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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网银行会员服务合同

 分享会员 2019-07-26

合同编号:************


合同签订地:成都市高新区

特别提醒:鉴于您向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网银行”)申请注册成为我行网站或其他我行相关软件服务端,包括但不限于APP、网页、公众号(以下简称“业务平台”)的会员,我行诚恳地建议您:在业务平台点击接受本合同之前,应事先了解清楚并充分理解本合同条款的全部内容。一旦您在任何业务平台点击接受本合同,即意味着您自愿注册成为业务平台会员,且已阅读、并充分理解和接受本合同所有条款,同意接受本合同约束。
为充分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我行提醒您特别关注本合同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责任的条款,限制、免责条款可能以加粗方式提示您注意。
除非您已阅读并接受本合同所有条款,否则您无权使用本合同项下服务。您的使用、登录行为即视为您已阅读并同意接受本合同的约束,本合同即时生效。
第一条会员注册
1.1 
本会员合同双方为新网银行与会员(以下简称“您”),具有合同效力。本合同内容包括正文及所有我行已经发布的或将来可能发布的补充协议、各类规则、声明、通知及公告等法律文件,该类法律文件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 
您只有注册成为业务平台会员后,才可继续申请信贷服务、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和我行不时提供给业务平台会员的其他服务和(或)产品。在您注册成为我行会员前,请您务必认真、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内容。在您点击“确认”按钮或实际已使用本服务时,视为您已充分理解并同意接受本协议条款的约束,您有权依据本协议的条款享受服务,同时也有义务接受本协议条款的约束,如有违反而导致任何法律后果的发生,您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您不接受本协议条款,请您立即停止注册或主动停止使用本服务。
1.3 
如您申请信贷服务、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和(或)使用我行的其他服务和(或)产品,我行可能会对不同会员增减所需信息、验证步骤及具体要求,请以申请时业务平台的具体提示为准,烦请您关注。
1.4 
如您希望开立银行结算账户,请您按业务平台指示完成各项操作,包括但不限于在业务平台设置登录密码,完成身份认证操作,签署《新网银行个人电子账户服务协议》并设置银行结算账户的交易密码等。待我行完成对您的申请审核后,由我行视情况为您开立相应的账户。
1.5 
如您希望使用我行提供给业务平台会员的其他各项服务和(或)产品,请您按业务平台指示完成各项操作,包括但不限于在业务平台设置登录密码,完成身份认证操作,签署相关服务或产品合同等。待我行完成对您的申请审核后,由我行视情况为您提供相应的服务或产品。
1.6 
您注册成为业务平台会员后,可以通过注册时预留的手机号码及登录密码登录业务平台,前述手机号码为业务平台的登录名。
1.7 
如果您连续多次输入错误的登录信息,并达到业务平台认为合理的次数限制,业务平台将视情况在一定期间(简称“锁定期”)拒绝接受您的任何指令。在该等情况下,您可以在锁定期后重新发送指令,也可以在锁定期内拨打我行客服电话【4008600999】,或者按业务平台的提示验证您的身份,并申请解除锁定。
第二条手机号注册登录
2.1 
您可以使用手机号注册成为我行业务平台会员。您提交会员注册申请时,需要预留您本人的手机信息,作为您的登录凭据之一。同时,我行将通过手机验证码向您验证您预留的手机号。
2.2 
您按上述方式完成会员注册后,即可随时以手机号码及登录密码登录业务平台。
2.3 
手机验证码与登录密码共同视为证明您会员身份的重要凭据,所有通过验证时发送至您在业务平台预留手机号码的手机验证码而确认的指令,无论是否由您本人直接操作,均视为您本人做出。
2.4 
变更登录密码及预留手机号,您需要拨打我行客服电话,或以业务平台允许的其他方式予以操作。在我行收到上述申请并确认完成该变更操作之后,该变更方式生效。登录密码、预留手机信息变更的生效,将不会影响变更前通过使用原登录密码,或验证时发送至您在业务平台预留的原有手机号码的手机验证码而确认的指令的效力。
2.5 
由于手机验证码验证是业务平台采用的重要验证方式,因此,您应当及时更新您在业务平台预留的手机号码信息。您未能及时更新您在业务平台预留的手机号码信息而引致的后果,均由您自行承担。
第三条可信任设备
3.1 
为确保业务平台及您的相关信息的安全性,我行有权基于法律法规许可及您的授权获得的数据,对您在任何时候登录业务平台的设备进行可信度判断,并基于我行独立判断限制登录业务平台并使用我行服务,或者要求您通过其他方式验证该设备的可信度后才允许您登录业务平台并使用我行服务。
3.2 
您理解并同意,我行对于设备可信度的判断建立在合理且技术可实现的基础上,并无须为此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条信息的搜集
4.1 
为更好地向您提供会员、账户、信贷及理财等服务(以下简称“银行服务”),除您在会员注册过程中主动向我行提供的信息外,您同意并授权我行通过以下途径获取您的信息:
(1) 
收集您留存在我行关联公司与任何银行服务相关的信息;
(2) 
收集您留在我行合作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小贷公司、担保公司、基金公司、证券机构、信托公司、其他银行、第三方合作机构等,下同)处与任何银行服务相关的信息;
(3) 
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资信评估机构或有关法律、监管机构许可的类似机构(以下统称“征信机构”)查询、核实、打印、留存您的信息和(或)信用报告;
(4) 
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查询、打印、留存与任何银行服务相关的信息;以及
(5) 
向合法留存您信息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获取任何与银行服务相关的信息。
第五条信息使用及分享
5.1 
为更好地向您提供我行服务,您同意并授权我行将您的信息用于如下用途:
(1) 
创建数据分析模型,为您提供适合于您的融资、担保、保理、保险、理财、网络平台、技术、风险控制等服务,并维护、改进这些服务;
(2) 
为您提供包括但不限于账户、信贷、理财等服务,比如您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身份审核,为您发放贷款时进行贷前调查等;
(3) 
比较信息的准确性并与第三方进行验证,比如验证您的身份信息、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信息等;
(4) 
合理评估您和(或)您关联方的经营状况,防控风险;
(5) 
为使您知晓我行的银行服务,通过电子邮件、业务平台、手机短信和(或)传真等方式向您发送服务状态的通知、营销活动及其他商业性电子信息;
(6) 
预防或阻止非法的活动;
(7) 
经您许可的其他用途。
5.2 
我行将采用行业标准惯例以保护您的用户信息,包括建立相应的信息保护制度和机制、设备等,但您应了解,上述保护措施可能受限于现有技术水平而不能确保您的信息不会通过本合同中未列明的途径泄露出去,我行不承担因此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或责任。
5.3 
您保证并承诺您在我行网络中进行的操作行为合法。您同意,我行有权按照包括但不限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等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要求协助对您的账户进行核实等操作,并应要求向上述机关提供您的个人信息。
5.4 
我行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对您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不会对满足第三方的营销目的而向其出售或出租您的任何信息。您同意并授权我行在下列任一情况下将您的信息与第三方共享:
(1)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
(2) 
获得您的同意或授权的其他情形。
5.5 
为了保障您使用本服务的安全以及不断改进服务质量,我行将记录并保存您登陆和使用本服务的相关信息,但我行承诺不将此类信息提供给任何第三方(除双方另有约定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及我行关联机构外)。您在此同意,我行有权将您注册及使用本服务过程中所提供、形成的信息提供给我行关联机构,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我行不对外公开或向第三方提供您的信息。
第六条信息系统终端或故障
6.1 
我行相关系统或软件因下列状况无法正常运行,使您无法使用或无法正常使用任何银行服务或使我行无法根据您的指令行事或者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时,我行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状况包括但不限于:
(1) 
在我行相关系统或软件或与账户或者交易相关的其他系统或软件公告之系统维护期间;
(2) 
电信设备出现故障不能正常进行数据传输的;
(3) 
因台风、地震、海啸、洪水、停电、战争、恐怖袭击等不可抗力之因素,造成我行系统障碍不能正常执行业务的;
(4) 
由于黑客攻击、电信部门技术调整或故障、网站升级、第三人方面的问题等原因而造成的服务中断或者延迟。
第七条免责条款
7.1 
您同意并保证,不向其他任何人泄露您在注册时向我行提交的手机号、登录密码及安全问题答案等信息,上述信息是您在我行网络平台的唯一身份识别信息。您知晓并理解,您应妥善保管您的手机号、密码及与账户有关的一切信息。如非因我行原因造成您账户密码或相关信息泄露的,您应及时通知我行,以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因上述原因导致的损失需由您自行承担。
7.2 
如您发现有他人冒用或盗用您的手机、账户及密码或进行其他任何未经合法授权行为之情形时,应立即以书面或口头方式通知我行并要求我行暂停服务。我行将积极响应您的要求;但您需理解,对您的要求所采取的行动需要合理期限,在此之前,我行对已执行的指令及(或)所导致的您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7.3 
本服务内容可能涉及或链接到由第三方所有、控制或者运营的其他网站(“第三方网站”)。我行不能保证也没有义务保证第三方网站上的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您确认按照第三方网站的相关服务协议而非本协议使用第三方网站,第三方网站的内容、产品、广告和其他任何信息均由您自行判断并承担风险。
7.4 
我行系统因下列状况无法正常运作,使您无法使用各项服务时,我行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状况包括但不限于:(1)我行在本网站公告之系统停机维护期间;(2)电信设备出现故障不能进行数据传输的;(3)因台风、地震、洪水、停电、战争、恐怖袭击等不可抗力之因素,造成我行系统故障无法执行业务的;(4)由于黑客攻击、电信部门技术调整或故障、网站升级等原因造成的服务中断或者延迟。
第八条合同终止
8.1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1) 
您在新网银行申请办理的业务未被新网银行审核通过且您向新网银行申请终止本合同的;
(2) 
您在新网银行的业务已全部办理完结且您向新网银行申请终止本合同的;
(3) 
您违反本合同约定的;
(4) 
新网银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监管政策要求需终止本合同的;
8.2 
本合同根据第8.1条第(3)和(4)项终止的,新网银行有权根据本合同的约定以通知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向您注册手机号码发送短信或发送电子邮件)告知您终止本合同、关闭您的账户或者限制您使用本服务。
8.3 
本合同终止的,您同意新网银行可保留您注册申请时提交的个人相关资料,新网银行可不予退还,同时承诺履行保密义务。
第九条合同的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9.1 
本合同之效力、解释、变更、执行与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参照通过国际惯例和(或)行业惯例,如发生本合同与适用的法律相抵触时,则这些条款将完全按法律规定重新解释,而其它有效条款继续有效。
9.2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新网银行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条其他
10.1 
若本合同的部分条款被认定为无效或者无法实施时,本合同中的其他条款仍然有效。对本合同的内容有任何异议,双方可通过订立补充协议的方式来解决。
10.2 
您认同以电子数据形式提交、确认或签署任何法律性文件的方式及其法律效力,且认可我行电子数据的有效性和证据效力。我行相关系统所生成和保留记载的相关电子数据及交易记录,以及我行制作或保留的相关电子及纸质单据、凭证、记录等相关资料,均构成有效证明合同双方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证据。
10.3 
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电子补充协议或附件(如有)已经经过第三方存证机构进行电子固化并保存,可以作为争议解决中的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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