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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简易计税与备案

 定静虑得 2019-07-25

实行营改增之后,虽然从理论上,建筑行业的增值税税负会大大降低,但由于在实践中,建筑施工企业一般纳税人很多进项无法取得,导致建筑行业的增值税税负远远高于营业税时代。所以,很多建筑施工企业为了降低增值税税负,多采取“甲供工程”等方式选择简易计税。本文就建筑施工企业简易计税的范围以及备案等有关问题分析如下:

一、一般纳税人建筑服务简易计税方法的四种情形。到目前为止,建筑行业可以选择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情形有三种: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和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直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是: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建筑服务(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对于这一点,之前有提出异议的观点,个别地方还明确也可以选择,但是从这次公告“无论适用还是选择适用”的表述,笔者认为不存在选择性。因此,简化简易计税方法备案的有四种情形:1.建筑工程老项目;2.甲供工程项目;3.清包工项目;4.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建筑服务项目。

二、建筑施工企业简易计税在机构所在地实行一次备案制。一般来说,一般纳税人属于规定的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应税项目,都应当单独提供有关资料进行单独备案。但对建筑施工企业来讲,如果符合简易计税的建筑施工项目均按项目分别备案,不仅没有必要,也耗费时间与精力。为了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服务,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3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建筑服务无论适用还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均在首次办理简易计税方法申报前,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一次性备案;备案后提供其他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方法的建筑服务不再备案。即第一次按照规定需要办理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申报之前,即必须先备案,才能申报简易计税。并且只需要备案一次就可以,以后再有适用简易计税的应税项目,不需要再次备案。并且在机构所在地备案后,异地按规定预缴增值税时,不需要再进行简易计税方法的备案,直接申报即可。

三、办理备案手续时需要提供的备案资料。办理备案手续时需要提供的备案资料是:建筑工程老项目、甲供工程项目、清包工项目三种情形下,应提交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但注意,建筑工程老项目也可以凭《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备案。对于第四种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情形,公告没有提及办理备案手续需要提交的资料,需要备案时,这属于特殊的甲供工程情形,可以参照甲供工程,提交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进行备案。备查资料仍然必须完整保存备查。虽然在向税局按照规定备案后,不再重复备案。但是,对于之后无论是直接适用还是选择适用,凡是最后采用简易计税的建筑服务项目,都必须按照备案中列举的资料范围完整保留备查。对于“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建筑服务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应当也需要备查。但是在备查资料中没有列举,可以参照甲供工程,提交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进行备案。未按照规定完整保存备查资料的,税局一旦查到,将改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并追缴少缴税款,按征管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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