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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莫拉比法典是怎样体现当时的社会等级制度的?

 瓜子心 2020-08-16

前言

在汉穆拉比的定义中,法典被创造的意义正如《汉莫拉比法典》引文的最后一句所说:

"当马尔都克命令我治理人民,使国家走上正轨之时,我使全国都讲公道和正义,我改善了人民的生活,在那时候……"。

由此句引文可以分析出,汉穆拉比是以 "公道和正义"为旗号建立此法典的。但是,我们不能苛求公元前十八世纪的巴比伦人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意识。法典的部分条例也证明,法典本身很大程度上在维护不平等的社会等级制度和奴隶主贵族的利益。也如《汉穆拉比法典与古巴比伦王国》一文所说:

"汉穆拉比法典并不具备它一再声称的'公平''正义'性。任何一种'公平观''正义观',都是与当政统治者的要求相适应的。对于统治者的'公平''正义',正意味着被统治被剥削者期求的'公平''正义'的被剥削。"

可以说法典不但不是公道和正义的,相反它真实的反映出古巴比伦社会的种种不平等制度。

古巴比伦王国国王——汉谟拉比雕塑像


民众等级制度

马克思主义观点认为,法是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是用以保护、巩固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及社会秩序,实现阶级专政的工具。

《汉穆拉比法典》有关条文证实它具有鲜明的阶级特色。法典对奴隶制予以严格保护,法典明确规定:

"奴隶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工具和财产,是不属于人的范畴。法典还规定:即使自由人也有着严格的等级贵贱之分别,即阿维鲁和穆什钦努。"

古巴比伦浮雕

不过另要说明一点,阶级与等级是不同的:阶级是由于人们在一定的社会经济结构中所处的地位不同,与生产资料的关系不同以及分配关系的多寡不同而形成的社会集团;等级是按社会政治地位的高低划分并被法律确认的不同社会集团。值得一提的是古巴比伦社会的特殊性,即阶级与等级的划分并不完全一致。《简论<汉穆拉比法典>》一文对此做如下说明:

"阶级与等级的不同:阶级是由于人们在一定的社会经济结构中所处的地位不同,与生产资料的关系不同以及分配关系的多寡不同而形成的社会集团;等级是按社会政治地位的高低划分并被法律确认的不同社会集团。值得一提的是古巴比伦社会的特殊性,即阶级与等级的划分并不完全一致。"

汉谟拉比法典原文石板

一般认为,阿维鲁与穆什钦努区别的根源在于两者占有或获取土地的方式不同,阿维鲁在公社中拥有土地所有权,享有公社中的全权;穆什钦努处于公社之外,靠为王室提供服务获取王室土地的使用权并因此成为王室仆从。

总体来说,阿维鲁的地位高于穆什钦努,但穆什钦努与王室的利益密切相关,因此受到王室的限制和保护。穆什钦努虽然没有土地所有权,但为王室服务和耕种王室土地也可使一些人变得富有。我们是否可以推测出,这些穆什钦努尽管在经济上富有,但其等级地位却低于经济劣于他们的阿维鲁中的自耕农和手工业者。《汉谟拉比法典》第209和201条法典规定:

"倘自由民击落同等自由民之齿,则应击落其齿。""倘自由民击落穆什钦努之齿,则应赔偿三分之一明那。"

阿维鲁等级的雕塑代表

我们可以把这里的自由民理解为有公民权的阿维鲁中经济地位一般的手工业者,而穆什钦努则可能是经济实力雄厚且为王室服务的商人。这就可以体现古巴比伦社会阶级与等级的划分并不完全一致。另外,也有资料表明由于这一时期土地买卖的普及,一些穆什钦努通过购买公社土地而成为阿维鲁。这说明穆什钦努是可以通过财富得到地位的提升和等级的转换,这时阶级与等级的划分又达到了一致。

同态复仇的阶级特性

《汉穆拉比法典》是一部比较全面反映同态复仇,充分表现同害刑的报复规则的古法典,而不同的阶层之间,比如自由民侵犯低贱阶层,就采取赔偿办法,而不采取同害的报复刑。

在民事制度的规定中,有公民权的自由人阿维鲁、无公民权的穆什钦努、奴隶犯了同样的罪,其处罚结果大相径庭。如法典的第200条规定:

"如果一个人打掉了与地位相同的人的牙齿,那么也应打掉他的牙齿。"

201条写道:

"如果他打掉了穆什钦努的牙齿,他应付出三分之一明那银子。"

202条:

"如果一个人打了地位比他高的人的嘴巴,那么他应在集会上被用牛皮鞭打六十下。"

在这三条法规中,如果一个人打掉别人的牙齿,其受到处罚的力度随受害人身份的高低贵贱而有所不同。

古巴比伦奴隶雕塑

法典最重要的原则,即"以牙还牙,以眼还眼",一般也只用于调解自由民之间的内部问题,对于地位更高的奴隶主和卑贱的奴隶,法典有截然不同的规定:奴隶主弄瞎奴隶的眼睛是不需要任何赔偿的,但是仅仅因为奴隶不承认他的主人,主人就可以在拿出他是自己奴隶的证明后,割去奴隶的双耳。另外几条法规也将这一特点体现的淋漓尽致。

如第209到213条法典规定:

"如果一个人打了另一个人的女儿,造成她流产,那么他为她的胎儿应付出十舍客勒银子。""如果那女人死亡,那么应把她的女儿处死。""如果是穆什钦努的女儿被打而流产,那么他应该付出五舍客勒银子。""如果他打了别人的女仆,而造成她流产,那么他应付出两舍客勒银子。"

几乎这类条文都分为三种情况,如果受害人是自由民,则怎么怎么样;如果受害人是穆什钦努,则怎么怎么样;如果受害人是奴隶,则……;另一种情况,如果自由民伤害自由民,则……;如果自由民伤害穆什钦努,则……;如果自由民伤害奴隶,则……等等。显然,法典竭力维护等级更高一方的利益,层层递进。这一类法规鲜明的体现着等级之差,在法典中所占篇幅比例不小。

总结来说,《汉穆拉比法典》中所谓的同态复仇只在等级相同的人之间适用。

古巴比伦奴隶主雕塑

继承与婚姻制度

等级之别在继承财产上也有体现,如《法典》第170到171条:

"如果一个人的原配妻子为他生下了孩子,她的女仆也为他生下了孩子。父亲在世时,对女仆给她生的孩子说过:'我的孩子们'也就是把他们与妻子的孩子算在一起了,那么父亲死后,妻子的孩子与女仆的孩子应平分父亲的家产。妻子的长子可以从各份中优先挑选了拿去。""如果父亲在世时没有对女仆给她生过的孩子称过:'我的孩子们,'那么父亲死后,女仆的孩子就不得与妻子的孩子一道分父亲的家产。"

也就是说,自由民娶女奴,若他在生前承认女奴所生子女为自己的子女,则他死后,女奴的子女与其妻所生子女可以共分家产;若未承认,则不能分得家产。正妻之子与奴隶之子在财产继承上的分配没能做到平等。

古巴比伦女性雕塑

谈到古巴比伦的婚姻,一般都是从理论上断定,它的婚姻形态是一夫一妻制。这种推测不无道理,但过于简单。古巴比伦的婚姻制的具体情况可以从一夫一妻制婚姻的最基本特征──婚姻的牢固性、一夫一妻制婚姻在阶级社会中的重要特征──男女不平等、一夫多妻,以及它的时代特色等方面加以探讨。

从不同阶级间的婚姻关系中可以体现出古巴比伦社会的阶级特色。《法典》第146条:

"如果一个人娶了一个纳第图,她给了她丈夫一个女仆,生了孩子,以后那女仆与她的女主人一起平等起来,那么由于她生了孩子,她的女主人不得把她卖掉,但她应该给她打上奴隶标记,把她放在其他女仆之中。"

第147条:

"如果她没有生孩子,那么她的女主人可以把她卖掉。"

古巴比伦宫殿遗址

一个女人的去留要取决于她是否为丈夫生了孩子,只因她的奴隶身份,法律并没有保护婚姻中等级卑贱的一方,反之,它处处彰显等级之差别。上述是不同等级之间婚姻中的不平等,法典还揭示古巴比伦社会性别的不平等,这一特点也在法典对婚姻制度的规定中得以体现。

在法典在第132到133条做了对妻子不贞行为的规定:

"如果一个人的妻子因为另一个男人的缘故受到指责,但没有被抓到同另一个男人睡觉,那么为了她的丈夫,她应浸到河里去。""如果一个人被俘,但他家里有吃的,那么他妻子在她丈夫被俘期间应始终自我节制,不得改嫁。""如果那个女人不自我节制,嫁到了别人家里,那么应证实那女人有罪,把她扔进水中。"

审判场景雕塑

关于对女性出轨的处罚和女性忠贞等方面的规定繁琐而细致,反之,关于男性在婚姻中不忠行为的法规则寥寥可数,或是处罚力度小于女性。上述现象似乎是多数国家婚姻观、性别观发展进化不可跨越的一步,不难想象在公元前十八世纪,这种不平等存在的必然性,《汉穆拉比法典》以其详尽的条规展现了古巴比伦社会。

不同等级都享有财产权保护

在古巴比伦社会时期,虽然存在着不同的社会等级,但是人人都在一定程度上享有财产权。不仅仅是阿维鲁阶层享有财产权与继承权,穆什钦努也同样享有财产权与继承权;妇女除此之外还享有经商的权利,奴隶的子女也在一定程度上享有财产继承权。如第176条:

"如果一个宫廷的奴隶或是穆什钦努的奴隶娶了一个人的女儿,当他娶她时,她是带着她父亲家的嫁妆嫁到宫廷的奴隶或穆什钦努的奴隶家里去的,他们结合后,成了家,又有了财产,那么宫廷或穆什钦努的奴隶死后,人之女应拿她的嫁妆,她丈夫与她结合后获得的一切应分成两份,一半由奴隶的主人拿去,一半由人之女为她的孩子拿去。如果人之女没有嫁妆,那么她丈夫与她结合后获得的一切也应分成两份,一半由奴隶的主人拿去,一半由人之女为他的孩子拿去。"

古巴比伦家庭雕塑

由此可以看出奴隶的子女是有财产继承权的,一定程度上保障了他们的财产,也有助于维护统治阶级及其统治秩序的稳定。

《汉穆拉比法典》涉及的财产主要包括土地、房屋、牲畜、奴隶等等。一些具体的法律条文体现了维护私有财产所有权这一原则,如第6条:

"如果一个人偷了神或宫廷的财产,那个人将被处死。从他的手中接受赃物的人也将被处死。"

第8条:

"如果一个人偷了牛、羊、驴、猪或船只,如果是属于神或宫廷的,他应交出三十倍;如果是属于穆什钦努的,他应偿还十倍。如果窃贼没东西可给,那么他将被处死。"

其中,值得一提的是对土地这一不动产的保护。对于土地的占有权无疑是相对重要的财产占有权,因为从古至今土地都是较为重要的生产资料。而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和社会持续发展的最重要的资源,是一切生产和一切存在的源泉,土地的归属和利用对于一国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的确立和运行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

在汉穆拉比时期,土地主要分为王室占有的土地以及私人占有的土地;王室占有的土地主要包括三种。一是王室直接管理的土地,包括王室庄园和皇家牧场、花园等。二是分配给王室服务人员的土地,称为"服役田"或"供养田"。

古巴比伦的牲畜财产

如《法典》第40条:

"纳地图女祭司[纳地图女祭司:一种献身给神的女人,不得生育。多数纳地图住在寺庙特定的区域内。]、塔木卡[塔木卡:从词源来看,似指专事黄金属交易与投资的人。]及其他服役人的田园房屋可以出卖。买主将服他所买田园房屋上的役务。"

还有一部分是禁止买卖和转让的土地,主要是士兵的份地。

第37条:

"如果一个人买了里都[里都:一种士兵的名称。]、巴衣鲁[巴衣鲁:"打渔人"。]或纳贡人的田园房屋,他的泥版将被砸碎,他将白白丧失他的银子。田园房屋将归还其主人。"

第三种是出租地。王室将这类土地出租出去,以收取租税,这是王室的主要收入来源之一。领取和租种这类土地之人被称为纳贡人。这类土地同样不能买卖和转让。

古巴比伦城的遗址


结语

在对《汉穆拉比法典》原文进行分析后,可以了解到古巴比伦社会生活的一些方面。虽然借助法典文献不能全面的探索古巴比伦社会各个层面的问题,但是仍然能够对古巴比伦社会一窥全貌,借助以上的论述,可以发现等级分化贯穿古巴比伦社会的各个方面,每一名古巴比伦人都无法抛开等级而存在,这是不争的事实。

但是关于私有财产的保护原则却涵盖各个等级,这一点是值得称赞的,很好的诠释了什么叫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所以在财产的保护方面各等级所享有的保护权利却是平等的。

而且最早的保护财产的法令也可以追溯到其中去,同时也为后世的法律中明确关于保护私有财产的相关法令的制定提供了范本。


参考文献:

1. 《汉莫拉比法典》(杨炽译)

2. 《汉穆拉比法典与古巴比伦王国》

3. 《简论<汉穆拉比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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