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按照现有的《土地管理法》应该走集体土地征收的途径,也就是市、县人民政府要拆除集体土地上的房屋,需要利用房屋下面的宅基地时,需要报经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批准。但是个别地方政府为了追求GDP的增长、个别村官为了个人的腰包,在土地征收得不到国务院、省政府批准的情况下,想到了所谓的变通的方法,不走土地征收,以租赁的方式获取农民手中的土地,但借口再多还是违法。 何为以租代征? 以租代征是一类新出现的隐蔽性很强的农村土地违法行为。实质是规避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规避农用地转用的总量控制制度,绕开征收审批程序,租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 “以租代征”不但违反国家土地政策法规,而且还严重侵害农民的土地权益,有的是“强”而为之,有的是“骗”而为之,农民群众失去土地还得不到应有的补偿和合理的安置。对此,农民群众一定要看清楚“以租代征”的6种表现,不管是什么人、什么单位参与,都是违法行为。 (1)用地者直接与村委会签订协议租赁土地。这是以租代征最为普遍的表现形式,用地单位或个人直接找到村委会,村委会以土地集体所有作为幌子,动员群众转让或出租土地,以村委会的名义与用地者签订协议。 (2)基层政府直接租赁农村集体土地。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摆脱用地指标限制,加快城市建设发展,以政府的名义租赁农村集体土地,用于修建公园、道路等公益建设,这虽然是政府行为,但在用地程序上也是违法的。 (3)基层政府转租农村集体土地。有的地方政府租用农村集体土地后,又转租给用地单位或个人,这与上条相同,也是违法用地行为。 (4)基层政府作为土地租赁中介人促成租地行为。有些地方政府为了经济建设项目尽快实施,违法为用地单位或个人提供方便,担当中介人、担保人,骗取农民群众的信任。 (5)村民自行出租自己的承包地。一些村民明知用地单位或个人租用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为了一时利益将自家土地出租出去,这是一种违法行为,如果对方破坏土地或不按约定支付租金,将得不到法律保障。 (6)村委会租用农户的承包地搞非农建设。村委会使用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应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并符合土地规划,使用农用地的,必须要有农用地转用手续,租用农户承包地进行非农建设,同样违反土地利用政策。 以租代征的本质是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规避法定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程序。因此,不论企业还是农民都要小心这些以租代征的情形,遇到问题要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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