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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始皇不存在严刑峻法,是汉朝夸大所致,以显示其执政的合法性

 兰博2000 2018-03-28

从出土的秦简看,秦始皇时期并未实行严刑峻法。参与云梦秦简发掘和研究的武汉大学教授陈抗生说,西汉初年的儒生们,以贾谊的《过秦论》为代表,对前朝全盘否定,这里边既有意识形态因素,也有感情因素。但是这些评论性的东西,遮蔽了史实本身。秦律的出土,让人感受到秦制度并不是后人所说的苛政,而是“秦代有法可依、执法甚严,秦法于吏于民都有绝对权威”。云梦秦简记录了战国末年至秦始皇三十年的制度思想。在这些记录中,并没有公开提倡法家“轻罪重罚”和“以刑去刑”之类的原则。陈抗生说,秦律确实严厉,“但并没有崇尚暴力,并不完全是严刑酷法、草菅人命的法家风格”。

秦始皇不存在严刑峻法,是汉朝夸大所致,以显示其执政的合法性

诸史家认为,秦始皇一统天下,焚书坑儒、以吏为师,相信严刑峻法可以维护社会秩序。然而,出土的文物使严刑峻法之说打了折扣。人们说秦朝实行严刑峻法的根据之一是《史记●陈涉列传》所载:二世元年七月,发闾左适戍渔阳九百人,屯大泽乡。陈胜、吴广皆次当行,为屯长。会天大雨,道不通,度已失期。失期,法皆斩。陈胜、吴广乃谋曰:“今亡亦死,举大计亦死,等死,死国可乎?”

实际情况如何呢?睡虎地墓中的法律文书显示,应征的役夫如不能如期报到与借故逃避将会惩以杖刑,不是汉朝史家在其开国史中所说的死刑。地方为朝廷征发徭役,如果耽搁,不加征发,应罚两副军甲。迟到三至五天,应受斥责;六至十天,罚一盾牌;超过十天罚一军甲。如役夫误期6—10天,管理役夫的官员将被罚一个盾牌,如误10天以上将罚一副盔甲。这项法律规定是从齐国借鉴而来的。管仲实行以保甲制为基础的军队编制,寓兵于农,保甲制与军队组织紧密结合。为解决武备不足的问题,管仲规定犯罪可以用盔甲和武器赎罪。犯重罪,可用甲与车戟赎罪;犯小罪,可用铜铁赎罪,这样有效地补充了军队装备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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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汉代史家的著述以及近代史家的料想相反,秦律条文强调遵循严格规定的法律程序,因为法律条文对具体的罪行有具体的惩罚,该手册包含了范例,并以问答的方式给予解释。这些例子告诉官员如何确定某人在冲突中杀死另一个人:如果是意外,将是过失杀人;要是故意,便是谋杀。法律还区分了不同凶器的使用:情急之中可能抄起的锥子和那些出鞘的武器,如刀子。另外一个例子描述了两妇女之间的斗殴,而导致其中一位流产。法官必须确定胎儿的年龄,以及是否因为斗殴导致其死亡。手册规定父母可以在畸形儿出生时杀毙婴儿,但不能因为孩儿过多而杀害健康婴儿。手册还认为自发的坦白远比拷打逼供的交代有价值。由此看来,虽然秦法初创,但还是很重视严格履行法律程序和准确量刑的。

在秦律中,也有赎罪和减免刑罚的规定。如有爵者犯罪,可减轻处罚,既可“降爵赎罪”也可“以爵抵罪”。有爵者56岁即可免役,无爵者到60岁方可免役。有爵者,用爵位赎免身为奴婢的亲人。与无爵者相比,一级爵位甚至抵得上无爵者五年的戍边期和若干千钱。

秦始皇不存在严刑峻法,是汉朝夸大所致,以显示其执政的合法性

秦朝法网严密,名目繁杂,明法壹刑,事皆决于法,这是事实。自商鞅变法起,秦对全国的经济实行严格的控制,并用法律手段调整各种经济关系。《睡虎地秦墓竹简》中提到的秦法规有30多种,其中经济法规就有11种,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对官吏管理、财产保护、市场贸易、农业生产管理、官营手工业生产定额、赋税征缴、仓库管理、度量衡使用管理等,皆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如百姓饲养耕牛不善,要惩处田啬夫(《田律》);仓库粮食受损失,要惩处官啬夫,并要赔偿损失(《仓律》);度量衡不准、清点物品数目有误差、官府收藏皮革生虫、大器物标记编号与簿籍不合、牛马及不能调换的器物错标次第、公器不久刻者,皆要惩处官啬夫,而且尉的会计以及县尉官府中的吏如犯有罪行,该县令、丞也要承担罪责(《效律》);发弩啬夫发弩不中者,也要受处罚(《除吏律》);听朝廷命书不下席站立,罚二甲,撤职永不叙用;蓦马不堪使用,县司马罚二甲,县令、丞各罚一甲;马被评为下等,县令、丞罚二甲,司马评为下等革职永不叙用;成年母牛十头,其中六头不生小牛,罚啬夫、佐各一盾;母羊十头,其中四头不生小羊,罚啬夫、佐各一盾(《秦律杂抄》)……不一而足,而且对如何处理盗采不盈一钱的桑叶、仅值一钱的系羊的绳索之类的琐碎问题,也有司法解释,基本实现了“治道运行,诸产得宜,皆有法式”。

有人从史料中统计出秦仅刑罚就有27种,如劳役刑有隶臣妾、城旦舂、鬼薪白粲、司寇、侯等,肉刑有黥、劓、斩左趾斩右趾、宫等,死刑有参夷之诛、凿颠、抽胁、镬烹、腰斩、枭首、囊扑、磔、戮、坑、弃市、定杀等,而睡虎地简中记载的刑罚种类,远比殷、周文明。对此专门做过研究的陈抗生说,云梦秦简中记载的死刑案例仅5起,判处死刑的行为有“誉敌而恐众”者、唆使少年人犯罪、亲兄妹私通等几例。其他多半是“赀罪”,也就是一种经济惩罚,“赀”的东西一般分四类,赀甲、赀盾、赀钱和赀徭役。甲、盾都是保证国家战争时武器之用,徭役保证大量的劳动力,可见秦朝的法律惩戒,最终都会以保证充足的生产力为前提。对囚犯的惩处,“也多以不使囚犯丧失劳动力为标准”。比如从用刑的种类来看,赀:罚款,通常以甲、盾的价值来计量,或用罚劳作、罚戍边来冲替。偷采人桑叶不值一钱,“赀徭三旬”,是用30天的强迫劳动来充罚。交不出钱者,还有用“赀戍”,即以限期守边来充罚。赎:用出钱的办法来赎已判之刑。也可以用服劳役、守边来折算。耐:又称“完”,剃去胡须、鬓毛以羞辱之,但保存头发。髡:剃光头发,重于耐刑。黥:墨刑,额上刺墨痕。笞:鞭打责辱。秦人生活在严密的法网之下,无论官吏或黔首,都受到明确约束。

秦始皇不存在严刑峻法,是汉朝夸大所致,以显示其执政的合法性

秦始皇时期的法律,与商鞅时期和秦二世时期的法律有很大区别,不能混为一谈。实行军功爵制,是商鞅变法的重要内容,曾长期执行,目的是激励人们踊跃参军、勇敢作战,征服六国,一统天下。但秦始皇统一天下后,旷日持久的统一战争已经结束,各国间的争夺不复存在,以军功起家的官僚地主已完全控制了政权。加之兵源增多,步兵已取代车兵而成为主要兵种,军队中无需再征召奴隶、罪徒服杂役,原来为奖励徒隶的校、徒、操三级爵位也随之取消。秦国不仅有军功爵制,激励军人拼死作战,而且也有《重刑令》严惩败降之将兵。《重刑令》规定:“军有千人以上,有战而北,守而降,离地逃,军命曰国贼。”对“国贼”处以严酷刑罚:“身戮家残,去其籍,发其坟墓,暴其骨于市,男女公于官。”但《重刑令》可能在秦始皇时期已修改或废止,可以举一例予以说明:李信将军率20万大军伐楚,遭到了秦国少有的惨败,部下七名主要将领被杀死,铩羽而归。秦王如何处置李信,史书没有记载,但显然没有按《重刑令》规定对李信施行严酷的刑罚,因为史书记载李信后来被封为陇西侯。

顺带说一下,秦始皇的用人观。从秦王政对待李信伐楚失败后被启用之事,可以看出秦王政不仅爱惜人才、重视人才,而且还有自己独到的用人观。《后汉书》云:“夫使功者,不如使过。”唐朝太子李贤在这句话下注:“若秦穆公救孟明视,而用之霸西戎。”孟明视是春秋时期秦国将领,在殽之役大败,成了晋国俘虏,后被放回秦国。三年后,秦穆公又派孟明视率兵进攻晋国,再败。而秦穆公依然重用他,让他吸取教训,增修国政,重施于民,强化军队建设。孟明视痛改轻敌毛病,并采取针对性措施,切实解决军队纪律松弛问题,不断提高军队战斗力,最终在关键性战役中获胜。善于“使过”,需要用人者有辩证思维和战略眼光,有对自己判断的自信和善于识别、使用人才的慧眼。失败是成功之母,正所谓吃一堑长一智。经验也是一种能力,没有经过失败的人,对于可能存在的风险往往意识不到或估计不足,而恰恰是那些犯过错误、有过失败的人,更有可能吸取教训,在后续的努力中有意识地运用那些付出学费的经验,从而增加成功的可能性。事实证明,秦王政重新启用李信为将是正确的。灭燕之时,王贲和李信一起率部平定燕地、齐地,李信最终因功封陇西侯。

秦始皇不存在严刑峻法,是汉朝夸大所致,以显示其执政的合法性

真正实行严刑峻法的是秦二世时期。胡亥即位后,任赵高为郎中令,宫内外之事皆依其谋划。赵高因自己“素小贱”,地位卑微,如今虽有二世为靠山,也恐众臣及诸公子不服,所以鼓动二世诛杀大臣:“上以振威天下,下以除去生平所不可者。”二世也觉得:“大臣不服,官吏尚强”,一帮兄弟还有争皇位的危险。因此,就决意“诛大臣及诸公子”,以巩固自己的皇位。赵高与秦二世合谋,网织罪民,大肆杀戮忠臣和胡亥的兄弟姐妹。虽有子婴劝谏,但二世仍然肆意妄为,“法令诛罚日益刻深”。二世还曾下令:始皇后宫无子者,一律为始皇殉葬,成为秦史上规模最大的一次人殉。二世唯恐为秦始皇陵做工的工匠泄漏内部机密,竟于尸体下葬后,将所有在墓内工作的工匠统统埋在墓内,制造了中国历史上罕见的惨剧。

后期李斯献与秦二世并被采用的“督责之术”,也是严刑峻法。李斯认为,实行“督责之术”,“群臣百姓救过不给,何变之敢图?”,这样君主“故能荦然独行恣睢之心而莫之敢逆”。司马迁称之“阿顺苟合,严威酷刑”,极为贴切。秦二世行督责益严,对人民压榨严苛者就是“明吏”,杀人多者就是“忠臣”,弄得天怼人怨。

秦始皇不存在严刑峻法,是汉朝夸大所致,以显示其执政的合法性

闾左,是贫弱农民,在一般情况下,是不服徭戍的,而秦二世时期,徭戍沉重,中产阶级遍征无遗,故而“先发吏有谪及赘婿、贾人,后以尝有市籍者,又后以大父母、父母有市籍者”,但仍然无法满足徭戍需要,所以只能“发闾左之戍,收泰半之赋”,进一步加剧了对底层民众的剥削和压迫,更加速了秦朝的覆亡。这些都不能算在秦始皇的头上。

秦以法规范社会生活,且严格执行,长期散漫的人们自然觉得法网束身,负担加重,难以适应。秦法初创,沿袭了春秋战国时期诸国的一些严酷刑罚,但从出土的文物中很难发现酷刑的运用。秦国曾经在始皇的治理下,令荀子赞叹不已。荀子在《强国篇》中描述他见到的秦国:“秦国边塞险峻,地势便利,山林茂密,河川纵横,土地丰腴,物产丰富,是天然形胜之国。入境观俗,百姓淳朴,声乐雅正,服饰素净,人人敬畏官府而十分顺从,保留着古圣贤治下的民风。到了官邑都府,役吏严整肃然,人人恭俭敦敬,忠诚尽职,没有不良陋习,宛如古之良吏。进入国都咸阳,士大夫忠于职守,出私门入公门,出公门入私门,不因私事行旁门左道,不拉帮结派,不朋党比周,为人办事无不明通而奉公,有古之士风。观察秦国的朝廷,其朝议有序,听决百事无所滞留,运转井然宛若无任之治,真像古代圣王治理的朝廷。可以说,秦四世取胜,并非一时侥幸,而是天时地利、政通人和之结果,是形势发展之必然。”秦始皇最大的败笔,在于对与旧势力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认识不足,导致对六国贵族太宽容,养虎为患;在于统一天下后行急政,徭戎繁重,赋敛无度,超出了百姓的心理和经济承受能力。酷刑酷法,体现在秦二世时期,二世践踏法律,又实行督责术,滥杀无度,残贼天下,从官吏到黔首摇手触禁,战战兢兢生活,奋起反抗成必然。

秦始皇不存在严刑峻法,是汉朝夸大所致,以显示其执政的合法性

造谣秦始皇实行严刑峻法者,大致有四方:一是汉政府及其御用文人。司马迁描述汉朝初期法制改革,说:“汉兴,破觚而圜,斫雕而为朴。”如他的评论所示,汉朝初期统治者所修改而不是废弃了秦朝法律制度,汉朝允许罪犯付罪金而不受规定的刑罚,并取消其中一些最可怕的刑罚。”汉初的三朝皇帝一共经历了50年,在此期间对秦朝的法律制度只是稍加修改。由此可推断,汉朝史学家夸大了这些刑罚以败坏已经灭亡的秦王朝的声誉,以显本朝执政的合法性。二是儒生。秦一直认为诗书是乱国之道,重用信奉法家学说或倾向于法家学说之人才,但秦始皇也不完全排斥儒生,诸生博士作为高级参谋,经常参加廷议。因为焚书禁学,使儒生丢掉了饭碗,言行严重受限,所以对秦始皇严重不满,以致于陈胜吴广起义后,孔甲等“齐鲁儒墨、缙绅之徒”携礼器投奔起义军。汉儒及后世儒生以儒家思想为圭臬,自然排斥法家,于是秦始皇成了靶子,被乱箭齐发。三是政见不同者。受“自秦以来,凡为帝王者皆贼也”的一言以毙之的影响,因为“斗争”的需要,使一代接一代无数人包括人云亦云者对秦始皇形成了意图伦理的思维模式,而抨击秦始皇实行严刑峻法,最有道德优势,最容易俘获人心,从而有利于政权的巩固。四是耳食者。司马迁在《史记》中写道:“秦取天下多暴,然世异变,成功大。传曰‘法后王’,何也?以其近己而俗变相类,议卑而易行也。学者牵于所闻,见秦在帝位日浅,不察其终始,因举而笑之,不敢道,此与以耳食无异。悲夫!”司马迁对秦帝国和秦始皇给予了较高评价,并以讥讽的口吻批评了浅薄的学者。可惜,二千多年过去了,司马迁所批评的“耳食”者仍大有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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