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个人近期根据: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 2.两高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6〕32号) 收集的刑法诈骗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以下3大类17小类情形应予立案追诉: 诈骗既遂的立案标准仅一类即“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其中: 1.接触性诈骗既遂:“数额较大”全国标准“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福建标准“五千元”; 2.电网诈骗既遂: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数额较大”全国统一标准“三千元以上”。 1.接触性诈骗未遂:“数额巨大”全国标准“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福建标准“十万元”; 2.电网诈骗未遂: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数额巨大”全国统一标准“三万元以上”。 1.接触性诈骗未遂:未遂数额达到前述“数额巨大”标准80%以上(即全国标准2.4万至8万以上、福建标准8万)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或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 ①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②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③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④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⑤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2.电网诈骗未遂:未遂数额达到前述“数额巨大”标准80%以上(即全国统一标准2.4万以上)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或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 ①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②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 ③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 ④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 ⑤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 ⑥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 ⑦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⑧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 ⑨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 ⑩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 3.电网诈骗数额难以确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①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或者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②在互联网上发布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累计五千次以上的。 ③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拨打诈骗电话”,包括拨出诈骗电话和接听被害人回拨电话。反复拨打、接听同一电话号码,以及反复向同一被害人发送诈骗信息的,拨打、接听电话次数、发送信息条数累计计算。 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故意隐匿、毁灭证据等原因,致拨打电话次数、发送信息条数的证据难以收集的,可以根据经查证属实的日拨打人次数、日发送信息条数,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等相关证据,综合予以认定。 由于某些文件属于内部规范性文件,故在此予以删除,以下为现行法律规范性文件中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的相关注意规定与法律拟制情形: 1.《刑法》: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10年11月3日):以使用为目的,伪造停止流通的货币,或者使用伪造的停止流通的货币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2号: 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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