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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营改增”后需重点防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行为

 刘刘4615 2013-06-22

来源:北京明税律师事务所


    自2012年1月1日,经国务院批准,上海、北京、江苏、浙江等省市陆续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根据有关数据显示,试点后各项改革措施运行状况良好,小规模纳税人税负明显下降,大部分一般纳税人税负略有下降,有力的促进了产业结构优化调整,提升了现代服务业的竞争力。
  "营改增"后,由于更多的企业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进项税额抵扣,各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逃骗税的案件较之前也有所增加。明税律师在此建议企业高度关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和使用,防范相关风险。
  
一、"营改增"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提示
  在"营改增"的过程中,纳入试点的企业由原来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由于增值税的管理和核算比营业税复杂,试点纳税人如果不全面了解增值税制度,很容易出现税务风险。
  (一)"营改增"下的常见的违法违规行为
  所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等行为。常见的有以下几种形式:
  1、开具"大头小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种手段是在开票方存根联、记帐联上填写较小数额,在收票方发票联、抵扣联上填写较大数额,利用二者之差,少记销项税额。开票方在纳税时出示记帐联,数额较小,因而应纳税额也较少;收票方在抵扣税款时,出示抵扣联,数额较大,因而抵扣的税额也较多。这样开票方和收票方都侵蚀国家税款。
  2、"拆本使用,单联填开"发票。开票方把整本发票拆开使用,在自己使用时,存根联和记帐联按照实际交易额填写,开给对方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填写较大数额,从而使收票方达到多抵扣税款,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目的,满足了收票方的需要,促进了自己的销售。
  3、"撕联填开"发票,即"鸳鸯票"。蓄意抬高出口货物的进项金额和进项税额。
  4、"对开",即开票方与受票方互相为对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互为开票方和受票方。
  5、"环开",即几家单位或个人串开,形同环状。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他人如实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是违法的,其代开行为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危害后果是一样的,按照规定,"营改增"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税率为3%,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使其适用税率为6%,与小规模纳税人进行交易的第三方如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填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无疑从国家那赚取了6%的税款。对上述行为有关司法解释也是如此认定的。最高人民法院给予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此类行为如何处理的请示批复中指出,此类行为如达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标准的,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刑事责任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根据《刑法》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上述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二、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管理
  首先公司要从经营理念方面有所明确,保证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其次是加强内部控制。财务部设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管员,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保管和开具。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经办人要持业务单位的详细资料并对其准确性负完全责任。一般要有业务单位的全称、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帐户、邮编、联系人、品名、数量、单价、金额等。开票后,财务人员应及时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帐务处理,及时办理挂帐待收手续。业务人员开具专用发票后,应及时交对方财务部有关部门办理发票挂帐待付手续。
  
三、纳税人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从取得发票方的主观态度来看,存在恶意取得和善意取得两种情况,按照税法规定,应分别对其进行处理:
  (一)恶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恶意取得增值税发票抵扣进项税的,根据《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的规定,除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外,还要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的,应当调减其留抵的进项税额。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法追缴税款,处以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追缴税款等行政处理,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中明确规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才可认定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
  2、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为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税法也规定了相关的补救措施。
  虽然上述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但如不能重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仍存在不能抵扣进项的风险,故建议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一定要加以注意,避免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纳税人如何防范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如果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使是善意取得的,进项税金也不能抵扣,已抵扣的要补缴有关税款。如何积极采取具体措施,避免或降低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税律师建议纳税人做好以下几点:
  1、提高防范意识,从思想上引起重视。纳税人在购进货物时,从思想上重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积极主动地审查发票的真实性。
  2、对供货单位做必要的考察,则优选择购货对象。通过对供货单位的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生产能力、企业资质、货物的所有权等情况的了解,对其有一个总体的评价。尽量选取与规模大、经营规范、信誉高、经营时间久的企业交易。这类企业一般都有严格的内控机制,注重形象信誉。
  3、尽量通过银行账户划拨货款。在这个过程中,纳税人可以再次对购进业务进行监督、审查,以降低相关风险。
  4、仔细比对发票信息。要求开票方提供有关资料,并仔细比对相关信息,落实其中内容的一致性和合法性。
  5、加强员工专业知识的培训。通过对相关业务人员进行专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知识的培训,使其系统全面的了解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知识,并能够大大降低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
  6、及时向税务机关求助查证。纳税人如果对取得的发票存在疑问,应当暂缓抵扣有关进项税金,首先要通过自己的调查,落实发票的性质。如果需要做深层次的调查,可以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求助、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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