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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法院总是拒绝诉前财产保全?这几个原因让很多人无法接受

 好文章净化心灵 2019-08-03

在当前的法律环境中,民事纠纷案件层出不穷。而在这其中财产纠纷的案件也占了很大的一部分,特别是在民间借贷中,最容易出现此类纠纷。不过,随着近两年保全政策的不断普及,越来越多的当事人开始了解并申请保全,这也为他们追回自己的钱款起到了不小的作用。那么对于保全的类型都有哪几种呢?为什么很多法院不愿意接受诉前财产保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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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全措施都有包括哪几类

在民事诉讼中,根据保全对象和保全时间的不同会对保全措施进行不同的分类。首先,按照保全对象的不同,保全措施可以分为行为保全和财产保全。

1、 行为保全,其实就是法院通过裁定的方式,强制要求被申请人完成某些行为或者禁止被申请人做出某些行为。然后,通过这种方式来让申请人的权益得到保障。比如:法院可以禁止被申请人把某类有商标侵权的书籍下架,禁止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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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财产保全,顾名思义就是法院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以此来保证后期的裁定能顺利执行。其中财产保全主要采取的方式包括:对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对一些车、房等实物进行扣押、或者对厂区或者店面进行查封等。

在大部分的民事纠纷案中,比较常见的保全方式就是财产保全。在财产保全中,按照申请人申请的时间不同,可以分为诉前保全和诉中保全。

1、诉前保全,一般是在比较紧急的情况产生的。如果申请人不立即申请会导致其合法权益遭到损失的时候,则可以向法院提交。这种方式在实际生活中能够实现的几率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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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诉中保全,其实就是在申请人起诉立案之后进行的保全申请。这也是为了防止被申请人在立案之后,偷偷转移或者隐匿财产。

二、为什么法院不愿意接受诉前保全

对于申请过财产保全的人来说,大部分的人都经历申请诉前保全被拒的情况。对于这种情况其实还是存在一些比较现实的原因的。主要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

1、根据规定很难判断是否达到诉前保全的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況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而在诉讼之前,法院对申请人的案件情况一无所知,所以对于情况紧急的材料都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明。特别是对于“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这一条,一般情况下,法院很难断定是否会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比如:有的申请人会说对方可能要转移财产,但是对于光凭申请人的材料很难证明被申请人是正常经营还是故意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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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达地区案多人少。对于诉前保全的案例一般是在经济发达的地区会经常出现。而越是在此类地区,越是容易出现“案多人少”的情况。此外,《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来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所以在法院工作人员有限的情况下,要在48小时之内完成立案,写文书,言批,打印,进行保全措施的话,实属困难。而且对银行账户进行冻结还算是简单,如果碰到对货物进行清点保全,工作量就更大了。所以这也是法院不愿意接手诉前保全的一个主观原因。

3、有人诉前保全之后又很快撤销。对于很多申请人来说,他们更愿意通过谈判解决问题,而不愿意去打官司。但是如果想让被申请人乖乖地归还欠款,就得给其造成威胁。而申请诉前保全就是对被申请人最直接的威胁。所以有些申请人在诉前保全之后,会去和被申请人谈判,给其制造压力。结果没过几天,被申请人同意还款了,他们又会撤销申请。这种做法也让工作人员觉得委屈,所以这也是法院对诉前保全要求严格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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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得来说,就是因为各类现实效率问题,所以导致法院接手诉前保全的案例越来越少。不过,申请人还是要对申请的材料准备得当,这样无论是对法院审理案件的速度,还是对后续诉中保全的实施都会起到不小的帮助。最后提醒各位,如果一旦涉及到了要诉讼的地步,那么申请财产保全确实是一个值得采取的措施。

你对“申请财产保全”有什么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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