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导读●《继承法》规定,遗产继承顺位如下: 第①顺位——配偶、子女、父母(子女,包括婚生、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第②顺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案例说法●·慧芳(化名)结婚后便成为一名家庭主妇,在家相夫教子。 ·不幸的是身为一家之主的丈夫因突发疾病不幸去世,更为不幸的是因为丈夫去世后留下的遗产问题,婆婆和慧芳打的不可开交,最终慧芳被婆婆起诉至法院。 ·婆婆咬定慧芳婚后一直没有过任何收入,家里全靠儿子挣钱维持,财产都是儿子挣的,一分钱都不该留给慧芳,自己儿子的钱就都应该由他们婆家继承,作为去世儿子的父母,就应该儿子留下的全部遗产都应该归婆家。 ●律师释法● 1.首先,婆婆以慧芳没有工作收入为由,拒绝慧芳继承自己儿子的遗产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不合法。(✘)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婚后的合法收入(比如工资、奖金或经营得利等)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否有收入不能作为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条件。(✔) 2.慧芳与去世爱丈夫之间既包含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同时还有遗产继承关系,婆婆认为儿子去世后所有财产都和慧芳没有关系,显然不合法。(✘) 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形下,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平分。所有继承人再对丈夫的那一半产生继承。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中只有一半是属于被继承人的,其他合法继承人是没有权力要求将夫妻共同财产作为遗产来继承。据此,慧芳可以先分得共同财产的一半,再与去世丈夫的所有继承人平均分另一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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