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刑事涉财产案件执行难两三点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立案率、执行到位率等核心指标历来偏低。必须拓宽监督渠道,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努力提升刑事涉财产部分的执行质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又称“刑事涉财产部分的执行”)是指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主文确定的下列事项的执行:(一)罚金、没收财产;(二)责令退赔;(三)处置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四)没收随案移送的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五)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相关事项。 刑事涉财产部分的执行案件具有不同于一般民事执行案件的特点。 没有申请人,申请人监督缺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执行的刑事涉财产部分,刑事审判部门应当及时移送立案部门审查立案。没有申请人,享有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申请复议等法定权利的申请人的监督自然缺失。 传统的惩戒措施不精准。传统上,对于拒不执行法院裁判的,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但所有这些措施的效果,在刑事涉财产部分的执行中无疑会大打折扣,刑事涉财产部分的被执行人大多是在监狱服刑的罪犯,有钱也难以享受旅游、坐飞机等高消费,不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也难以参加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查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罚款只能流于“空转”,司法拘留对服刑的罪犯更是无从谈起。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立案率、执行到位率等核心指标历来偏低。必须精准施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纲要(2019—2023)》第二十三条加强刑事涉财产部分执行制度建设的要求拓宽监督渠道,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努力提升刑事涉财产部分的执行质效。 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理应有权对刑事涉财产部分的执行进行监督,但法律没有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涉财产部分执行的监督内容、监督渠道和监督方式,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涉财产部分的执行监督缺乏可操作性。 两高会签的《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检察监督工作座谈会纪要》对人民检察院监督刑事涉财产部分的执行作了一些规定,但会议纪要毕竟不属于司法解释不同于法律,层级偏低,作用有限。要以法律明文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涉财产部分执行的监督内容、监督渠道和监督方式。可以考虑变罚金、没收财产、处置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没收随案移送的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等事项由刑事审判部门移送立案为检察机关代表国家申请法院立案,赋予检察机关在这些案件的执行中享受类似申请人的权利,便于其对执行情况的监督。责令退赔影响受害人权利甚大,可以变刑事审判部门移送立案为受害人或其近亲属申请法院立案,受害人或其近亲属作为执行案件当事人,享有当事人的权利,依法监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将刑事涉财产部分的执行情况与减刑、假释挂钩,必须不折不扣地认真贯彻落实。负责减刑、假释的单位必须与监狱、原刑事案件的审判、执行部门互联互通,调查了解罪犯执行刑事涉财产部分的执行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对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行事涉财产部分的的罪犯,减刑条件从严掌握,且不予假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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