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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降树枝”案:公路绿化管理养护单位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聚法案例

 苛求知识的人 2019-08-03

案情简介

刘先生家住松江一小镇,平时上下班都是骑摩托车来回。某日,刘先生驾驶摩托车途经松江区车亭公路时,道路两侧粗重的树枝突然断落并横亘在马路中间,刘先生因来不及躲避导致车辆侧翻且严重受伤。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一份,认定刘先生属于正常行驶,事故原因是路边树木树枝断落,影响车道,此事故属于交通意外,刘先生无责任。后经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委托鉴定, 刘先生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刘先生遂诉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松江法院”)要求公路养护单位赔偿。

庭审中,被告公路养护单位辩称:被告作为公路养护单位,主要职责是修剪枝条、树木保温等,涉案树枝没有枯萎,也没有生长到公路上遮挡视线,所以不需要修剪。本单位对于树枝的断裂不可能提前预见,所以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观点

上海松江法院审理认为: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原告驾驶摩托车正常行驶,行道树树枝突然断裂,原告避让不及,导致车辆侧翻原告摔倒受伤。被告系该路段公路绿化的管理养护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现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没有过错,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刘先生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13,522.15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九十条 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 | 上海松江法院

作者 | 陈珺 徐沛  (本文仅供学习参考,侵权则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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