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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穆拉比法典》

 梦想童年594 2019-07-21

折叠 编辑本段 制定

巴比伦原是幼发拉底河南部、西亚商路上的一个奴隶制城市国家,于公元前19世纪建立,到公元前18世纪完成两

河流域的统一。这项统一大业是由古巴伦王国的第六代王汉谟拉比(约前1792-前1750)完成的。他在统一两河流域的过程中,建立起强大的中央集权国家,并清醒的认识到欲达长治久安的目的,必须依法治国,强化统治,遂于即位次年就着手制定一部国家总体化法典,特此把这一年命名为“制定国法之年”。关于制定巴比伦国家法典的事情,早在巴比伦第二代国王苏姆来尔统治时期就有所考虑和准备,由于历史条件尚未成熟,故未能实现。汉穆拉比王继承先王的遗志,将两河流域各城邦国家,如苏美尔、乌尔、阿卡德的法律和固有的各地的习惯法,加以斟酌损益、在新的社会经济和政治基础上,制定出了全国范围(包括新被征服地区)普遍通用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成文化法典。该法典经历30年的编修工作,在汉穆拉比王执政后期,约为公元前1762年才完整刻石公布于世。

折叠 编辑本段 发现

根据<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认定,法典原文为闪米特语的楔形文字,刻在一根暗灰色的闪长岩(syenite)石柱

上。石柱原耸立在巴比伦城主神马都克庙的神殿前苑。在巴比伦亡国的战乱和洗劫的历史年代,法柱也多次被作为掳获物而迁移,竟至湮没在荒丘达3000年之久。直至20世纪初年(1901-1902),法国考古队东方法专家让.樊尚.施伊尔及其同行在伊朗古城苏萨遗址发现了它。法柱原文有一部分约35个条款已经残缺。 在石碑被“验明正身”之后,人们又出现了新的疑惑:发掘出来的圆柱正面7栏的文字怎么被磨光了呢?据史料记载,埃兰国王攻克了巴比伦后,自感成就非凡,不甘身死名逝,于是打算在这巨大的圆柱石碑正面上刻上自己的丰功伟绩。可是,毁去上面的字迹后并没刻上新字,这就不知为何了。

东方学学者们在释读和研究过程中,根据在苏萨、尼尼微、晚期巴比伦诸城遗址以及亚述图书馆发现的泥版文书上的法典抄本断片,将磨损部分的条款予以补缀,使我们今日得以通观法柱的全貌。现在该法柱陈列在法国巴黎卢孚博物馆。

折叠 编辑本段 内容

法典包括前言、正文和结语 3部分。前言表达国王对诸城之神的虔诚和众神对他的统一王权的信任。结语则夸耀

自己统一全国,为人民建立和平及公正的功绩,并诅咒那些企图破坏法典碑的人。法律条文经泥板抄件补充后,可分为 282条,实际是汉穆拉比所收集的案例汇总。内容涉及诉讼和司法、侵犯他人财产、兵役、与农业有关事件的法律问题、商业、婚姻、家庭和财产继承、伤害、行医等职业的收费和责任、租贷和雇佣、奴隶买卖和处罚等。法典的本质在于保护奴隶制的财产关系和巩固奴隶主的统治。

法典表明,当时的社会成员被分为三个等级:①阿维鲁,汉译作自由民,在公社内占有份地,是全权公民,组成公社(或城镇)的公民大会,在大会中陪审重要案件,同时也对公社和国家负有服役义务。这一等级的下层多是自耕农,也有中小奴隶主,而王室成员、军政官吏、女祭司和大商人等则是其上层,为奴隶主权贵和富豪。②穆什钦努,这一等级在公社内不占有份地,不享有充分的公民权利(但得以在公民大会上发言作证)。其法律地位低于阿维鲁,以服役而从王室(或神庙)中领得口粮或服役份地,隶属于王室,主要是农业或牧业劳动者,也有部分是王宫的各类差役,其少数富有者亦可占有奴隶。③奴隶,男奴称为“瓦尔都”,女奴称为“阿姆图”。法典规定,拐骗或藏匿他人奴隶者处死刑,擅自剃去他人奴隶之标记者,应断其指,伤害他人奴隶使其死亡者须赔偿。奴隶对主人稍有反抗即处割耳之刑。法典保护奴隶主对奴隶的占有权,并禁止奴隶的任何反抗。

当时高利贷流行,负债的阿维鲁多出卖其妻子儿女来还债,或将其交出以为债奴。法典为缓和社会矛盾,规定凡阿维鲁之妻子儿女沦为债奴者以三年为限。以奴隶为债奴则无此种限制。

法典保护土地私有权。规定了担负王室差役者对领有的王室土地的不同权限,但王室对这些土地的所有权是始终

不变的。全权公民阿维鲁从王室土地中领有的田园房屋可以继承、出租抵押和买卖,可见公社份地已是私有土地,其权益得到法典的保护。

法典还赋予作为家长的阿维鲁对妻子儿女的部分奴隶主权利:幼子有如父家长之财物,偷盗者死;家长有权将其妻子儿女出卖或以为债奴;作为家长的丈夫可任意离弃其妻,或降其为女奴。但作为家庭成员的妻子儿女毕竟与奴隶有所不同:妻子为了摆脱其夫之凌辱,可“取其嫁妆,归其父家”;夫死,寡妻可继承一定家产,如愿意,还可另嫁。阿维鲁之子若非屡犯重罪,则不得剥夺其财产继承权;女儿有权从父亲家产中取得其份额作为嫁妆。

此外,法典对水利灌溉工程的损害赔偿、商业、委托保管以及高利贷债务、刑事伤害、各种职业人员、租赁与雇佣等均有规定。

法典中保留有氏族习惯法的残余,如有关神灵判决和以对神宣誓取证等,而对阿维鲁之间有关伤害的处刑保留“以眼还眼,以牙还牙”这一同态复仇的原则,则是氏族部落时代血亲复仇习惯的遗留。

折叠 编辑本段 历史地位

尽管《汉谟拉比法典》在法律体系、法律规范性方面尚不完善,但它历史地客观地反映了巴比伦的社会经济状况,并做出相应的控制和引导措施,其立法思想和立法技术水平都已经达到了其后奴隶制诸国法典所不可比拟的深度和高度,甚至超过欧洲早期一些封建制国家的习惯法汇编的水平。它所制定的有关财产、契约、商业、雇佣、租赁、寄托以及限制利率、工资报酬、商品价格等方面的法律,初步体现了法律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尽量还很原始,但却具有开古代奴隶制国家经济立法史先河的贡献。这部法典对晚出的西亚奴隶制国家如赫梯、亚述帝国、波斯帝国以及以色列——犹太的成文法典都具有直接的渊源性质的历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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