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孔子是我国春秋战国时期著名的思想家、教育家,他建立了一整套以“仁”为核心的伦理思想体系。他的伦理思想里蕴含着丰富的法律观念,并对后世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孔子是我国春秋战国时期一位著名的思想家,在他所处的年代,诸候争战,出现了所谓“礼崩乐坏”的景象,孔子力图恢复周公旦时期的繁荣,建立一整套以“仁”为核心的伦理思想体系,主张“为政以德”。为此,后人一般都认为孔子提倡以德治国,以礼服人。其实深究孔子的思想脉络,他并不反对法律,他反对的是“不教而罚”、“民免而无耻”。他的思想中蕴含着丰富的法律思想,本文试图对其法律思想进行阐述。 一、孔子并不反对法治 孔子是一个面对现实的思想家,以救世为已任的政治活动家,他没有放弃“法”这个治国工具。“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川孔子提倡中庸,他并不反对刑罚,只是主张刑罚要“中”、要适当。《礼记·杂记》篇也说“子曰: ‘??张而不驰,文武弗能也。驰而不张,文武弗为也。一张一弛,文武之道也。”,《左传》昭公二十年载:“仲尼曰: ‘善哉! 政宽则民慢,慢则纠之以猛。猛则民残,残则施之以宽。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这里的“猛”、“张”指和刑。古代兵刑不分,“猛”政“张”道就是要整肃法纪,加强对人民的武力和以武力为后盾的刑罚镇压。孔子与当时一般执政者不同的是,他从挽救时世出发,在文与武、宽与猛两者之间,更主张文和宽的一面。孔子关于宽与猛、张与弛、礼与法、德与刑的关系的主张,集中反映在: “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2l孔子的此番立论是对当时存在的一种“导政齐刑”的政见,鲁执政者季康子就提出过所谓“杀无道,以就有道”[3l的主张,用刑杀威吓人民。孔子认为,他们这么做最多只能暂时地禁人为非,但却把整个社会风气败坏了,“民免而无耻”并不能使人不再犯罪。他认为,只有“导德齐礼”,才能使老百姓“有耻且格”,自觉地不犯罪。孔子讲的不是不要政刑,而是不满足于政刑,不主张独任政刑、迷信政刑,这是孔子法律学说的总的指导原则,与一些执政者一心只依靠暴刑来统治国家的人相比,不失为一种较为开明的法律主张。孔子曾做过鲁国司寇,专门执掌政刑。他的这一段事迹虽未能流传下来,但从古书中依然可辨:孔子执法严肃认真,公平无私,做坏事的人都怕他。荀子说:“仲尼将为司寇,沈犹氏不敢朝饮其羊,公慎代出其妻,慎溃代逾境而徒,鲁之粥牛马者不豫贾,必蚤正以待之也。”汉代董仲舒称赞孔子为司寇时“至清廉平,路遗不受,请渴不听,据法听讼,无有所阿,??断狱屯屯,与众共之,不敢自专。” 二、孔子的“礼治”与“法治” 礼最初是原始社会的习惯,起源于原始人的祭祀。到了阶级社会,宗教祭祀成为国家重要的政治活动,礼也发展为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周初,周公旦进行了一次大规模的制礼活动。周礼就是周代统治阶级制定和认可的政治制度和行为规范的总和,周礼的内容十分广泛,大至国家典章制度,小到社会风俗习惯,几乎把整个社会上层建筑的意识形态包括无遗,有所谓“礼仪三百,威仪三千”0。[5l并按主次将礼分为冠、婚、丧、祭、朝、聘、军旅、宾盟、乡饮酒九类,可以说是一部奴隶制国家的法典大全。所谓礼之本就是“礼之所尊,尊其义也。失其义陈其数,祝史之事也。??知基义而敬而远之守之。天子之所以治天下也。1.[6]礼之本是用来治天下的。 “礼,经国家,定社樱,序人民、利后嗣者也。1,[7l“夫礼者,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e]这里的礼,实质上是法。 孔子主张为国以礼,“能以礼让为国乎? 何有? 不能以礼让为国,如礼何?++[9〕孔子论礼也不重视礼的形式。孔子认为,礼不是“玉帛”、“钟鼓”,又说“礼,与其奢侈也,宁俭;丧,与其易也,宁戚。”「’。〕要注重礼之“本”,这与当时的时代呼声是一致的。孔子主张“为国以礼”的“礼”正是作为法律规范的礼。可见,在孔子的时代,礼与法、礼与刑不是对立的。礼包含了法,以礼治国包括要用法要用刑,“法治”、“刑治”就在礼治之中;合礼即合法,违礼就违法,失礼则入刑,是当时社会的通义。“出于礼,人于刑,礼之去,刑之所取。”仁川“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人刑,相为表里者也。>,[1z〕所以礼治不是不用刑,也不排斥治国要用法。 三、孔子法律思想是伦理法律思想 孔子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把道德意识系统化的人,他的学说是以道德论为基础的思想体系,孔子在伦理学上的杰出成就,在一定程度上掩盖了他的其他思想,特别是他的法律思想。后人一般都把他看成是一位道德学家。黑格尔曾说:“只有一些善良的、老练的、道德的教训。++[13〕孔子以仁学为中心,但他论仁并不单停留在个人的修养上,而是放大到政治治国上,古人称“内圣而外王之道。++[14]孔子将法律和伦理熔为一体,他的伦理观体现着法律精神,同时他的法律思想又无处不体现着伦理内涵,伦理与法律相辅相成,伦理统率法律,凌驾于法律之上,同时大量的道德规范又被直接赋予法的性质,具有法的效应。这种伦理法律学说的产生,同我国当时特有的政治、经济结构密切相关。我国进人阶级社会以来,血缘关系仍然是维系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活动的一条纽带,形成富有中国特色的以自然经济为主的古代宗法性农业社会,以家族主义为核心的伦理观念和道德规范。上层建筑染上浓厚的伦理色彩,并以条款是否符合这一社会实际为取舍标准,法律思想亦不例外。在人类文明早期,道德与法律原本是难以区别开来的,家国一体,政教不分,维系血缘家族的伦理道德,同维护阶级统治的国家法律之间就更有了一致的地方。孔子法律思想的生命力,正在于它植根于这样的社会土壤之中。孔子批判地继承了周公的法律思想,并适应新兴地主阶级的需要加以发展,促进了统一的礼的体系的分化,确立了新兴的地主阶级在一定时期一定条件下能够接受新的礼治、德治、人治为特征的法律思想。因此,孔子法律思想也是新兴地主阶级意识形态的表现,并且成为我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重要的组成部分。 四、孔子法律思想体系的评价及其意义 孔子以仁为核心的思想体系是一个博大的母体系,他的伦理法律学说不过是这个仁学母体系派生出来,而又从属于这个母体系本身的一个子体系。它通过仁与礼、仁与孝、仁与忠恕、仁与中庸、仁与大同、礼与法、德与刑等固有关系的环节,形成以仁为基础的多层次的理论结构,最终形成孔子伦理法律思想学说的总体特征— 德主刑辅。孔子法律思想的积极方面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重人事轻鬼神,讲仁道远天道。孔子主张制定积极有为的人定法,是取消消极无为的神创法,强调人应把握自已的命运,法律不是高深莫测的上天或冥冥中的神的意志,也不是宗教的教义,表现出高度的理性精神。 (二)人道高于王权。孔子推崇理想中的“天下为公”之法,对于礼让为国,除暴安民的三代法制,他赞美不已,提倡“以道事君,不可则已”。孟子的暴君放伐论和明清之际黄宗羲等人提倡立公天下之法、废私天下之法、一家之法是相一致的,是这种思想积极因素的宏大和延伸。 (三)注意上层建筑各部门、意识形态各个领域的互相配合,并发挥它们在治国中的积极作用。孔子不相信刑罚万能,反对诉诸刑杀威吓;主张法律和道德、政治和教育紧密结合起来,使上层建筑意识形态的各个部门互相交错,互相渗透,充分发挥它们在治国中的作用。 孔子法律学说的消极面同其积极面是互生的,它主要表现在:首先,过分夸大了道德感化的作用,具有道德决定论的倾向,它偏重于道德义务,而不重视法律权利。这样,在政治生活和司法实践中,就很容易导致忽视或无视人们的法律权利,并自然而然地产生态意侵害人的人身权利的武断和专横的行为,它对于为上者的道德谴责和道德戒令,在权势面前毫无用处,却为统治者提供很好的伪善和欺骗,并在造就人们逆来顺受的奴性和把幸福寄托在少数圣人贤人的德政之上的毫无实际意义的耐心方面准备了理论说教,它不利于或阻碍了法与道德的分立,并使法作为一门专门的学科得不到发展。 其次,保守性。孔子提出“三畏”、“三年无改于父之道。11[15〕等原则,具有严重的保守色彩,在一定程度上窒息了他的法律学说中损益、改良、维新和变革的活力,在后世的政治实践中,还被运用为反对改革的理论依据。由于剥削阶级不需要与旧的传统观念、旧的法制彻底决裂。因此,这种保守性在一定的历史阶段上并不等于反动性,但是当这种保守性存在的合理性失去之后,就必然成为反动性。由于孔子的法律学说长期占统治地位,它在影响人们的心理结构和法律意识时,也把其固有的保守性渗透进去,因而对社会的进步,对历史上的和现实社会的改革都有一定的阻碍力。忽略这一点是完全错误的。 对待孔子的法律思想要从两方面来看待,既要看到其合理性,又要看到其不符合历史发展的方面,取其精华,弃其糟粕,方能将古代传统文化发扬光大,并对现实社会有一定的启迪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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