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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涉财产部分执行异议审查需要注意的问题(执行与执行异议

 随手一阅 2022-05-07 发布于浙江省

刑事案件涉财产部分执行异议审查与民事案件执行异议审查存在不同之处。

主要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

第十四条,执行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足以阳止执行的实体权利,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人民法院审查案外人异议、复议,应当公开听证。

第十五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或被害人认为刑事裁判中对涉案财物是否属于赃款赃物认定错误或者应予认定而未认定,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可以通过裁定补正的,执行机构应当将异议材料移送刑事审判部门处理;无法通过裁定补正的,应当告知异议人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第一是,刑事案件涉财产部分的异议,不管是行为异议还是标的异议的执行异议审查必须听证。而民事案件的执行争议较大才需要听证,也就是可听证可不听证。

第二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当事人对异议审查裁定不服,只能向上级法院复议而不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因为刑事案件涉财产部分的执行,没有申请执行人,故不能通过诉讼解决争议。

第三是,与原裁判文书有关的异议,比如裁判文书判决没收被告人的一个财产,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提出这个财产不是被告人的而是自己的。这就涉及到原裁判文书对该财产的认定是否正确,而不仅仅是该财产能否排除执行的问题。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对原裁判文书能补正则补正,不能补正则告知异议人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而民事案件对类似情况的规定是对异议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当事人对异议审查裁定不服的救济途径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两者的规定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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