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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竟然还可以这么操作

 江苏金象 2019-07-25

初创公司在成长发展中需要不断的融资,在初始阶段没有获得外部投资机构的投资前,公司的主要融资需求主要还是靠股东自己解决:股东借款或者增资扩股。从法律层面来讲,前者形成了股东对公司的债权,而后者则增加了股东权益。

融资,竟然还可以这么操作

究竟选择哪种操作方式,除了考量股东资金实力,公司发展规划,还应重点考量公司税务筹划的问题。本文单纯从税务的角度,给大家聊聊增资扩股与股东借款对公司税务带来的不同影响。

纯增资扩股和股东借款税负负担差异对比

A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有甲与乙两位股东,甲出资60%,乙出资40%,2019年初根据市场调研以及公司未来战略规划,A公司决定新投产一生产经营项目,经测算,需要投产资金约5000万元,现在有两种融资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一,5000万元全部来源于甲与乙两位股东同比例的增资扩股;

方案二,5000万元全部来源于甲与乙的股东借款;

假设A公司不包括利息支出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万元。

首先,我们来看方案一,增资扩股。

A有限责任公司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包括利息支出)为1000万元,对该公司即股东相关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股东收益计算如下:

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000万元×25%=250万元

应缴纳分红个人所得税=(1000-250)万元×20%=150万元

综上,应纳税合计 250+150=400万元;股东收益=1000-250-150=600万元

我们再来看看方案二,向股东借款。

公司借款无非有两种,一种向股东等关联方借款,一种向与公司无关联的第三方借款。公司向与其无关联关系的个人借款,利息支出在税前扣除时应符合相应条件,简单地说就是:利率不能过高,要与金融企业贷款利率持平;贷款要真实的用于生产经营;贷款为真,要有真凭实据。

融资,竟然还可以这么操作

公司向股东等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条件更为严格。

除非

公司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贷款是独立交易,比如说利率符合市场化定价、贷款符合双方利益,不存在利益输送等;

或者

借款方的实际税负低于贷款方,例如借款方企业所得税率为15%,贷款企业企业所得税率25%。

上述条件下,向关联方借款的利率支出可税前全额扣除。

如果不满足以上条件,利息支出就只能实行“比例扣除”法,什么意思呢?即股东的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有限定:金融企业的比例为5∶1;其他企业的比例为2∶1,符合比例部分的利息支出,可以税前扣除,超出部分不能扣除,需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假设股东借款利率为年化10%,与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持平,即利息支出为500万元。

在以上案例中,股东的债资比为5000÷1000=5

因股东投资额为1000万元,故计算利息扣除时税法上认可的贷款金额只有2000万元,故税前利息扣除金额为2000×10%=200万元,另外300万元利息支出不能税前扣除。仍以该项目年应纳税所得1000万元为前提计算,应纳税所得为800万元(1000-200);应缴企业所得税=800×25%=200(万元)

我们再来考虑个人所得税,股东利息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5000×10%×20%=100万元,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利息为200万元,但实际会计列支利息为500万元,所以可分配利润为1000-500-200=300万元,股东股息分红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300×20%=60万元。

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00+60=160万元。

综上,应纳税合计200+160=360万元,股东收益=1000-360=640万元

以上给大家分别计算了增资扩股和股东借款所对应的应纳税额以及股东收益的影响,可以看出通过增资扩股的税负负担高于公司向股东借款的税负负担。但在公司向股东借款方式中,由于受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的限制,超过比例的借款利息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这等于减少了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抵扣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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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资扩股与股东借款如何实现完美比例

那么有没有第三种方案,能够降低应纳税额?让我们将融资进行一定的拆分,即拆分为股东借款和增资两部分,使债权投入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符合税法的规定,看看此种方法能否降低公司融资的税务负担?假设企业向股东借款4000万元,股东增资1000万元。

1、企业所得税

假设仍以该项目年应纳税所得1000万元,企业向股东借款年利率10%,该公司本年度除向股东借款外没有向其他关联方借款并且年度内没有变化为前提计算。

关联债资比 例 4000 ÷ (1000+1000)=2;

该公司的借款比例没有超出税法规定,实际支付的400万元(四舍五入按整数计算,下同)利息可全额扣除。

应纳税所得金额为人民币600万元(1000-400);应缴企业所得税=600×25%=150(万元)。

2、个人所得税

股东利息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80万元(4000×10%×20%);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利息400万元,可分配利润为450万元(1000-400-150),股东股息分红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90万元(450×20%);

应缴个人所得税小计80+90=170(万元)

综上,应纳税合计=320万元(150+170);股东收益=1000-320=680(万元)。

从计算的结果来看,可以看出方案三较方案一应纳税金额减少80万元,股东权益增加80万元;方案三较方案二应纳税金额减少40万元,股东权益增加40万元,存在这种差异的主要原因在于将增资与借款有机的结合与单选任意一种方式相比,税收负担低而股东收益高,应为该公司的最佳选择。将公司的融资合理地拆分为股东借款和股权投资两部分,使债权投入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符合了税法的规定,从而有效地降低了公司融资的税务负担。

通过以上栗子我们可看出,从节税角度而言,通过简单的二元一次方程就可轻松解答出关于股东借款与股东增资的黄金比例啦。

假设一共要筹集的资金为N,X为借款,Y为增资款,原关联方借款与原股本为已知数。解出X与Y即可。

X+Y=N

(X+原关联方借款)/(Y+原股本)≤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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