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税务局的税负率

 定静虑得 2019-08-05
关于涉税事项的管理,做会计的马上会想到税负率,一般来说指增值税税负率。增值税税负率=应纳税额/应税销售额*100%。其实税法中没有任何关于税负率的规定,这仅是各地税务局的日常管理指标,也普遍缺乏规范性。税负率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税收收入的质量,说白了这是税务局的税负率。如果税负率过低,在进项税额确定情况下纳税人可能低报销售收入;在收入确定情况下可能虚假抵扣进项税额;或者两者兼而有之。税务局是收税的,税负率确实是便捷有效的管理工具。税务局喜欢税负率是不言自明的。
    应该说在市场平稳正常经营情况下企业是存在相对客观的税收负担水平的。当然市场有很多不确定性因素,无论是销售还是采购价格都处于随时变化的状况,企业内部经营管理千差万别,这一切都会直接间接影响税负值。不仅如此不同行业以至区域也是有差异的。建立在专业统计分析基础上,并且由税企双方通过一定公开透明的程序共同参与确定的税负率才具备客观合理性。但目前的税负率指标都是税务局自行确定的,很容易受到保障税收收入的功利性和税务管理的随意性等因素影响,并且极可能出现逆向管控的状态。即为完成收入指标,在经济景气情况下放松了税负管控,而在经济下行时候却调高税负指标并且强化了管理。出于效率的因素,在实际执行环节难以避免简单化管理的倾向。
  税务局是收税的,以税收收入作为基础管理指标无可厚非。纳税人关注、应付以至遵从税务管控也是可以理解的心态。但在涉税事务管理方面,税务局与企业仍有很大的区别,套用税务指标管理企业经营很容易造成南辕北辙的结果。
    只要取得允许抵扣的凭证就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应纳税额与应税销售额毫无配比性。考虑到生产准备和周期,进项税额的取得要早于销售收入,特别是固定资产一次性抵扣,这种情况就更加突出。销项税额远远还没实现的时候对应的进项税额就先期抵扣了。如果没有配比的增值税税负管理,这种进项抵扣的寅吃卯粮现象可以被销售收入持续掩盖相当长的时间。可能有一天会突然发现进项税额没有了,而销售仍在正常的进行,这个时候的税负率就等于适用税率。这是因为以前的税负率指标完全误导了税收成本的核算和控制,甚至赔本的买卖做了许久还浑然不知。
    企业除了向税务局申报缴纳增值税应纳税额外,从供应商处取得进项税额和向客户收取销项税额也是真实的税收收支,所以真实的税收负担应该包括与供应商和客户之间的税负转嫁。如果只考虑应纳税额,那么降低税负率最直接有效的办法是从供应商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改无票提供或者小规模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处供货,进项税率从0或者3%提高到13%,但这部分税收是要以价格方式支付给供应商的。(参照《聊聊增值税和价格的关系》)如果实际增加支付的税收等同于抵扣的进项,税负其实没有变化,不过是把缴给税务局的增值税换给供应商了。降低税负的措施就可能变成自己糊弄自己的游戏了。
    不仅如此,还有各种直接间接的负担如附加税和其他税费、税收资金时间价值、各项与税收相关的资源得失、固定成本的影响、业务部门的税负规划、客户供应商的税负联动、动态税负管理等等。关于税负率问题需专门加以阐述。
    还有值得注意的是,企业需要分析税务局确定的税负率是否契合自己真实的税负水平。考虑到可以接受的税收成本,如果企业的税负水平远远低于这个水平,就应当考虑与税务沟通,或者通过接受税务评估或者稽查的方式使税务局接受其真实税负水平的合理性。
    即使从税务局的角度考虑,税负率管理仍然有明显的不足。应纳税额=应税销售额*税负率。不仅税负率,应税销售额更是决定税收收入的重要指标。税负率是由进项税额决定的。税法规定纳税人有360天的期限可以选择抵扣的时间,供应商也有很大的选择余地选择开票时间,税法没有进项抵扣的配比原则规定,纳税人操弄税负率的空间极大。即使出现税负率过低情况,纳税人仍然可以有很多市场或者经营因素能自圆其说,而这方面恰恰是税务局缺乏专业和实践优势的。    
    另一方面随着近年来税务信息管理水平的提高,税务机关也有更大的可能性从纳税人申报的涉税资料中发现问题纳税人疑点,改变过度依赖税负率管理的客观基础已经初步具备。这将会给税收征管关系带来巨大的变化。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