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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厂需要办理哪些环保手续

 田守国 2019-08-02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环评手续

1、哪些建设项目需要办理环评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

第十六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2、环评的内容包括哪些?

建设项目概况;

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3、什么情况下应当重新报批环评?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具体参照环办[2015]52号文),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环境保护设施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依据项目的环评文件及环保局的批复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修订)

第四十一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环保设施验收

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需对环保设施(水、气、声、固废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第十七条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

第十九条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排污许可证办理

排污许可证是指排污单位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查发放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一定数量污染物的凭证。按照环评批复要求,向环保部门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修订)

第四十五条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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