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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自家房门口装摄像头,碍着谁了?

 天童老僧 2019-08-07
我在自家房门口装摄像头,碍着谁了?

案例

为方便孩子上学,李女士新购一套二手房。李女士是上班族,白天上班,家里只有老人和小孩,自入住后经常有不明人士前来敲门,李女士多次发现自家门口满是烟头、门上被乱贴乱画,家里老人反映说白天有人咚咚咚的大声砸门、拍门,吓得不敢出门。李女士给家里换了防盗门后又加了一道铁栅栏门,虽然不方便,但好歹心理安慰了些。后来,单位同事给她出主意,让她在门口装个摄像头,可以将设备连接手机,储存内容实时上传云端,随时随地可查看视频,同时可手机遥控拍照。李女士觉得同事提议不错,于是自购摄像头安装于房门口,几天下来,上门的人少了,倒也相安无事。

一天,房门又被敲响了,李女士在手机上打开视频一看,来的是隔壁邻居王女士,于是赶紧打开房门。王女士指着房门口,要求拆除该摄像头,理由是李女士安装的摄像头可视范围包括公共过道以及自家专有部分阳台区域,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李女士则认为摄像头安装在自家房门口,而且自安装之后门口随地垃圾、烟头以及门口乱涂乱画现象确实减少了,自己并不存在故意侵犯王女士的个人隐私,安装摄像头主要是为了保护家人的安全以及监督和防范不文明行为。两人发生了争吵,最后不欢而散。

一个月后,李女士收到法院电话称王女士将其起诉,让前往法院领取诉状及开庭传票,李女士愣了神,我在自家房门口装摄像头,碍着谁了?

王女士的行为

针对李女士在其自家房门上安装摄像头,王女士以侵犯自己隐私权为由诉讼。

个人隐私权一般包括个人信息、个人活动、私人领域等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人格性权益,享有不受他人干涉、按照自己意志支配的人格权益。隐私权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的隐私是否向他人公开以及公开的人群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同时,隐私权主体对于自己隐私所享有是维护其不可侵犯性,在受到非法侵犯时可以寻求公力与私力救济。

案例中王女士先是与李女士沟通,在沟通无果后通过法院起诉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李女士的行为

李女士称其安装摄像头行为属自助救济,意在保护自己家人安全和公共区域的环境卫生,属于公共利益,同时防范乱扔垃圾、乱涂乱画以及盗窃等行为。李女士的行为是为防范风险而采取的手段,但摄像头的范围涉及与王女士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私人领域,超出合理范围,构成对王女士隐私权的侵害。自助救济行为应在合理限度内行使,且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任何人行使自身权利的基本前提是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属于《侵权责任法》的保护对象。

当事人以自我防范为目的,在相邻位置安装摄像设备的,虽然其主观上没有侵犯他人隐私权的故意,但是客观上却可以记录利用相邻人的相关信息,违背了相邻人的意志。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五条判定被告李女士侵犯了原告王女士的隐私权,责令其拆除摄像头。

相关问题

摄像头不是你想装就能装!那么,问题来了!

1、小区物业公司在单元门内安装摄像头侵犯业主隐私权吗?

2、单位在办公区域及茶水间安装摄像头侵犯员工隐私权吗?

3、单位在员工休息室安装摄像头侵犯员工隐私权吗?

问题解答

问题一:单元门内安装摄像头摄像范围固定,摄像内容为单元门入户进出人员情况记录,保障公共区域设施设备安全及业主人身安全,防范风险领域属于公共领域,不针对特定业主,为公共利益所需,不涉及侵犯业主个人隐私权。

问题二:单位一般出于工作的需要或保密规范,安装的摄像头覆盖整个办公场所,在办公区域不针对特定的员工个人。在茶水间安装摄像头一般出于节约单位资源、避免浪费、节省成本、资源合理利用等方面考虑,针对所有员工,规范大家行为,监督大家积极有效的完成工作。员工有权知悉监控信息资料的储存情况,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妥善保存监控信息并定期销毁。

问题三:单位不能在休息室安装摄像头,休息室作为独立区域,是员工休息的场所,是与工作相分离的空间,针对的是在休息室休息的特定员工个人,该区域不应当被监控覆盖。

更多隐私权保护问题请联系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本文案例索引:上海一中院(2011)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88号。

作者:谢艳律师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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