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关注】最新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指引
发布日期:2019-07-19 来源:上海税务
【事项描述】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
1.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
2.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办理。
3.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应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办理。
4.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83天的个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
5.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办理。
6.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申请注销中国户籍前办理
7.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应在次月15日内办理。
8.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
(1)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相结合的方式征收的,由证券机构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按照实际转让收入与实际成本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与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税额有差异的,应自证券机构代扣并解缴税款的次月1日起3个月内,办理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
(2)采取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的方式征收的,在次月15日内办理限售股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一次办结相关涉税事宜。
9.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应在备案时约定的纳税期限内办理自行申报缴税。
【报送资料】
1.首次申报或基础信息发生变化时,应报送: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 2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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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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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报送:(TPSZSMART按:汇算清缴办法等待出台)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 | 2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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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报送: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 2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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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能够证明纳税人收入、财产原值、相关税费的有关资料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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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报送: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 | 2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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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
纳税义务人依照规定申请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时 | 境外税务机关填发的税款缴纳凭证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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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非居民个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报送: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 2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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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能够证明纳税人收入、财产原值、相关税费的有关资料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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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属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情形的,应报送: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 2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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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股权转让合同(协议)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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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
按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 | 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净资产或土地房产等资产价值评估报告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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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税依据明细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 | 相应证明材料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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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 | 能够证明股票(权)转让价格、递延纳税股票(权)原值、合理税费的其他有关资料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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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使投资个人享受投资抵扣税收优惠的 | 《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 | 2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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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备案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 | 2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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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
(1)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相结合的方式征收的,应报送: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 | 2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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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加盖开户证券机构印章的限售股交易明细记录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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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相关完整、真实的财产原值凭证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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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缴纳税款凭证(《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或《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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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
纳税人委托中介机构或他人代理申报的 | 代理人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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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委托代理申报的授权书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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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采取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的方式征收的,应报送: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 | 2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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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纳税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报送: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 2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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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已备案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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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本期之前各期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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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有下列情形的,还应报送: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纳税人,还应报送 | 《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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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纳税人,还应报送 | 《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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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存在减免个人所得税情形的,还应报送 | 《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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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纳税人,还应报送 《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1份
实施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纳税人,还应报送 《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1份
纳税人存在减免个人所得税情形的,还应报送 《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1份
【办理渠道】〔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电话〕
1.办税服务厅
2.电子税务局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申报结果。
【纳税人注意事项】
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4.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市局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1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号)
5.《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生产经营所得及减免税事项有关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8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
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
10.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在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