人享有发件人寄送的私人信函的所有权,他们是否能够像对待自己的房屋、动物一样对待自己拥有的财产所有权?

对此问题,人们在今时今日做出的回答已经不再像19世纪或者20世纪初期那样形形色色、各不相同,而是整齐一。因为他们认为,一方面,收件人对其收到的私人信函当然享有财产所有权,就像他们对其房屋、动物享有财产所有权一样,另一方面,在行使对私人信函享有的财产所有权时,他们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因为在其拥有财产所有权的私人信函的基础上,发件人即私人信函的作者享有众多的权利,他们享有的这些权利对收件人享有的财产所有权施加了限制,让他们对其私人信函享有的财产所有权成为受到限制的权利。

(一)收件人、收件人的继承人对私人信函享有的受限所有权

在收到发件人的私人信函时,无论所收到的私人信函在性质上是否属于秘密私人信函,收件人均成为私人信函的所有权人。[26]不过,对此有一个例外,这就是,在将私人信函发送给收件人时,如果发件人明确要求收件人在阅信之后将其返回或者予以毁灭,则收件人无法取得私人信函的财产所有权。

在收件人死亡时,他们生前拥有的私人信函作为遗产转移给自己的继承人继承,除非收件人生前立有遗嘱,否则,他们的法定继承人成为私人信函的财产所有权,如果继承人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则他们共同继承私人信函并因此成为私人信函的共同所有权人。当然,在收件人应当返还或者应当销毁私人信函的情况下,因为收件人不享有财产所有权,因此,在他们死亡时,其继承人也无法享有私人信函的财产所有权。

因为收件人、收件人的继承人对私人信函享有财产所有权,因此,他们对其私人信函享有一般所有权人对自己的所有物享有的占有权、使用权。尤其是,在发件人或者发件人的继承人要求收件人或者收件人的继承人返还或者毁灭其私人信函时,收件人、收件人的继承人有权拒绝发件人、发件人继承人的要求。

不过,如果发件人在将私人信函发送给收件人时明确要求收件人阅信之后将其返还、毁灭,在收件人没有按发件人的要求将其私人信函予以返还或者予以销毁的情况下,发件人或者发件人的继承人不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或者拒绝返还权。此外,发件人、发件人还享有其他权利:将私人信函作为诉讼证据的权利,在第三人侵占其私人信函时,有权要求第三人予以返还。[27]

 不过,收件人或者他们的继承人对私人信函享有的财产所有权是受到限制的财产权,因为他们享有的财产所有权受到了作者、作者的继承人对私人信函享有的两种重要权利的限制:秘密权和著作权。[28]

(二)私人信函的作者对其秘密私人信函享有的保密权

在民法上,如果发件人投递给收件人的私人信函在性质上是不涉及秘密的信函,则在收到私人信函之后,收件人或者收件人的继承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将其公开,在引起纠纷时,也可以将其作为公开的证据使用。但是,如果私人信函涉及到发件人的秘密,则在收到私人信函之后,收件人、收件人的继承人应当承担保密义务,除了不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将其公开之外,还不能够将其作为诉讼证据使用,如果将其作为诉讼证据使用会泄露发件人的秘密的话。这就是私人信函的作者或者其继承人对私人信函所享有的保密权、秘密权(droit au secret)。

在民法上,保密权究竟是一种独立的主观权利还是属于隐私权的组成部分,民法学者之间存在争议,不同的民法学者有不同的意见,某些民法学者将其视为隐私权、人格权的组成部分,而某些民法学者则将其视为隐私权之外的一种独立主观权利。[29]在今时今日,将保密权视为隐私权的组成部分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因为保密权的客体构成隐私权客体的组成部分。不过,基于两个方面的原因,保密权应当被视为隐私权之外的一种独立主观权利。

一方面,在历史上,保密权先于隐私权而存在,在隐私权于19世纪中后期产生之前,民法上就存在保密权,例如在19世纪初期,民法学者就已经承认了保密权的存在,已如前述。另一方面,在今时今日,隐私权被民法学者普遍视为一种人格权、非财产权,而保密权则不同,某些人将其视为人格权、非财产权,而另外一些人则将其视为一种契约性债权,在19世纪时是如此,在今时今日仍然是如此。[30]

在民法上,作者、作者的继承人有权要求收件人、收件人的继承人保守私人信函当中的秘密,不得泄露、公开私人信函当中所涉及到的秘密,如果他们擅自泄露、公开私人信函当中的秘密,发件人、发件人的继承人既有权要求收件人、收件人的继承人承担违约责任也有权要求他们承担侵权责任,因为保密义务既被视为一种默示契约义务也被视为一种侵权法上的义务。除了有权要求收件人、收件人的继承人承担保密义务之外,私人信函的作者、继承人还有权要求第三人对其承担保密义务,如果第三人从收件人、收件人的继承人那里了解了私人信函当中的秘密,他们也应当像收件人、收件人的继承人一样保守秘密,不得将私人信函当中所包含的秘密泄露、公开,否则,应当对作者、作者的继承人承担侵权责任。

(三)私人信函的作者对其私人信函享有的著作权

除了对其私人信函享有契约性、侵权性的保密权之外,私人信函的作者或者其继承人还对私人信函享有著作权,因为私人信函在性质上属于著作权当中的一种著作权即文学著作权,即便作者将其私人信函投递给了作者,即便作者无法对其私人信函享有财产所有权。在民法上,私人信函之所以能够成为著作权的客体,是因为除了具有物质要素之外,私人信函还具有智力要素。其中的智力要素是指作者在其私人信函当中所表达的思想、感情和观念等,他们是作者智力创造成果,这一点同作者出版的其他文学著作是完全一致的。作为创作者,私人信函的作者尤其享有一般著作权当中作者所享有的道德权利,包括:署名权,作品的完整权以及公开权等。在民法上,如果私人信函涉及到作者的秘密,在没有取得作者、作者继承人同意的情况下,收件人、收件人的继承人不得公开私人信函,否则,应当承担对作者、作者的继承人承担侵权责任。[31]



[1] Jean Montagnier,De la Lettre missive en droit privé, étude de doctrine et de jurisprudence, 2e édition,PARIS,LIBRAIRIE NOUVELLE DE DROIT ET DE JURISPRUDENCE,1907,p.1 ;M. Planiol et G. Ripert, Traité pratique de droit civil français, Tome III, Les Biens,avec le concours de Maurice Picard,LGDJ,1926,p559 ;LE PETIT LAROUSSE ILLUSTRÉ 2018, Editions Larousse,2017,p.742 ;Le Petit Robert de la Langue Française ,2019 édition ,Le Robert,2018,p.1609.

[4] Lord Hardwicke, De la propriété littéraire, trad. Regnault, pp.25 et ss ; Jean Montagnier,De la Lettre missive en droit privé, étude de doctrine et de jurisprudence, 2e édition,PARIS,LIBRAIRIE NOUVELLE DE DROIT ET DE JURISPRUDENCE,1907,pp.6-7.

[5] Besançon, 30 décembre 1862, D. P. 63.2.63 ;Nancy, 11 mars 1869, D. P. 69.2.223 ; Trib. Nice,25juin 1889, Gaz. Trib., numéro du 21 juillet ; Paris, 7 novembre 1904, Gaz. Pal., 1904.2.641 ;Jean Montagnier,De la Lettre missive en droit privé, étude de doctrine et de jurisprudence, 2e édition,PARIS,LIBRAIRIE NOUVELLE DE DROIT ET DE JURISPRUDENCE,1907,pp.6-7.

[6] Edgar Hepp, De la correspondance privée dans ses rapports avec le droit civil et commercial. Thèse Strasbourg, 1864, n° 92Jean Montagnier,De la Lettre missive en droit privé, étude de doctrine et de jurisprudence, 2e édition,PARIS,LIBRAIRIE NOUVELLE DE DROIT ET DE JURISPRUDENCE,1907,p.7.

[7] RogeTeullé,De la Propriété des lettres missives, discours prononcé à la rentrée solennelle des conférences des avocats, le 14 décembre 1879, Toulouse, Imprimerie Paul Privat,1880,pp.3-27.

[8] RogeTeullé,De la Propriété des lettres missives, discours prononcé à la rentrée solennelle des conférences des avocats, le 14 décembre 1879, Toulouse, Imprimerie Paul Privat,1880,p.7.

[9] RogeTeullé,De la Propriété des lettres missives, discours prononcé à la rentrée solennelle des conférences des avocats, le 14 décembre 1879, Toulouse, Imprimerie Paul Privat,1880,p.7.

[10] RogeTeullé,De la Propriété des lettres missives, discours prononcé à la rentrée solennelle des conférences des avocats, le 14 décembre 1879, Toulouse, Imprimerie Paul Privat,1880,pp.8-9.

[11] RogeTeullé,De la Propriété des lettres missives, discours prononcé à la rentrée solennelle des conférences des avocats, le 14 décembre 1879, Toulouse, Imprimerie Paul Privat,1880,p.11.

[12] Tissier,Propriété et inviolabilité des lettres missives,Thèse,Paris, Chevalier Maresq, 1885,p.30 ;Hanssens, Du secret des lettres, Rruxelles, Bruylant, édit., 1890,p.182 ; Jean Montagnier,De la Lettre missive en droit privé, étude de doctrine et de jurisprudence, 2e édition,PARIS,LIBRAIRIE NOUVELLE DE DROIT ET DE JURISPRUDENCE,1907,p.7.

[13] RogeTeullé,De la Propriété des lettres missives, discours prononcé à la rentrée solennelle des conférences des avocats, le 14 décembre 1879, Toulouse, Imprimerie Paul Privat,1880,pp.11-13.

[14] JARDEL Ludovic, La lettre missive. Essai d’une théorie juridique nouvelle de la correspondance épistolaire, Paris, Librairie Recueil Sirey, 1911.

[15] JARDEL Ludovic, La lettre missive. Essai d’une théorie juridique nouvelle de la correspondance épistolaire, Paris, Librairie Recueil Sirey, 1911,pp.1-317.

[16] Jean Montagnier,De la Lettre missive en droit privé, étude de doctrine et de jurisprudence,pp.1-214 .

[17] Jean Montagnier,De la Lettre missive en droit privé, étude de doctrine et de jurisprudence,pp.20-21 .

[18] Jean Montagnier,De la Lettre missive en droit privé, étude de doctrine et de jurisprudence,pp.21-28 .

[19] Jean Montagnier,De la Lettre missive en droit privé, étude de doctrine et de jurisprudence,pp.28-35 .

[20] H. Amstein,Du secret des lettres missives,IMPRIMERIE ATAR, CORRATERIE, 12, GENÈVE,1907.

[21] H. Amstein,Du secret des lettres missives,IMPRIMERIE ATAR, CORRATERIE, 12, GENÈVE,1907,pp.19-21.

[22] H. Amstein,Du secret des lettres missives,IMPRIMERIE ATAR, CORRATERIE, 12, GENÈVE,1907,pp.22-24.

[23] H. Amstein,Du secret des lettres missives,IMPRIMERIE ATAR, CORRATERIE, 12, GENÈVE,1907,pp.25-28.

[24] H. Amstein,Du secret des lettres missives,IMPRIMERIE ATAR, CORRATERIE, 12, GENÈVE,1907,pp.125-144.

[25] GENY François,Des droits sur les lettres missives,étudiés principalement en vue du système postal français. Essai d’application d’une méthode critique d’interprétation, 2 vol.Paris,Librairie Recueil Sirey,1911.

[26] Eugène Pouillet,Traité théorique et pratique de la propriété littéraire et artistique et du driot de representation, 3°e édition,par Georges Maillard et Charles Claro, Paris, Imprimerie et librairie générale,1908,p.428 ;M. Planiol et G. Ripert, Traité pratique de droit civil français, Tome III, Les Biens,avec le concours de Maurice Picard,LGDJ,1926,pp.560-562 ; Pierre-Yves Gautier, Propriété littéraire et artistique, 10e édition,puf,2017,p.82.

[27] M. Planiol et G. Ripert, Traité pratique de droit civil français, Tome III, Les Biens,avec le concours de Maurice Picard,LGDJ,1926,pp.562-563 ; Pierre-Yves Gautier, Propriété littéraire et artistique, 10e édition,puf,2017,p.82.

[28] M. Planiol et G. Ripert, Traité pratique de droit civil français, Tome III, Les Biens,avec le concours de Maurice Picard,LGDJ,1926,pp.563-569 ; Pierre-Yves Gautier, Propriété littéraire et artistique, 10e édition,puf,2017,pp.82-83.

[30] M. Planiol et G. Ripert, Traité pratique de droit civil français, Tome III, Les Biens,avec le concours de Maurice Picard,LGDJ,1926,pp.563-566 ; Pierre-Yves Gautier, Propriété littéraire et artistique, 10e édition,puf,2017,p.82.

[31] Eugène Pouillet,Traité théorique et pratique de la propriété littéraire et artistique et du driot de representation, 3°e édition,par Georges Maillard et Charles Claro, Paris, Imprimerie et librairie générale,1908,pp.427-436 ;M. Planiol et G. Ripert, Traité pratique de droit civil français, Tome III, Les Biens,avec le concours de Maurice Picard,LGDJ,1926,pp.560-561,pp.566-567 ; Jean-Christophe Saint-Pau et, Droits de la Personnalité,LexisNexis,2013,p.1108 ; Pierre-Yves Gautier, Propriété littéraire et artistique, 10e édition,puf,2017,pp.8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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