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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税额多少会被判处无期徒刑

 何观舒律师 2019-07-31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规定,虚开税款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但具体虚开税款数额多少会被判处无期徒刑,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由法院在具体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予以把握。去年,《通知》刚发布时,有少自媒体发布文章称“虚开税额250万元就可判处无期徒刑”,只能说他们是标题党,或者是不懂得量刑规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法发[2017]7号)的规定,在量刑时是先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再确定基准刑,最后确定宣告刑。因此,虚开税额250万元是达到数额巨大的起点,会在一定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而不会适用无期徒刑的刑罚。例如,以职务侵占罪为例,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根据《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以下是本律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搜集的判处无期徒刑的一些案例,了解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税款数额多少会被判处无期徒刑,以及量刑情节对判刑的影响。

案例一: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案号: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10刑初34号

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539份,发票金额合计487171492.14元,税额合计82819153.76元,无其他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案例二:孙某某、史某某、邢某某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案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豫刑终479号

孙某某和邢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为1.86亿余元;史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为1.53亿余元。孙某某无其他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邢某某系受雇佣参与犯罪,主观恶性较小,可认定为从犯,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史某某无其他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案例三:王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案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川刑终367号

1.王某参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6342份,税额101307875元,系自首,但金额巨大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赵某某参与虚开税额共计30932892.76元,立功,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3.刘某某参与虚开税额共计26455997.31元,坦白,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4.刘某参与虚开税额共计6878368.21元,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案例四:杨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案号: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16刑初1号

杨某某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146份,虚开税款19350723.53元,除正常纳税额104336.74元外,杨某某经营的两家公司虚开税款数额为19246386.79元。同时,为他人为自己虚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2份,价税合计97.58余万元,虚开的税款数额为96701.42元。无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案例五:王某、张某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案号:西藏自治区昌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藏03刑初3号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728份,税额274955468.26元,价税合计1892340574.53元;从上游公司购进发票进行抵扣,税额19458938元,价税合计132822621元。

1.王某系主犯,当庭认罪、悔罪,积极退缴非法所得,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2.张某系从犯,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3.刘某某系从犯,具有自首、立功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4.张某某,从犯、自首,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5.曹某,从犯、自首,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6.张某甲,从犯、自首,犯罪情节较轻,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案例六:应某某、柳某某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案号: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4刑初37号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302份,税额506078019.13元,已申报抵扣101份,税额16101045.82元。

(1)应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柳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八万元;

(3)吴某某,自首,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二万元。

2.王某、桑某参与虚开税额358320376.65元,已申报抵扣101份,税额16101045.82元。从犯、累犯、坦白,均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3.陶某某参与虚开税额251411553.60元,已申报抵扣37份,税额5919277.18元,从犯、坦白,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4.李某参与虚开税额238000474.18元,已申报抵扣64份,税额10181768.64元,从犯、坦白,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从上面的案例可以看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适用无期徒刑的刑罚并没有具体的数额标准,即使虚开税款数额相同,也不会适用相同的刑期,如案例六中,应某某、柳某某、吴某某都是主犯,但也只有应某某被判处无期徒刑,吴某某因有自首情节而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而柳某某没有其他量刑情节却是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但并不是说,有其他从轻或者减轻量刑情节就不会被判处无期徒刑,例如案例三中,由于王某虚开税款数额巨大,超过亿元,即使有自首情节也不足以从轻处罚,而被判处无期徒刑。因此,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审理法院应当结合具体案件情况,准确适用无期徒刑,避免造成量刑的畸轻或畸重,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关键词】何观舒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  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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