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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招生”不是“自由招生”

 暴走张 2019-07-22

一直有人翘首以待,希望我愤笔一篇民办学校自主招生保卫战的文章。

直到昨天我还犹豫不决,不是怕得罪领导,而是担心这次对我寄予厚望者会惊恐地失望。在他们的心里,我似乎总是对立面的角色,他们也经常热情地为我的文章鼓掌。

这是极大的误解,且不说我是一个坚定的和平主义者和法治主义者,而且我还真的具有强烈的大局意识。我不是中国的唐吉柯德,在我的内心深处,我也从来没有把自己定位于一个抱怨的愤青,虽然我有过不满的言语并付诸文字,但我的所作所为充其量不过是行使了一个民间医生的监督职责。犬儒遭人唾弃,但逢上必反的戾儒也不可取,欺世盗名的恶儒更让我鄙夷。

不错,《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可以在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规模内,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标准和方式,与公办学校同期招生。”但是,不要以为有了这几句民办学校就可以天马行空。

仅从文字上理解,民办学校的自主招生显而易见具有一定的前提限制。

“可以在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规模内,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标准和方式,与公办学校同期招生。”什么是“可以”?可以不是必须,也暗含着不可以。

所以,第三十一条下半截就明确指出“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应当主要在审批机关管辖的区域内招生,有寄宿条件的可以跨区域招生。跨区域招生的比例和数量,应当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同志们仔细看看,“应当主要在审批机关管辖的区域内招生,有寄宿条件的可以跨区域招生。跨区域招生的比例和数量,应当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请注意两个关键词“应当和主要”。什么是“应当”?应当就是必须!也就是说必须在审批机关管辖的区域内招生。什么是主要?也就是生源绝大部分只能来自审批机关管辖地。即使有条件跨区域招生,比例和数量也必须备案。

可是现实呢?我们的民办学校招生主要是在审批机关辖区内吗?非寄宿学校难道没有跨区域招生?跨区域招生的又有严格执行备案制度的规定吗?

就法律理解和实施而言,在对“民办学校自主招生”的政策认知上,主管部门和办学主体都有严重的偏差。这不仅直接导致管理部门对民办学校的招生行为近乎放任自流,也导致办学主体随心所欲攫取生源。为什么会有“深圳富源学校学籍双规和挂靠事件?”就是对政策的理解贯彻出现重大误解。

从我身边的办学现实来看,民办学校的招生范围,特别是地市级和地市级以上城市的学校,绝大部分都没有做到“主要在审批机关管辖的区域内招生”,“跨区域”招生不仅没有做到规范的备案,而且还存在着大量的“盗挖盗抢”和移花接木的招生现象,比如重金挖购他校生源,或承诺考上某类大学予以多少现金的奖励变相招揽生源。几年前,四川有个考霸就周旋于民办学校之间,三次考上北大清华,学校赚足了面子,学生也赚了大把的银子。

从教育公平上讲,民办学校招生的自我放任也刺激了办学的恶性竞争。不少民办学校尤其是初中阶段民办学校并不承认其获得的办学声誉主要靠生源“掐尖”而得,就像我们传统的名牌高中的办学声誉是靠政府的生源保护支撑,本质上都是一个逻辑和套路。

所以,李镇西老师曾经发问——最好的医生治疗的是最不好医治的病人,为什么最好的学校却只招最好的学生?北大一个教授也毫不避讳地指出,在应试教育的背景下,最有价值的教育资源无非是生源,没有优质生源所有名校的神话都是笑话。

事实也确实如此,那些所谓的名校不妨扪心自问,离开了优质生源的支撑,大家会有今天的社会声誉吗?借助自主办学的制度优势和机制优势,划片招生的公办学校(不包括按分数高低录取的公办高中)也的的确确在以升学率为主导的竞争中,和民办学校相比,只能无奈地处于弱势的窘境。在注重分数不重素养的评价中,没有生源的选择权,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竞争中必然处于不利的地位。民办的质量,特别是民办初中的质量,升学率看起来光彩照人,背后的故事却有些见不得阳光。

从人的成长教育分析又如何呢?学校“掐尖”行为的结果也并没有促使教育质量的优化,更谈不上给教育方向、人才培养目标的改革带来什么正向的导引。

并不否认有些学校会在教育理念的定位上以人为本,在实践上也做出了力所能及的努力,然而,我们却不得不承认残酷乖张的现实—更多的学校以生存之名还是在应试教育上大做文章,个性化教育乏善可陈。虽然办学模式可能有所不同,但办学成果的宣传却高度趋同地以升学考试成绩为主导,素质教育的实践多数摆在辅助性的地位,纵使有一些成果,也是花边般装饰而已。换句话说,民办学校“掐尖”而来的生源优势并没有转化为教育改革的动力优势,反而更加强化了应试教育的疯狂。最令人痛心的是,既然生源靠“掐”,就肯定会有非正常手段,比如和培训机构遥相呼应地互相吹捧,里应外合地刺激家长焦虑的心态,不仅打劫家长的钱袋,而且左右家长的脑袋。

所以,无论从哪个角度剖析,我们都必须对《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进行再一次的权威解读,否则就会存在莫衷一是的各执己见,也应当对法律缺位的地方予以行政政策的纠偏补救,不然的话就会留下钻洞翻墙的灰色空间。

所以,虽然我也是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对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关于招生上的“公民同招”规定—“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统一管理,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实行电脑随机录取”,我完全支持赞成,就我的风格取向而言,批评政策不一定罪过,为政策欢呼也不怕人白眼。一切凭理智说话,一切靠教育的良心发言。我相信,如果生源无从选择,也许会倒逼我们的学校紧紧围绕教育规律进行更有价值的探索。果真如此,就是教育之幸,孩子之幸,也会成为民办教育发展之幸。

自主招生不是自由招生,它必须有对法治的尊重,公平的维护。寄望生源的“掐尖”成为一所学校生存与发展的决定性因素既是对教育的亵渎,也说明了学校的无能和短视。尊重教育规律,立足人的成长,抓好不拼生源的内涵发展才是民办教育优质发展的根本。土豪得不了天下,豪强守不住江山,在教育创新蓄势待发的今天,民办教育更要未雨绸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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