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转让公司前套现2000万,新法人接手时忽略未公开的债务,从此埋下祸端。债务人上门讨债不成,将公司告上法庭。这笔借款究竟该谁还? 案情回放 李奕是上海人,2010年,他只身一人来到四川开办了一家中成药业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李奕持有公司95%的股权,他的弟弟持有5%的股权。公司在李奕的经营下,做得风生水起,成为了当地的明星企业。 2015年6月某晚的酒局上,一个女子举起酒杯微醺着发愁,看着坐在对面的李奕在觥筹交错间满面红光,突然像在黑暗中看到了曙光。女子端起酒杯,妖娆地向李奕移步而来。 李哥,最近生意好啊,都快忘了落魄的妹妹我了。 王馥荔 李奕 哎呀妹妹,哪敢啊!如果没你帮忙把其他药厂收药的赶走,我哪能收到便宜的药材?妹妹你有什么落魄的?有李哥在,没有什么解决不了的! 李哥,你不知道,大家都像你这么有钱了,就很少在我这借钱了,我就靠借点钱出去挣利息,没人借,赚得少了,兄弟们都走了一半。你看你做得风生水起的,要不你照顾下妹妹,在我这借点钱,你好歹是明星企业,你都在我这借了,其他人肯定就会在我这借了。 王馥荔 王馥荔的话让李奕愣了一下, 他环视四周,发现都是期待的目光。李奕心想:“这生意不做也得做啊,反正以后还是要回上海老家,公司准备卖出去,何不用公司的名义套足现金呢?” 于是,李奕拍着胸脯向王馥荔保证,明天就亲自登门拜访。包间里的氛围,瞬间因为李奕的英雄救美沸腾起来。 次日,李奕酒劲刚醒,来到公司,发现王馥荔已经在公司等候。 李总,你来了。我已经准备好了借款合同。 王馥荔 李奕 嗯嗯,你等一下,我让财务人员把公章拿过来。 通知了财务人员后,李奕与王馥荔谈起了合同事宜。李奕与王馥荔签订了1000万的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3个月,用途为公司经营,借款人为药业公司。他在合同上加盖了公司的公章。 李奕 小王,我马上把我个人账户发给你,1000万都到这个个人帐户上。 好的,李总。合作愉快! 王馥荔 收到王馥荔的1000万元借款后,李奕初尝甜头,他立马又拿着公章到一家小额贷款公司,以同样的方式又借了1000万。这两笔借款都是以公司的厂房作为抵押。李奕准备用借来的2000万,以自己名义在上海老家开个药业公司。 赵琦是一个富二代,他响应创新创业的号召,四处寻找项目,终于看中了李奕的公司。他翻看了李奕公司的财务报表后,暗自盘算了一下,给出了一个六折的价格。 李哥,我看了一下你们公司的经营状况,2600万怎么样? 赵琦 李奕 2600万?我本都没收回来…3000万嘛,兄弟? 2800万不能再多了。 赵琦 李奕 2800万啊…?嗯…嗯…那好嘛。 李奕假装贱卖,其实是赚大了。于是,李奕和他的弟弟迅速与赵琦签了股权转让协议,办理了工商变更,更换了法定代表人。 股权交割后,赵琦走进公司的大门,看着远处车间里忙碌的工人,以为捡了个大便宜。谁知一个月后,麻烦找上门来。王馥荔和小贷公司相继来到公司要账,赵琦得知后立马傻眼。 这钱不是我借的,你们要找就找之前的法人代表李奕! 赵琦 借钱的是药业公司,我们只找你们。不还钱就起诉你们公司。 王馥荔 王馥荔和小贷公司要账无果,只能向法院起诉。法院审理认为,两份借款合同都是药业公司所签订,属公司的借款行为,应当履行。因此依法判令药业公司偿还王馥荔、小贷公司各1000万元及利息。随后王馥荔及小贷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从药业公司账户划走了2000多万元。 赵琦吃了哑巴亏,一直闷闷不乐。他以李奕损害公司利益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综合案件证据认为,李奕利用他控股股东及担任法定代表人优势地位使公司对外产生借款债务,并将借款转入个人账户用于个人目的,公司未因这笔债务产生收益反而遭受了损失,李奕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支持了药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期嘉宾 四川运逵律师事务所 律师 董星星 案件解读 这两笔借款引发了先后两起官司 李奕想把锅甩给公司 可最终还得自己背 究竟是为什么 其实有哪些法律问题值得探讨? 我们来一一解析 01 李奕在借款合同上盖上公司的印章,这属于他个人的借款还是公司的借款? 借款时,王馥荔知道李奕是药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借款合同上加盖了公司公章,借款合同上的用途也是公司经营,李奕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他以公司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所以这个行为从王馥荔及外部第三人看来就是公司借款。 02 为什么第一个官司里,法院认为这是公司借款,第二个官司里,法院却认为是借款是李奕个人使用呢? 在王馥荔、小额贷款公司与李奕的盖章行为看来,李奕的行为代表了公司,是公司的借款,这是公司与外部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但在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李奕之间来看,李奕并没有将钱用于公司经营,而是个人使用。 03 李奕在王馥荔和小额贷款的借款合同中加盖公司印章,但实际上没有用于公司,这种合同是否有效? 合同是否有效,在于是否有下列情形: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李奕的行为显然并没有损害国家利益,与王馥荔之间没有证据显示是恶意串通,双方也没有非法目的合意,没有损害社会利益,也没有违反强制性规定,所以这个借款协议是合法有效的。 04 在第二个官司中,李奕与药业公司是什么法律关系?法院判定李奕承担责任的原因有哪些? 李奕损害了药业公司的利益,构成了侵权。 法院判定侵权责任的要件一般有: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原告遭受了损失,侵权与损失有因果关系,被告存在过错即故意或过失。具体到本案中,法院认为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或董监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受到了损害,股东或董监高的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 05 实践中,控股股东或公司董监高还有哪些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比较常见的有: (1)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比如借款或担保; (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06 如果遇到李奕这样的控股股东或法人使公司利益受损,公司需要搜集哪些证据来支撑公司的诉求? 比如公司章程、公司制度对控股股东、董监高的限制规定;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文件;其他股东的证言;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银行交易凭证,公司与外部人是否有历史交易习惯等。 07 公司可以如何提前防范这类情形发生? 因为公司大多是人合性的,所以在选择合作合伙时,确定规则意识,同时要建立好的公司文化,在公司章程、制度中明确限制利益输送行为及明确决策程序,如果确实需要与控股股东、董监高交易,建议经过董事会、股东会通过,同时制定公司印章管理制度,明确印章使用审批流程。 本案中,赵琦吃亏的根源在于收购药业公司时忽视了公司未披露的债务,未评估法律和财务风险。所以在收购过程中一定要做好前期调查工作,包括聘请律师进行法律尽调和聘请会计事务所进行财务尽调,梳理法律和财务风险,聘请评估机构评估整个公司的资产价值,从而确定收购方式、收购价格及收购流程。 主管:成都市司法局 总编:傅泽涛 主编:张娅 责任编辑:谭浩 编辑:盖丹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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