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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食堂无证经营被罚没25440元(附处罚决定)

 szm12315 2019-08-03

警告:本案例仅供法律研究学习!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全)食药监食案罚〔2019〕C11号

当事人:全州县**镇**小学

地址:全州县**镇

组织机构代码:****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违法事实:

2019年3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你校副校长蒋**的陪同下,依法对你校食堂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你校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提供餐饮服务。

经调查核实,你校从2019年2月20日到2019年3月7日期间,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向教师和学生提供餐饮服务,获违法所得12440 元。

相关证据材料:

1.我局对你校食堂依法进行检查时的《现场检查笔录》及对你校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全)食药监食责〔2019〕030711号】;2.我局对你校副校长蒋**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3.我局对你校食堂检查时依法扣押的用于违法加工经营的食品原料、工具及设备(详见扣押物品清单);4.我局对你校食堂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5. 你校提供的2019春季学期学生就餐统计表及情况说明等。

在调查取证中,你校对上述事实没有异议,并在《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等材料上分别签字确认。

违反条款及处罚依据:

你校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提供餐饮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之规定。

我局于2019年3月26日向你校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全)食药监食罚告〔2019〕C11号】及《听证告知书》【(全)食药监食听告〔2019〕C11号】,你校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视为主动放弃上述权利。

综合以上事实,鉴于你校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认错态度良好,积极配合我局查处违法行为,并积极对食堂加工间进行整改,基本达到了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所需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之规定,决定对你校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被我局依法扣押的涉案物品;

2.没收违法所得12440元,并处罚款13000元,罚没款合计25440元,上缴国库。

请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全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心路分社,帐户名称:全州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320512010102574727。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桂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全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全州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全州县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9年4月1日

(来源:全州县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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