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计抵减,简单来说,就是允许特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算出一个抵减额,专用于抵减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按照规定可计提、调减、抵减的加计抵减额,在申报时填写在增值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加计抵减相关栏次。 大家是不是仍有疑问,实际申报过程中,应如何操作?申报表应如何体现?下面,就用实例来说明! 例如,某企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合计10万元,按政策规定当期可加计抵减的税额为1万元,应填写在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第2列“本期发生额”中。 情形一: 若当期“期初余额”和“本期调减额”均为0元,且当期申报表主表第11栏-第18栏为2万元,则“本期实际抵减额” 为1万元,“期末余额”为0元。 情形二: 若当期“期初余额”和“本期调减额”均为0元,但当期申报表主表主表第11栏-第18栏为0.8万元,则“本期实际抵减额” 为0.8万元,“期末余额”为0.2万元,申报表主表第19栏填写0元。 情形三: 若2019年5月税款所属期,纳税人发生进项税额转出2万元(该部分进项税额此前已有用于计提加计抵减额),且未发生可抵扣进项税额,当期“期初余额”为0元,“本期调减额”为0.2万元,“本期可抵减额”经计算为-0.2万元,则当期申报表主表第19栏按照计算公式“19=11-18”填写,“本期实际抵减额”为0元,“期末余额”为-0.2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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