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三个人各自做着生意 后来为了扩大业务 有一天他们达成协议 合伙经营 员工小陈也跟着纳入了合伙体 但不幸的是 在一次送货过程中 小陈出事故死亡了 合伙人陷于纠纷中无法自拔 友谊的小船说翻就翻 那么 事故责任究竟谁来承担呢? 案情简介 陈某、王某、李某各自在石狮经营生鲜活鱼批发业务,2015年11月15日三人达成协议,共同合伙经营,并签订了《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间,三人将之前各自购买使用的车辆及雇佣的工人全部纳入合伙体统一管理使用。小陈之前受雇于李某,后来也跟着纳入了三人合伙体,由合伙体统一安排工作,工资也由合伙体发放。 2017年2月10日晚上,原来受雇于李某的驾驶员魏某驾驶李某名下的货车到德化拉鱼,途中发生车辆侧翻,造成跟车人员小陈当场死亡、魏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德化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魏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小陈不负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李某支付了3.6万元赔偿金给小陈家属。因赔偿事宜,小陈家人与陈某、王某、李某以及合伙人之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小陈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以陈某、王某、李某作为共同被告向我院提起诉讼。 陈某 我并不认识本案肇事司机魏某和受害人小陈,从来没有雇佣过他们,也没有给他们支付过工资,更没有叫他们从事事故发生当天的劳务,所以我不应无缘无故成为被告并承担赔偿责任。 王某 我的意见和陈某一样,这次事故跟我没关系,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李某 小陈是三人共同雇佣的。因我与小陈是老乡,所以都是自己出面与小陈谈雇佣事宜。2017年2月1日给小陈发工资的是王某,发生交通事故当天也是由王某安排发车的,所以应由合伙体三人共同承担小陈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的赔偿责任。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那责任到底由谁来承担呢? 看法官如何判 判决结果 该院经审理认为,小陈作为陈某、王某、李某合伙体的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致死,且不负事故责任,因此,小陈因该事故死亡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陈某、王某、李某作为雇主,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依法判决如下: 陈某、王某、李某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支付赔偿款569215元给小陈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一审判决后,被告陈某和王某不服判决,向泉州中院提起上诉。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法官说法 合伙组织是民营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能有效盘活民间存量资金。成立合伙组织时,尤其是针对自然人之间的合伙组织,为防止因权责不清引发争议,各合伙人应注意以下四点: 1、签订书面合伙协议。 2、对某些不实际参与经营的合伙人,需要明白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 3、对采用合伙人内部承包的形式来经营的情况,需要书面约定清楚,可作为对内追偿的依据。 4、实际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必须靠得住,因其行为代表所有合伙人的行为,这需要各个合伙人自行斟酌。 法条链接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二、《民法通则》 第三十条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第三十一条 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 第三十四条 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 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经营 优势互补 但也要厘清责任 避免陷入纠纷 文稿|谢凯歌 张灿煌 编辑|吴春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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