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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古观察:聚焦《关于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的有关举措》

 太古律师事务所 2019-07-23

导读

7月20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发布11条金融业对外开放措施。这些重量级举措对外资参与和开展债券评级、理财公司、保险公司等方便做了全新的规定,使得中国金融业对外开放迈入新阶段,也将带来一系列新变化。

开放的主要原因

首先,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第二大经济体,人民币的国际化已经到了一个关键的阶段,开放金融业是人民币国际化和金融业走出去的必要前提。其次,金融业开放是我们加入WTO的条件和承诺,目前来看,时机是成熟的。

在这11项新规中,由中国人民银负责的有3项,银保监会负责的有7项,证监会负责的有1项。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3项对外开放新政策措施:

  • 允许外资机构在华开展信用评级业务时,可以对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的所有种类债券评级。

  • 允许外资机构获得银行间债券市场A类主承销牌照。

  • 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

信用评级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基础性制度安排,随着中国金融市场国际化进程不断加快,引入国际信用评级机构在中国开展评级业务,有利于满足国际投资者的多样化需求,也有利于促进中国评级行业评级质量改善,对中国金融市场的规范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目前,国内银行间债券市场A类承销资质由一些大型银行、城商行券商所控制,只有部分外资银行具有B类承销牌照。但是B类承销牌照承销银行间债券受到一定限制。后期,若是真正放开国外银行的A类承销牌照,让外资银行进入中国金融业承销市场,对于金融产品的代销、承销业务规范化,将是一阵强心剂。对于目前在中国金融市场上一些鱼龙混杂的承销平台,在业务上也会受到威胁,此项措施将会逼迫这些承销机构选择优质的产品,否则将会失去客户。

目前来看,境外投资者可通过QFII/RQFII、直接入市、债券通等多条渠道入市投资,但不同渠道相互分割也给同一境外投资主体在市场准入、债券过户、资金划转等方面造成不便。2019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在网站上就《关于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通知》解决了同一境外机构投资者通过不同渠道投资的债券过户、资金划转和重复备案问题,进一步提高了境外投资者入市投资的便利性,体现了金融市场高水平开放的要求。

银保监会负责7项对外开放新政策措施:

  • 鼓励境外金融机构参与设立、投资入股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

  • 允许境外资产管理机构与中资银行或保险公司的子公司合资设立由外方控股的理财公司。

  • 允许境外金融机构投资设立、参股养老金管理公司。

  • 支持外资全资设立或参股货币经纪公司。

  • 人身险外资股比限制从51%提高至100%的过渡期,由原定2021年提前到2020年。

  • 取消境内保险公司合计持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份不得低于75%的规定,允许境外投资者持有股份超过25%。

  • 放宽外资保险公司准入条件,取消30年经营年限要求。

以上7项新措施,无论是哪个方面概括来说都是想使得目前的产品多元化,引入市场竞争,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但是值得我们注意的是,这些外资的进入势必对市场监管及我国相关法律的制定提出了新的要求。

证监会负责1项对外开放新政策措施:

  • 将原定于2021年取消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期货公司外资股比限制的时点提前到2020年。

2018年中国宣布将合资证券、基金管理和期货公司的外资投资比例限制放宽至51%,三年后不再设限。目前,外资股比放宽至51%的政策已落实落地,证监会于2018年发布实施了《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等管理规定,已先后核准设立4家外资控股的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

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对我国的影响

首先,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对于我国的金融创新以及对改善自身的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是有积极影响的,这些影响体现在人才,产品和技术层面。

但是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在引入先进产品和理念的同时,势必也会造成中资金融机构的人才流失和客户流失,这种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对于我国金融制度的冲击是可以预见的。因此,扩大金融对外开放对于我们的金融制度就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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