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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建筑能否取得所有权

 新屏轩 2019-07-27
           作者简介:陈秋露;浙江师范大学 法政学院 法学102班
  摘要:随着城市建设的开展,房屋的拆迁,对土地的需求据越来越高,违章建筑也逐渐浮出水面,然而违章建筑是否能取得房屋所有权呢?
  关键词:违章建筑;所有权;合法性
  帷帐建筑即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强制性规定建造的房屋。国家没有统一的定义,各地方政府则有明确的规定。一般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相关内容建设的建筑。违章建筑主要包括:(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4)临时建筑建设后超过有效期未拆除成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4)通过伪造相关材料向主管部门骗取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
  1997年颁布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只有经过登记并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权利人才能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所有权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第二十三条采用一刀切的做法,即凡是对于违章建筑申请所有权登记,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基于“不登记者不得处分”的机理,该所有权的处分权被排除。而所有权是一种全面的概括的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的权利,是一种统一的支配力,并不是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的各项权能的简单的量的相加.黑格尔也说过:仅仅是部分的或暂时的归我使用,以及部分的或暂时的归我占有,是与物本身的所有权有区别的。……所有权本质上是自由的,完整的所有权。
  从严格意义上讲,不存在不完全的所有权或者有瑕疵的所有权一说,认为违章建筑人对违章建筑的享有有瑕疵的所有权也是不科学的。梁慧星教授认为关于使用权能,也就是所有权中的使用权能,须将其与实际生活中的“使用”一语区别开来。所谓使用,是指依物的性能或用途对物加以利用。使用权是基于所有权的一项权能,不存在所有权便失去了所谓使用权的意义。
  另根据多为《民法通则》第72条:“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违章建筑因没有取得行政许可,违反法律规定,故应受否定性评价而不能取得所有权。
  但也有人认为违章建筑由建造人原始取得其所有权就违章建筑而言,依本国现行物权制度,若于法律观念上否定所有权的事实取得,则势必与自然事实有违,与自我意识不合,与物权本质不合,与(自然性的)事实取得制度不合,法律上将产生一个"事实上有主的无主物",如此公法上的否定性评价也难免陷于尴尬,不妥甚明;若于法律观念上肯定之,同样不无问题,如此本国不动产物权法律制度上,将例外的产生一个自然权:违章建筑所有权。这实在是一种讽刺!
  建筑行为的违法性并不能影响建筑物与建筑主体之间的归属关系,基于物之归属事实,在违章建筑被依法没收或拆除前,建造人不失其对违章建筑的支配力,这种支配力就是源于所有权。换言之,违章瑕疵,并不影响房屋所有权原始取得的事实。
  综上所述,我认为对违章建筑应一分为二,面对程序性违章建筑(指并未违反城市规划,而只是没有办理合法的审批手续)一般可以补办手续时期成为合法建筑;而实质性违章建筑(在实质上违背了城乡规划和土地管理的规定)则无法通过补办手续的方式来纠正其违法行为,不予承认其所有权。在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主在土改时隐瞒未报的房屋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函复》中也有规定:法律一般不赋予当事人对违章建筑物的房屋所有权。但作为该原则的例外,对于部分设计正规、结构合理的违章建筑,只要不影响整体规划,在对当事人处以罚款,责令当事人办理有关手续后,可以确定当事人的房屋所有权。对于历史遗留的违章建筑,按照法律的规定,也可以确认其房屋所有权,从而转化为合法的房地产。(作者单位:浙江师范大学法政学院)
  
  
  
  
  
  
  
  
  
  
  参考文献:
  [1]李沛霖 《论拆除违法建设的行政强制执行》 《城市管理与科技》2008年第3期
  [2]佚名 《违章建筑之上能否原始取得所有权的问题》中顾法律网 2010年11月28日
  [3]黄登林 罗永良 《我国处理违法违规建筑法律问题的探讨》广西法院网 2010年11月23日
  [4]《地产知识讲解:何为违章建筑》 搜狐焦点网,2010年1月29日

论文来源:《金田》 2012年第4期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6/view-305872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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