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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李斯定法为坐标纵横比较,客观评价秦始皇时期的立法与司法实践

 鹏天阁隐龙斋主 2019-08-01

长期以来,受诸多因素的影响,批判秦始皇的最大理由,就是秦始皇倒行逆施,实行严刑峻法。随着大量载有秦法内容的秦简出土和学术争鸣开放度的扩大,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摒弃传统说法,力图客观评价秦始皇时期的法律,以史为鉴,促进社会理性发展。

客观评价秦始皇时期的法律,应作两种比较:一是秦并天下后,经过李斯定法,秦始皇时期的法律与商鞅变法时的法律、秦二世更法后的法律之比较;二是秦始皇时期的法律与西周及以前、西汉尤其是汉武帝之后的法律之比较。如此才会更有说服力。

1、李斯定法与商鞅变法相比。秦始皇时期的法律废除了商鞅变法时的一些严酷刑罚和不合理的法律规定,法律调整的领域更加宽泛,法律条文更加细化。

商鞅以李悝《法经》为蓝本,在秦国厉行变法,这就决定了秦法是峻法。《唐律疏议》曰:“周衰刑重,战国异制,魏文侯师李悝,集诸国刑典,造《法经》六篇:一、盗法;二、贼法;三、囚法;四、捕法;五、杂法;六、具法。商鞅传授,改法为律。”桓新在《新论》中对《法经》论述道:“卫鞅受之,入相于秦。是以秦、魏二国,深文峻法相近。《正律》略曰:‘杀人者诛,籍其家,及其妻氏;杀二人及其母氏。大盗戍为守卒,重则诛。窥宫则膑,拾遗者刖。曰:为盗心焉。’其杂律曰:‘夫有一妻二妾其刑(割右耳),夫有二妻则诛,妻有外夫则宫。曰:淫禁。盗符者诛,籍其家。盗玺者诛。议国法令者诛,籍其家,及其妻氏。曰:狡禁:越城一人则诛,自十人以上夷其乡及族。曰:嬉禁:群相居一日以上则问,三日四日五日则诛。徒禁:丞相受金,左右伏诛。犀首以下受金则诛。曰:金律大夫之家有侯物,自一以上者族。’”战国时七国的法律都很严酷,尤其是魏刑法与商鞅变法后的秦法更为严酷。

秦始皇时期废除了商鞅之法的一些严酷刑罚。如《重刑令》规定:“军有千人以上,有战而北,守而降,离地逃,军命曰国贼。”对“国贼”处以严酷刑罚:“身戮家残,去其籍,发其坟墓,暴其骨于市,男女公于官。”而秦始皇时期对其规定的“战而北”的刑罚可能已废除,这从青年将领李信率领20万秦军伐楚惨败而归,秦王政并未依据《重刑令》对其处罚可以证明。秦王如何处置李信,史书没有记载,但显然没有按《重刑令》规定对李信施行严酷的刑罚,因为史书记载李信后来被封为陇西侯。如《徒禁》规定的“丞相受金,左右伏诛”,《狡禁》规定的“越城一人则诛,自十人以上夷其乡及族”,在秦始皇时期已不见其法。

商鞅把礼乐、《诗》《书》、修善、孝弟、诚信、贞廉、仁义、非兵、、羞战作为六虱,认为国家有这些危害,国家就无法让百姓从事农战,国家一定会贫穷直至削弱。但从出土的秦始皇时期的法律看,秦国立法还是很重视宗法伦理思想的,显示了儒法逐渐合流。

《法律答问》云:“父盗子,不为盗。今假父盗假子,可(何)论?当为盗。”父亲盗窃儿子的财物,不违法,但义父盗窃义子的财物,应当以盗窃罪论处。严格区别了具有血缘关系的亲生父子关系和没有血缘关系的义父义子关系的差别,并强调了法律对具有血缘关系的亲生父子关系的严格保护。

秦法重视孝道,《法律答问》云:老人控告儿女不孝,要求判以死刑,应否经过三次原宥(谅解,宽大处理)的手续,不应原宥,要立即拘捕,勿令逃走。殴打祖父母,应黥为城旦舂。(在脸上刺字,男的罚修筑城墙,女的罚为公家舂米,相当于劳动改造。)如殴打曾祖父母,应如何论处?与殴打祖父母同样论处。(殴大父母,黥为城旦舂。)今殴高大父母,可(何)论?比大父母。这些都是儒家思想在立法上的体现。

以李斯定法为坐标纵横比较,客观评价秦始皇时期的立法与司法实践

商鞅仇视商贾和手工业者,如商人不得卖粮食,农民不得买粮食;不准雇用俑工;抬高酒肉的价钱,加重收取酒肉的赋税,让税额高出成本的十倍;加重关口和市场上的商品税,使农民厌恶经商;命令运送粮食不准雇佣车辆,不准运粮车辆在返回时揽载私货;靠经营工商牟利以及因怠惰而贫困的,全都没入官府为奴隶等等,目的是“世人若想发家致富、尊贵显荣、光门耀祖,只有专心务农多打粮食和奋力拼杀获取军功”。

秦始皇时期的法律也有所体现,如史料记载:“城父繁阳士五(伍)枯取(娶)贾人子为妻,戍四岁。”无爵之人娶商人之女为妻,被罚戍边四年。 ”但所不同的是这一时期的法律重视、支持国家手工业和外商。

鼓励国家手工业发展。《均工律》规定,手工业作坊的工匠被区分为“新工”与“故工”,两者由于技术水平不同,每年每人的生产定额也不同,新工的生产定额只有老工生产定额的一半,到第二年才与老工相等。这是符合客观实际和技术提升规律的,也有利于保证产品质量。提高新工与老工生产技术的办法,是“工师善教之”,即对其进行相应而有效的技术培训,培训的期限也因原有水平的不同而不同,“故工一岁而成,新工二岁而成”,老工培训期为一年,新工培训期为二年,在固定期限内,能提前完成学习任务者,官府有奖赏;反之,满期未学成者,要登记名册上报内史,做出相应处罚或处理。对有技术者和无技术者的使用,也有明显的差别。如《工人程》规定:有刺绣技巧的官府女奴及一般妇女,允许她们获得同男子一样的待遇。《均工律》又规定:“隶臣有七巧可以为工者,勿以为人仆、养。”意即有技术的奴隶,不许他们去从事赶车、烹饪等杂役。这对于提高官府手工业生产技术、效率、效益有重要作用。

规范和鼓励外邦人经商。外商入秦贸易,必须经过检查,凭证入境,入境前必须以火熏其车横轭,以消灭诸侯国商人的马匹身上的寄生虫,防止寄生虫带入秦国。外商正式到市场贸易时,必须先到官府登记。不准外商把秦国的贵重物资携带出秦国。除了禁止性规定,秦国对外商也有优待政策。对外商在生活上给于关照,把糯稻与籼稻区别开来,每年分别贮存并酿酒,专供外宾、外商。外商违法在量刑上给予一定的宽减。《法律问答》指出,外商与秦人发生殴斗致伤时,对外商仅罚出医疗费,不作刑事处分。

秦始皇时期的立法也比商鞅变法时的立法宽泛得多。《睡虎地秦墓竹简》中提到的秦法规有30多种,内容涉及刑法及行政、经济、民事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包括关于维护乡间社会秩序、农事管理、田赋征收和土地分配的《田律》;关于粮草、甲兵、财帛等物品管理的《仓律》;关于管理畜牧业生产的《厩苑律》;关于府藏管理的《藏律》;关于官营手工业的《工律》;关于调度手工业劳动者的《均工律》;关于官营手工业生产定额的《工人程》;关于财物管理的《赍律》;关于财政制度的《金布律》;关于管理关卡和市场的税收等事务的《关市律》;关于牛羊畜养考核的《牛羊课》;关于户籍管理的《傅律》《游士律》;关于徭役管理的《徭律》;关于处罚偷盗行为的《捕盗律》……不一而足,而且对如何处理盗采不盈一钱的桑叶、仅值一钱的系羊的绳索以及仓库有几个老鼠洞如何论处之类的琐碎问题,也有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司法解释与法律有同样效力),基本实现了“治道运行,诸产得宜,皆有法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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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斯定法与二世更法相比。秦二世执政后,对秦始皇时的法律做了部分更改,使更法后的秦法严酷而残忍。胡亥即位后,任赵高为郎中令,宫内外之事皆依其谋划。赵高因自己“素小贱”,地位卑微,如今虽有二世为靠山,也恐众臣及诸公子不服,所以鼓动二世诛杀大臣:“上以振威天下,下以除去生平所不可者。”二世也觉得:“大臣不服,官吏尚强”,一帮兄弟还有争皇位的危险。因此,就决意“诛大臣及诸公子”,以巩固自己的皇位。赵高与秦二世合谋,网织罪名,大肆杀戮忠臣和胡亥的兄弟姐妹。虽有子婴劝谏,但二世仍然肆意妄为,“法令诛罚日益刻深”。许多大臣被杀,公子中有十二人被处死在咸阳街市,十位公主遭受分尸酷刑死在杜县,家中财物都被抄没收入官府,互相株连被判罪的人不计其数。

二世还曾下令:始皇后宫无子者,一律为始皇殉葬,成为秦史上规模最大的一次人殉。二世唯恐为秦始皇陵做工的工匠泄漏内部机密,竟于尸体下葬后,将所有在墓内工作的工匠统统埋在墓内,制造了中国历史上罕见的惨剧。

陈胜、吴广等人在大泽乡起义后,英雄豪杰相继鼎立,自立侯王,反叛秦朝。李斯的儿子李由任三川郡郡守,可群盗吴广等部向西攻取土地,过往出入郡境李由不能加以禁止。章邯击败驱逐吴广等部后,朝廷使者到三川郡调查的络绎不绝,责问李斯身居三公高位,为何让群盗猖狂到这个地步。李斯恐慌害怕,又十分看重高爵厚禄,不知计从何出,于是迎合胡亥的心意,乞求获得宽恕,上书阐述:实行严厉的督察考核官吏的制度,是帝王之道,驭臣之术,兴国乐君之要。胡亥很高兴,于是实行督察考核的制度越发严厉,向百姓征税多的称为“明吏”,杀人多的称为“忠臣”,弄的民怨更加沸腾。后来,赵高诬陷李斯和其子李由谋划造反,诛灭了李斯的三族。

攻击秦始皇实行严刑峻法的所谓有力证据是《史记●陈涉列传》所载:二世元年七月,发闾左适戍渔阳九百人,屯大泽乡。陈胜、吴广皆次当行,为屯长。会天大雨,道不通,度已失期。失期,法皆斩。陈胜、吴广乃谋曰:“今亡亦死,举大计亦死,等死,死国可乎?”

其实,史记写的很清楚,事发于二世元年七月,也就是秦始皇死后转年七月,秦二世时的法律与秦始皇时的法律有很大区别,不能把两者混为一谈。睡虎地墓中的法律文书显示,应征的役夫如不能如期报到与借故逃避将会惩以杖刑,不是汉朝史家在其开国史中所说的死刑。地方为朝廷征发徭役,如果耽搁,不加征发,应罚两副军甲。迟到三至五天,应受斥责;六至十天,罚一盾牌;超过十天罚一军甲。如役夫误期六到十天,管理役夫的官员将被罚一个盾牌,如误十天以上将罚一副盔甲。

由此可以看出,李斯定法与商鞅变法、二世更法有很大不同,秦始皇时期的法律比商鞅变法时的法律和二世更法后的法律更完善合理,并体现了宽刑主义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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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李斯定法与西周及以前法律相比。秦始皇时期的法律与西周及以前的法律相比,有一定的进步意义。有人从史料中统计出秦仅刑罚就有27种,如劳役刑有隶臣妾、城旦舂、鬼薪白粲、司寇、侯等,肉刑有黥、劓、斩左趾斩右趾、宫等,死刑有参夷之诛、凿颠、抽胁、镬烹、腰斩、枭首、囊扑、磔、戮、坑、弃市、定杀等,而睡虎地简中记载的刑罚种类,远比夏、殷、周文明。对此专门做过研究的陈抗生说,云梦秦简中记载的死刑案例仅5起,判处死刑的行为有“誉敌而恐众”者、唆使少年人犯罪、亲兄妹私通等几例。其他多半是“赀罪”,也就是一种经济惩罚,“赀”的东西一般分四类,赀甲、赀盾、赀钱和赀徭役。甲、盾都是保证国家战争时武器之用,徭役保证大量的劳动力,可见秦朝的法律惩戒,最终都会以保证充足的生产力为前提。对囚犯的惩处,“也多以不使囚犯丧失劳动力为标准”。比如从用刑的种类来看,赀:罚款,通常以甲、盾的价值来计量,或用罚劳作、罚戍边来冲替。偷采人桑叶不值一钱,“赀徭三旬”,是用30天的强迫劳动来充罚。交不出钱者,还有用“赀戍”,即以限期守边来充罚。赎:用出钱的办法来赎已判之刑。也可以用服劳役、守边来折算。耐:又称“完”,剃去胡须、鬓毛以羞辱之,但保存头发。髡:剃光头发,重于耐刑。黥:墨刑,额上刺墨痕。笞:鞭打责辱。

夏、殷、周法律比秦代法律严酷。夏刑大辟二百,膑刑三百,宫辟五百,劓、墨各千。商朝在夏刑的基础上有所损益,其法律之严酷,在商纣王时可见一斑。都说周朝是礼乐文明,但西周初年刑罚也很严酷,“墨罪五百,劓罪五百,宫罪五百,刖罪五百,杀罪五百”。执行情况是,“凡杀人者,踣(毙)诸市,墨者使守门,劓者使守关,宫者使守内,刖者使守囿,完者使守积。其奴,男子入于罪隶,女子入于舂槁”。

仅从禁酒令看,法律也可见其严酷的一面。对于“群饮”者,“尽执拘以于周,予其杀”;对殷民“湎于酒”者,先教育,若仍不遵从教令,也一样杀掉。

《周礼》曰:“司圜掌收教罢民。凡害人者,弗使冠饰,而加明刑焉。任之以事而教之,能改者,上罪三年而舍,中罪二年而舍,下罪一年而舍。其不能改而出圜土者杀。”犯人要被罚作苦役,能改过的,按他们的罪行,居作一年、二年、三年之后释放,不能改过又逃亡的,杀掉。

而且,在法律悬于象魏(天子或诸侯宫殿外朝门的门阙,两旁各一,筑土为台,若今之城楼,因可观望,又称“双观”)之前,统治阶级秉持“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礼治原则,成文法律藏于官府,由少数贵族官员掌握,并不向百姓公开,百姓犯了罪,由贵族担任的司法官员审理裁决,实际上如何处罚由贵族说了算,法律成了贵族的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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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李斯定法与西汉法律相比。西汉初年,统治者信奉黄老之术,省刑轻赋,与民休息,但武帝之后汉律苛烦,刑罚并不比秦始皇时轻。史记:汉兴,高祖初入关,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蠲削烦苛,兆民大悦。治理国家不可能仅靠约法三章,此为笼络人心罢了。《晋书·刑法志》称:“汉承秦制。”刘邦执政后,除了对秦的苛政有所改革、法律数量有所增损之外,在政治法律制度方面并无实质性改变。萧何整理增补出了《九章律》,叔孙通又增益《傍益》十八篇,张汤增《越宫律》二十七篇,赵禹增《朝律》六篇等等,汉律数量庞大。

汉初确实废除了秦法中一些严酷的刑罚,但汉文帝废除肉刑后,有的肉刑改为死刑,有的改为笞刑(三百至五百下),结果使许多原本应处肉刑者反而被处死刑或笞打致死。对此,班固一针见血地指出:废除肉刑,一方面造成“死刑既重,而生刑又轻,民易犯之”;另一方面造成“斩右趾者又当死,斩左趾者笞五百,当劓者笞三百,率多死。”从而增加了死者人数。所以,废除肉刑是“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

汉武帝即位后,“外事四夷之功,内盛耳目之好”,“招进张汤、赵禹之属,条定法令,作见知故纵、监临部主之法,缓深故之罪,急纵出之诛。其后奸猾巧法,转相比况,禁罔浸密。律令凡三百五十九章,大辟四百九条,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决事比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见知法,见知人(知道他人)犯法不举报为故纵,而所监临(监督执行法律的官吏)部主(犯人所在部门的主管官员)有罪并连坐。汉武帝时还弄出个'腹诽罪',意为在肚腹之中'诽谤'皇帝,尽管批评性的话语尚未出口,统治者仅凭自己的臆断,就可以给予严厉的制裁。这一立法比'诽谤'更为严苛,不确定性和随意性,构成了它最根本的弊端。汉武帝时代,与'腹诽'罪相关的大案有两起,名臣窦婴、颜异因此被杀。

《汉书·刑法志》曰:“考自昭、宣、元、成、哀、平六世间,断狱殊死,率千余口而一人,耐罪上至右止,三倍有余。……郡国被刑而死者岁以万数,天下狱二千余所,其冤死者多少相覆。”说明从汉昭帝刘弗陵、汉宣帝刘询、汉元帝刘奭及至汉成帝刘骜、汉哀帝刘欣、汉平帝刘衎六代之间,刑罚一直是非常严酷的,出现了受刑者众多,监狱多达两千多所,冤死者多得相互叠压的悲惨景象。

班固是《汉书》的作者。建武三十年(54年),班彪过世,班固从京城洛阳迁回老家居住,开始在班彪《史记后传》的基础上,撰写《汉书》,前后历时二十余年,于建初中基本修成。班彪和班固治史时,东汉还沿袭西汉的许多法律,他们对西汉法律及其实施情况应该非常熟悉,故此《汉书·刑法志》的真实性是很高的,这使得秦始皇时法律与西汉法律比较有了较为客观的依据。

另外,秦始皇时期的法律规定以功晋升,所有人入仕、升迁都不受个人财产多寡的限制,而汉初法律规定,只有拥有十万以上财产的人才能做官,这使得清廉之士永远得不到官职,也助长了敛财贪婪之风。到汉景帝时将十万入宦降为四万,但众多清廉之士仍难为官。

以李斯定法为坐标纵横比较,客观评价秦始皇时期的立法与司法实践

对中国古代历史发展影响最大的是,经汉武帝支持,董仲舒等人确立的封建正统法学世界观。它有这样的特征:以儒家思想为核心,同时吸收其他各派如道家、墨家、法家、阴阳家等的思想;法源自君主,是君主意志的体现;德主刑辅;在统治者心目中,法的地位并不高,它既是不能缺少的工具,但又是不可高扬的东西。何勤华在《中国法学史纲》中指出:“可以这么说,在封建正统世界观中,中国古代两千多年法被轻视、被扭曲、被工具化的地位基本上已经确立下来。”桓宽在《盐铁论》中说:“法令者,治恶之具也,而非至治之风也。是以古者明王茂其德教,而缓其刑罚也。”《汉书》说:“法令者治之具,而非制治清浊之源。”由此,也引发了中国古代法律虚无主义传统的诞生。

汉以后,虽然历代统治者都强调要宽刑,要罪刑相适应,但在实际上,商鞅、韩非等人的“以刑去刑”“以重刑刑轻罪”的思想,往往成为立法和司法原则。诚如王安石所言:“加小罪以大刑,先王所以忍而不疑者,以为不如是,不足以一天下之俗而成吾治。”而且,历代统治者都自觉运用法、术、势手段,来巩固自己的专制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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