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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受伤谁埋单、他人过错出车祸雇主照样赔偿、事故致雇员受伤免责条款无效

 神州国土 2014-10-20

   

雇员受伤谁埋单

雇员受伤雇员工作遭电击责任如何划分

 

雇员施工时不幸触到高压电受伤,雇主担责后向供电公司和电力设备公司追偿,在涉及多方责任的情况下,他能否成功追偿呢?

    身边的事儿

    20104月,王某承包了某小区幼儿园建筑的粉刷及楼顶缝隙的填补工程,雇用李某等人具体施工。723日下午,李某在幼儿园建筑楼顶干活时,接触的钢筋碰到了楼顶上方约2.5米处的高压线,不幸触电受伤。事故发生后,李某将王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法院判决王某赔付183125.07元。

    事后,王某越想越气,如果不是楼顶的高压线,怎么会发生这种事情?原来,幼儿园所在的小区属于正在改造的煤业集团棚户区,供电公司是高压线的产权人,而某电力设备公司正在施工改造线路,是高压线的实际管理人。王某认为上述两家公司

    没有尽到管理职责,遂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判决电力设备公司偿还王某先行赔偿的损失,供电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然而,电力设备公司认为,公司在2010512日仅签订了施工合同意向书,同年823日和118日才正式签署输变电施工合同,李某是在正式施工合同还没有签署之前受伤法。因此,电力设备公司和供电公司同时提起上诉。

    结果

    近日,三门峡市中院经审理,判决供电公司承担王某183125.07元赔偿费用中的73250元,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理解说

    本案是追偿之诉,应当依据各方过错确定追偿数额。供电公司未及时排除在高压线下建房的安全隐患,应当承担管理责任。

    由于新建电力线路建成、验收竣工、实验合格、送电完成后,原线路所承载负荷才会转移,故电力设备公司的施工行为与李某被小区内原高压线路击伤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电力设备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导致李某损害还与工程的发包方、承包方和雇主未尽到警示义务并提供相应安全保护设施有关,故王某向供电公司追偿其支付的全部赔偿费用亦不符合本案事实。

    (记者马建刚通讯员张攀峰)

    编辑点评

    作为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一种用工关系,雇佣关系以其具有较大的灵活性而广泛存在。但是,与劳动关系不同,雇佣关系的短期性、流动性、不稳定性等特点,容易让雇员的权益受到侵害。针对雇员在工作期间受到的利益侵害(如受伤或者没有按期获得报酬等),我国法律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来明晰责任划分,以保障受雇人员的合法权益。

    所以,当你找到一份满意的工作时,不必因为它是雇佣关系而时常惴惴不安、担心出现问题时没人埋单,因为你的身后有法律在守护。

    他人过错出车祸雇主照样赔偿

雇员乘车因司机操作不当受伤,因赔偿问题得不到解决,将雇主告上法庭。雇主怎么也想不通,明明是司机的过错,怎么会让自己赔偿?

    身边的事儿

    2013727日,王某雇用周某等人采摘烟叶,由王某提供拖拉机,司机由雇员自行安排。傍晚时分,周某等人乘坐拉烟叶的拖拉机返回王某家途中,由于司机张某操作失误,致使拖拉机翻入河中,周某被砸伤。

    受伤后,周某先后在遂平县、驻马店市和郑州市的三家医院治疗。经鉴定,周某构成八级伤残。因无法与王某达成赔偿协议,周某诉至遂平

    县法院,要求王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1万元。

    结果

    2014821日,遂平县法院依法判令王某赔偿周某各项损失共计86583.54元。

    法理解说

    法院审理后认为,周某受雇为王某提供劳务,王某给付周某劳动报酬,双方形成雇佣关系,司机张某系第三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

    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本案中,周某可选择由王某或者张某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周某应当预见到乘坐拉烟叶的拖拉机存在的安全隐患,但未尽适当的注意义务,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通讯员孙广成)

 

事故致雇员受伤免责条款无效

 

 “明明在合同中约定了出现工伤概不负责,还告知了雇员,为什么还要我们公司承担责任?某建筑公司的负责人拿到法院的判决书后,发出了这样的疑问。

    身边的事儿

    陈某受雇于一家建筑公司,在一次事故中不幸受伤,花去治疗费用2万余元。在陈某向建筑公司讨要赔偿时,建筑公司表示,与陈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上已注明工伤概不负责条款,并经过陈某同意,所以拒绝对他的工伤负责。后陈某将这家建筑公司诉至法院。

    结果

    近日,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建筑公司应给予陈某医疗费用及相关赔偿4万余元。

    法理解说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对他人的人身权利加以约定。我国宪法明文规定,对劳动者实行劳动保护,这是劳动者所享有的一项权利,任何个人和单位都不得任意侵犯。本案中,建筑公司在劳动合同中注明的工伤概不负责条款是违法条款,应为无效民事行为。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记者刘华通讯员年颖拜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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