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末两天,发生在河南的两件事上了热搜。 一则是一辆满载井盖的挂车侧翻,33吨井盖被村民抢光。当地派出所回应称:此事够不上哄抢,因为“当着面抢才算抢,少量侵占不构成犯罪”。 一则是某瓜农在追赶拉拽偷瓜贼的过程中,致偷瓜女子膝盖擦伤,民警协调后让瓜农赔偿受伤女子300元。 看完这两件事,是不是突然对“偷”“抢”“侵占”这三个动词有了迷之疑问? 别慌,今天法报君就用一个故事,让大家明明白白地知道“偷”“抢”“侵占”这三种行为之间到底有啥区别。 天边渐渐泛红。 小黑站在街口,看着自己在地上逐渐被拉长的影子,心道:“看来到时候了”。 一阵脚步声由远及近。不一会儿,小白与站在街口的小黑擦身而过。 身影交错间,小黑已注意到小白放在裤子口袋里的手机。 “好机会。”小黑暗喜。 情景一: 小黑悄悄跟随在小白身后。趁小白没有发现之时,小黑快走几步,两指往小白裤兜里一伸,神不知鬼不觉地将小白兜里的手机夹进了自己的口袋中,随后消失在了人群中。 小黑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 情景二: 小黑悄悄跟随在小白身后,趁小白掏出手机之际,突然一个加速跑,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将小白手中的手机抢走。并在小白做出反应之前,火速逃离了现场。 小黑的行为构成【抢夺罪】,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直接夺取他人紧密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直接夺取”即对财物实施了一种瞬间的力量,迅速转移了财物的占有,被害人往往能够马上发觉,但因速度太快而无法抗拒。 情景三: 小黑悄悄跟随在小白身后,趁小白不备,一个箭步上前,用刀抵住小白的后背并威胁道:“把你手机给我!不然捅死你!” 小白哆哆嗦嗦地把手机交给了小黑。 拿到手机,小黑便火速逃离了现场。 小黑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即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夺公私财物。行为人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暴力”包括殴打、捆绑、禁闭、伤害、故意杀害或其它足以压制对方反抗的行为,如迷药、麻醉等。 情景四: 小黑悄悄跟随在小白身后。 忽地,余光间有什么东西在反光,引得小黑看去。 小黑停下脚步,定睛一看,大喜,竟是一根埋在路边花坛里的金条! “啊哈~!这可比手机值钱多了!” 小黑一个箭步冲过去,挖出金条揣入自己怀中,并火速逃离了现场。 小黑的行为构成【侵占罪】,即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 情景五: 小黑悄悄跟上小白,正欲下手时,一阵汽车轮胎与地面摩擦发出的嘶鸣吸引了所有人的注意。 一声巨大的碰撞声后,小黑向声源看去,只见一辆货车侧翻在地,车厢附近散落了上千盒全新包装的iPhoneXS。 见此情景,小黑大喜,立即通知亲友来到现场,并在现场大声呼喊:“iPhoneXS免费拿啦!”,组织当街群众也参与其中。 小黑的行为构成【聚众哄抢罪】,即3人或者3人以上联合起来,“蜂拥”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但并非是所有参加聚众哄抢的行为人都构成本罪,而是只有其中的首要分子或者积极参加的人才能成为本罪主体。“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哄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人员。“积极参加的”人一般是指在聚众哄抢中,积极出主意,起骨干带头作用,哄抢财物较多的。 情景六: 小黑悄悄跟上小白,正欲下手时,一阵汽车轮胎与地面摩擦发出的嘶鸣吸引了所有人的注意。 一声巨大的碰撞声后,小黑向声源看去,只见一辆货车侧翻在地,车厢附近散落了上千盒全新包装的iPhoneXS。 见此情景,小黑和当街群众一哄而上,顷刻间将散落一地的iPhoneXS拿了个精光。 小黑的行为属于“哄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罪】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八条 【聚众哄抢罪】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现在是不是对“偷”“抢”“侵占”“哄抢” 这几词又有了新的认识? 但不管它们之间有什么区别, 只要记住—— 不是自己的东西不要拿 准没错! (感谢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袁远律师的专业支持) 来源:法制日报(作者:王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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