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裁判检索与解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法律适用

 xiaolan1y 2019-07-30

目前在社会实践中,大量存在着个人之间及个人与用工单位之间提供与接受劳务的行为,包括雇佣保姆、家政服务、家庭装修、家教、技术服务和信托等与人们群众密切相关的劳务活动。而这种劳务关系普遍存在着安全保障措施较少、提供劳务者对安全劳动的意识较差、接受劳务者疏于管理、设施不健全等问题,这些问题直接导致了此类劳务关系争议案件的高发。本文通过检索并分析相关案例,试分析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因法律规则的变化对提供劳务受害案件法律适用产生的影响。


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持续增多及成因分析


据笔者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自2010年度以来,案由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案例呈爆发式增长的态势,自2010年度215起开始,在五年后迅速增加到2015年度的36802起,持续增加的态势相当明显。


表1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类案件数量(2010-2015年度)


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爆炸式增长的原因比较复杂,首先,随着我国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法律的作用进一步强化,更多的社会主体和社会关系被纳入到法律调整范围内,公民的诉权和可诉讼范围随之逐步扩大;其次,侵权责任法、物权法、劳动合同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一大批法律相继出台或修订,这些法律加大了对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诸多的劳务纠纷通过诉讼渠道解决,法院案件受理数量快速增长;再次,2011年2月18日修改实施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在侵权责任纠纷下列举了用人单位责任纠纷、劳务派遣工作人员侵权责任纠纷、提供劳动者致害责任纠纷、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等4种第三级案由,使案由简洁明要,增加了实用性和适度的灵活性,人民群众在遭受劳务纠纷时有了更明确、清晰的法律诉求。


二、劳务者受害责任及此类纠纷的法律适用


劳务者受害责任,是指个人之间或个人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务关系的前提下,提供劳务者因劳务活动而受到伤害,在提供劳务者向接受劳务一方主张损害赔偿时,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有所不同,适用法律不同。劳务关系是一种传统的经济社会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之间,依据民事法律规范,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依约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而劳动关系是我国劳动法调整的对象,劳动者除了受一般民法保护外,还受劳动法的特别保护。


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确定雇主无过错原则的基本责任承担方式,成为调节雇主与雇员,尤其是用人单位与个人之间劳务关系纠纷的主要赔偿原则。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此条的理解应为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的应适用过错原则,这一法条的出台实现对雇员受到伤害完全适用无过错原则,一律由雇主承担责任在公平性方面的突破。


关于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因法律规则的变化对提供劳务受害案件法律适用产生的何种影响,如何适用法律问题。


观点(一):大部分法院在审理此类案由的案件时,未对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进行区分,针对个人之间因劳务关系产生受害责任纠纷一律采用过错原则。一方面参照《侵权责任法》第35条的规定,重点审查雇员受害是否存在个人过错,用于判断是否需要减轻雇主的赔偿责任;另一方面参照《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民法通则》关于赔偿义务人减免赔偿责任的相关规定,认定如果提供劳务一方对于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的,可以减轻雇主或侵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观点(一)看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法律适用关系为:


这种法律适用关系下,在对个人之间因劳务关系产生纠纷的判决中,关于雇主的责任承担方式一律适用过错责任,虽然判决中参照赔偿义务人减免赔偿责任的相关规定,客观上减轻了雇主的赔偿责任。但是判决中对于雇主的过错行为不予置评,部分情况下,雇主的过错责任承担形式认定近似无过错原则。这种认定使雇主在自认为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如被判决承担赔偿责任,无疑会因此产生疑惑,降低当事人对司法公平的认知感。


观点(二):自2014年以来,部分法院则在判决中明确对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种类进行了区分,将生活性劳务关系与商业性质的劳务关系区分对待。

其观点认为接受劳务一方的所获利益因生活性劳务关系与商业性质的劳务关系不同而有所区别。个人之间因雇佣保姆、家政服务、家庭装修等生活性劳务关系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第35条所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同时审查雇主与雇员的过错行为,并以此确定双方的责任承担比例;个人之间因生产经营及营利性商业活动所形成的雇佣关系,因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隶属关系,对雇员负有指挥、监督、管理职责,雇主应为雇员提供更为充分的劳动保护,因此雇主应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的规定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重点审查雇员是否对受害结果存在过错,以此确定雇主是否适用赔偿义务人减免赔偿责任的相关规定。


观点(二)看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法律适用关系为:


这种法律适用关系下,在对个人之间因商业性劳务关系产生纠纷的判决中,排除了《侵权责任法》第35条的适用,关于雇主的责任承担方式直接适用无过错责任,并参照赔偿义务人减免赔偿责任的相关规定,在逻辑上比较准确地确定了雇主的赔偿责任,突破了法条上制约,尝试从法理的角度来分析并解决雇主在此类纠纷下的责任承担。然而,这一观点直接突破《侵权责任法》关于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纠纷的责任规定,虽然法院在判决书中有大量的法理分析,但是缺乏具体的法律依据,容易引起当事人的质疑。


综上所述,以上两种观点在处理个人之间因经营性劳务关系产生的受害责任纠纷问题时适用法律不同,雇主的赔偿责任不同。观点(一)中规中矩,在《侵权责任法》的框架下努力平衡雇主与雇员之间的责任分担,但在法理上难以合理解释个人雇主无过错情况下的赔偿责任;观点(二)锐意创新,通过法理分析,实现了对《侵权责任法》的突破,是值得肯定尝试,却缺少法条的支撑。因此,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涉及个人之间经营性劳务关系时,法律适用比较混乱,观点(一)与观点(二)均存在瑕疵,难以使案件当事人信服,暨需更明确的法律规定予以明示。


最后,通过检索案例,并基于上述法律适用的分析,笔者对司法实践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雇主的赔偿比例归纳如下: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