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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案辩护意见

 陈鑫辉律师 2019-07-20

辩护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陪审员:

我作为被告杨###的辩护律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给予考虑。

    一、关于杨###在本案中犯数罪,是否应数罪并罚问题。公诉人指控杨###在本案中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系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辩护人认为,杨##3在本案中的犯罪行为,是属于我们刑法理论上的“牵连犯”,应当从一重罪处罚。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而其犯罪的方法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的犯罪情况。本案中,杨##的目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结果行为又触犯抢劫罪、非法拘禁罪。该数个行为之间有着牵连关系。虽然我国刑法总则没有对牵连犯及其处罚,原则作出明文规定,但分则确有按一罪处断的立法例。如刑法第399条第4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受贿罪),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因此,由于牵连犯数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其追求的犯罪目的只有一个,从整体上考虑对牵连犯不宜作数罪认定,而应当“从一重罪处断”,即按其触犯的数个罪中最重的一个罪定罪处罚。

两高一部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也有类似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同时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集资诈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虽然同时规定有:“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并实施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妨害公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但这里并未涉及抢劫行为。辩护人认为,这并不是包含在该条列举后的“等行为”之中。

 二、本案杨###所实施的违法活动,不应属于抢劫行为。

抢劫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请合议庭与公诉人注意“当场”,这一定义抢劫罪而限定的时间和空间的要求。这种当场施暴强行抢走财物的犯罪手段,是抢劫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它区别于盗窃、诈骗、抢夺和敲诈勒索乃至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最显著特点。如果受害人被引诱进入传销窝点后,就被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将自己的财物强行抢走,这种情况构成抢劫罪。但本案所有的材料显示,几位受害人被引诱进入传销窝点后,都是过了七八天才开始将自己的财物交付,签订购买产品合同。受害人朱##当时身上还有现金,也是过了几天后,才交付出去签订购买产品合同。在这期间有讲师开课洗脑。基于本案这种情况,无论受害人当时是否真的出于自愿交付财物的,违心签订购买合同,杨孩的行为都不符合抢劫罪的特征,不符合“当场”,这一定义抢劫罪而限定的时间和空间的要求。

对于抢劫金额零头的问题,也能说明受害人对自身属有的钱物是表自由支配权的。                                                                                                                                                                              

三、关于对杨###量刑时请求法院考虑的情节。1、杨##是曾经的受害者。杨##也是在2017年月4份从网上恋爱,被骗进入传销组织的。经过被洗脑,6月份到岳阳进行传销违法活动。被抓时,杨##已在广州纷享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改过自新中。

2、杨##在本案中充其量是个普通的管理人,而非决策人。犯罪行为所获取的财物都要一律上交。每月的工资也只是区区1000元,所获利益甚少。

3、杨##在犯罪活动中,从未动手打人,也从未指使殴打他人。本案未造成人身伤害的后果。

4、杨孩是首次犯罪,当庭认罪认罚,悔罪诚恳。鉴于以上,辩护人请求合议庭对杨孩从轻处罚。

谢谢

湖南云盟律师事务所   陈鑫辉律师

2019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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