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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推送】车库出租屋内使用液化气发生爆燃,责任如何判定?一定要看!

 CBYQ 2019-08-08

近年来,

出租房尤其是车库

因其价格便宜、数量众多

受到了在外打工人员的青睐

但也因其空间狭小、通风不良

电器设施不符合居住要求

以及长期的食、住一体

带来了很多安全隐患

车库出租屋内液化气爆燃事故时有发生

案件回顾

来自安徽的何某及其妻子在昆山打工,为尽可能省钱的解决居住问题,夫妻俩通过其亲属与李某接洽,自2015年3月起承租李某父母位于周市镇某小区的一间车库。2016年7月25日早晨7时许,昆山市公安消防大队接群众报警称该车库发生火灾,后经调查,消防大队认定该起火灾起火部位在车库东南角液化气瓶位置,火灾原因为液化气泄漏发生爆燃。

(现场照片)

何某在此次火灾中受伤,全身多处烧伤,面积累计超过体表50%,构成六级伤残,花去了近20万元的医药费,后期需花费大量康复费用。经过一年多的治疗,2017年底,何某认为作为房东的李某父母没有尽到安全义务以及为其配送瓶装液化气的某粮油店店主秦某配送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液化气瓶,应该为其人身损害承担责任,遂将他们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65万元。

(现场照片)

双方辩词

原告何某表示

车库内的燃气灶是房东提供的,2015年承租时原告自带液化气钢瓶,后一直使用某粮油店代充的液化气,事发时连接液化气瓶和燃气灶的燃气软管是原告自有的红色橡胶软管。

被告李某父母表示:

对爆炸经过、原因不清楚,出租时、租赁期间都没有向租户提供过灶具和液化气钢瓶。车库装修时曾经由电工将电线拖出来在外室顶部安装了电灯,并在车库卷帘门附近增装了开关。

被告秦某自述:

其自2016年上半年起从事煤气瓶送货业务,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只负责送货,客户自己安装,赚取跑腿费,与客户和液化气站都没有手续和收费凭据,自己与液化气泄露无关。

庭审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在案证据、各方当事人陈述并结合火灾现场的勘察时液化气瓶外观完好,可以排除系液化气瓶本身泄漏引发爆炸的可能,再结合瓶身载明的有效期等信息,判决如下:

原告主张事故原因在于液化气瓶质量不合格依据不足、理由并不充分;承租人何某作为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也是车库及其中附属设施的直接使用和管控者,既有安全、审慎地使用、操作燃气设备以避免自身陷于风险的行为义务,也有及时关注、发现安全隐患以便及时消除风险的注意义务,在此过程中负有主要过错。

出租人应当定期对出租屋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以此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燃气供货人在没有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和供应许可证的情况下违反法律规定向原告供应瓶装燃气,客观上“剥夺”了原告通过正规渠道供货时本应获得的专业配送和安装服务以及在此过程中本可获得的及时发现风险和消除隐患的机会,增加了事故发生的风险。

据此,法院综合全案事实并根据各方行为对事故损害结果的原因力比例及其各自的过错程度,对本案赔偿总金额认定为62万余元,责任作如下认定:被告李某父母承担20%(即12.4万元)的赔偿责任,被告秦伟、某粮油店承担10%(即6.2万元)的赔偿责任,其余损失(即43.4万元)由原告何飞自行承担。

此外,该案法官认为,关于车库出租,法律层面虽无禁止性规定,实践中将车库用于老人居住或出租给他人居住使用亦较为普遍,但因车库在建造目的、房屋结构、使用面积、通风条件等方面有别于普通房屋,若用于居住特别是还放置燃气设备的,更易产生安全隐患、发生安全事故,故承租人虽应对自己的选择和行为后果负责,但较之普通房屋的出租人,对出租车库给他人应恪以更高的注意义务和安全检查义务。因此提醒广大房东及租户,应避免将车库用于出租及居住,以免发生损人害己的悲剧事故。

案件分析

本案涉及到多领域法律法规和多个法律责任主体,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首先,对房屋出租人或承租人在出租房屋内私拉电线、违规安装燃气用具等行为,触犯《消防法》第二十七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的规定。其次,承租人是燃气使用安全的责任主体,对出租房的用气安全承担主体责任。使用燃气应当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再则,《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供应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瓶装燃气的经营活动。对于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或供应许可证而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行为,同时适用《治安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最后

再次呼吁使用燃气的出租房屋安全各责任方

包括出租方、承租方、燃气供应单位

都应当依法依规、各司其责

出租人应当定期对包括燃气使用在内的出租屋安全进行必要的检查

承租人应当规范使用燃气,定期检查燃气设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燃气经营(供应)单位应当依法经营,依法定期入户安检

对于非法经营液化气的行为,可以向当地积极举报

新闻来源:宜居昆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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