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法制日报记者 蔡长春 刘子阳 打击电信诈骗 20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发布《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明确,坚持依法从严惩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实行全国统一数额标准和数额幅度底线标准,电信网络诈骗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 该《意见》共七部分、三十六条,涉及依法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全面惩处关联犯罪、准确认定共同犯罪与主观故意、依法确定案件管辖、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判断、涉案财物的处理等。 大 大招一 诈骗超¥50万 就可判无期 上述《意见》明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二年内多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未经处理,诈骗数额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换言之,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以上的可判刑,诈骗公私财物价值50万元以上的,最高可判无期徒刑。 10种情形将从重处罚 该《意见》明确,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达到相应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从重处罚: 大招三 诈骗额难以查证也跑不了 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骗得财物的,以诈骗罪(既遂)定罪处罚。但诈骗数额难以查证的,该怎么判? 大招四 写“诈骗剧本”算共犯 一些为诈骗分子出谋划策、撰写“剧本”的人,需要承担责任么? 此次发布的《意见》明确:负责招募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或者制作、提供诈骗方案、术语清单、语音包、信息等的,以诈骗共同犯罪论处。 《意见》进一步明确,多人共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对其参与期间该诈骗团伙实施的全部诈骗行为承担责任。在其所参与的犯罪环节中起主要作用的,可以认定为主犯;起次要作用的,可以认定为从犯。 此外,实践中,还存在一些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犯罪工具、设备和技术支持等情况,譬如,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意见》对此作出明确: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法言法语 多位专家今天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称,意见是指导各地司法机关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重要规范依据,首次明确提出全面惩处关联犯罪的基本要求,并就如何依法全面惩处关联犯罪提出了具体意见,将有力斩断灰黑产业链与犯罪利益链。此外,意见不仅限于打击本身,还最大力度最大限度地为群众追赃挽损。 梁根林 ![]()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梁根林解释说,根据意见,凡是非法使用“伪基站”“黑广播”,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构成犯罪的,应当以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非法出售、提供、窃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没有证据证明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的,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秩序罪论处;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以意见列举的五种方式之一予以转账、套现、取现的,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网络服务提供者拒不履行信息网络管理义务,致使诈骗信息大量传播或者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刘品新说,长期以来,我国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存在着入罪难、从重难的问题,突出表现为入罪门槛、从重界限、共犯设置过于僵化,针对当前电信诈骗已经升级换代的现象,司法解释及时做出了调整,补充了法网留白。 如将“冒充司法人员”“诈骗未成年人、在校学生、重病患者”等行为,纳入从重的情形,这些新规定背后就有山东女大学生徐玉玉等案件的影子;又如,针对金融机构、网络公司、电信公司对网信诈骗长期懈怠监管义务的现象,司法解释明确它们可能被追责的情形等,为能动适法提供了基础。 李玉华 ![]()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李玉华注意到,此次公检法联手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不仅限于打击本身,还最大力度最大限度地为群众追赃挽损。 据李玉华介绍,此次司法解释中规定,涉案银行账户或者涉案第三方支付账户内的款项,对权属明确的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查实全部被害人,但有证据证明该账户系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且被告人无法说明款项合法来源的,根据刑法第64条的规定,应认定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刘志伟 ![]() 北师大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 刘志伟指出,意见再次明确了犯罪集团以及犯罪团伙等情形中不同参与人,如首要分子、骨干分子、主犯以及从犯等,根据其角色权重的轻重处罚规则,横向确保了各种共同犯罪样态的精准惩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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