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大學漢語言文獻研究所
(首發)
在校讀《里耶秦簡(壹)》及《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的過程中,[1]筆者發現部分殘簡、殘字仍有進一步討論的空間和必要,茲提出來向各位同仁討教學習。
一、治所 簡8-2158正面第一行整理者釋文作“〼……□□×□〼”,《校釋》釋文作“……□□”。今按:細審圖版,第一行簡文至少當有三處明顯的墨跡(見下左圖方框所示);兩個方框之間空間較寬,但並無墨跡殘留,據簡面整體的漶漫程度考慮,可能簡文已漶漫消失了。因此,此處釋文或當從整理者為宜,處理作“〼……□□×□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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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圖:8-2158正 | 右圖:8-2158背 |
另,8-2158背整理者及《校釋》均未釋,釋文作“〼□□□□〼”。細審圖版,最末一字圖版作,清晰可識,應為“所”字。試將此字(下文以A代指)與里耶秦簡中的“所”字對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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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8-435 | 8-278 | 8-135 | 5-19 | 8-940 | 8-967 | 8-1517 | 8-2217 |
對比上表字形,A字與上表所舉“所”字形近,尤與8-435中的“所”字極為相似,可知當為“所”字無誤。以此反推“所”上一字,該字圖版作,結合殘字及辭例,頗疑該字即“治”字。里耶秦簡牘“治”字有(9-870)和(8-528)兩種寫法,雖然此處無法確認是哪一種,但从“水”或“氵”,其實一也。另外,以“治所”煞句的相關辭例在里耶秦簡也十分習見,如:
(1)〼□沅陵獄史治所。 8-186
(2)酉陽覆獄治所。 8-1295
(3)酉陽狱史治所。 8-1669+8-1921[2]
(4)酉陽具獄史治所。 9-1704
(5)〼史 治所。 8-1921
上舉5例均是文書發往某地官署(某治所)的“檢”類簡,且都是下端削尖、呈“V”字形的。反觀8-2158形制,與上舉5例相同,底部也削尖呈“V”字形,此正是釋8-2158背最末兩字為“治所”之良證。
綜上言之,結合字形、簡牘形制及相關辭例,簡8-2158背釋文當補正為“〼□□治所〼”。
二、送等謀以 簡8-2364整理者及《校釋》釋文均作“〼□等謀以 □〼”。今按:“等”上一字(下文以B代指)圖版錯位,筆者將圖版重新矯正如下右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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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364局部 (矯正前) | 8-2364局部 (矯正後) |
觀察矯正後圖版,茬口基本吻合,兩條主要紋路MIM2、NIN2接續,可知矯正當無誤。B字圖版,疑為“送(䢠)”字。茲將此字與里耶秦簡和長沙馬王堆漢墓帛書中的“送”字對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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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8-1350 | 16-5 | 9-2346 | 9-2283 | 8-1562 | 戰國縱橫家書194 | 老子甲本64 |
里耶秦簡 | 長沙馬王堆漢墓帛書 |
細審字形,B字所从“辵”清晰可識,右部“灷”上之“火”旁亦較清楚,唯右下部除“廾”外似還有墨跡,或為墨跡洇散形成?對比B字與上表所舉“送”字,特別是馬王堆帛書中的兩例“送”字,與B字十分相似。就辭例而言,簡文“〼送等謀以 □〼”之“送”似為人名,不過在目前公佈的里耶秦簡牘中,似尚無“送”用作人名之例。另外,“送等謀以”似辭意未盡,而“以”下卻約留有一字空,不知何解。不過,就字形言之,將B字釋為“送”應該無誤。
綜上言之,簡8-2364釋文或可補作“〼送等謀以 □〼”。
三、〼月食、蒲 簡8-1378整理者及《校釋》釋文均作“〼食”。今按:整理者及《校釋》均漏釋“食”上一字及簡左下角書手位置之字。細審圖版,“食”上殘字圖版作,據殘筆及文例可知當為“月”字。茲將此殘字(下文以C代指)與里耶秦簡中的“月”對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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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6-10 | 8-7 | 8-792 | 8-62 | 8-62 | 8-71 | 8-133 | 8-135 |
觀察上表字形,C字下部殘筆隱約可見,與“月”字下部筆劃極為相似。從辭例上講,里耶秦簡稟食文書簡中“出稟+對象+幾月食”的結構也十分習見。如:
(1)徑廥粟〓三石七斗少半升。·卅一年十二月甲申,倉妃、史感、稟人窯出稟冗作大女韱十月、十一月、十二月食。
令史犴視平。 感手。 8-1239+8-1334[3]
(2)丙廥粟〓一石二斗半斗。卅一年十二月庚寅,啟陵鄉守增、佐、稟人小出稟大隸妾徒十二月食。
令史逐視平。 手。 8-1590+8-1839[4]
(3)〼五月乙卯,倉是、史感、稟人援出稟遷陵丞昌·四月、五月食。
〼令史尚視平。 感手。 8-2245
(4)〼佐奢、稟人小以貸更戍不更城父左里節·三月食〼 9-1980
(5)〼人嬰出稟隸妾□三月食。
〼 處手。 9-1527
如前論不誣,那麼可推知簡8-1378當是一枚稟食文書簡。雖然該簡下部被焚毀,但左下角明顯可見殘字(下以D代指),圖版作,(大圖版見下圖)據本簡性質及殘字書寫位置,可知此D字當為書手名。粗檢已公佈的里耶秦簡稟食文書中的書手,筆者頗疑D或為“蒲”字。試將D字與里耶秦簡中較清晰的“蒲”字簡單對比如下:
觀察上表字形,D字左部的三點比較清晰,左上角筆劃似為“屮”形,D字殘形與“蒲”字較為相似。從辭例上講,據陳偉、張春龍等先生研究,稟食文書書與末尾“某手”的某,必定和參與經辦的佐或史是同一人。[5]在已公佈的、有限的簡牘中雖然沒有發現由“蒲手”的稟食簡牘,[6]但我們找到了一例由“佐蒲”參與出稟的記錄,如下:
(6)〼倉是、佐蒲、稟人援出稟〼 8-1134
上舉例(6)雖為殘簡,但據“佐蒲”可推知8-1134的書手亦當為“蒲”。因此,據殘筆及文例可知,簡8-1378左下角的殘字D很有可能就是“蒲”字。遺憾的是我們未能找到可與8-1378綴合的簡牘,否則可據前面簡文中的“佐”或“史”來驗證D字。
綜上言之,據殘筆及文例,簡8-1378釋文當訂補作“〼月食Ⅰ □〼Ⅱ”。[7]
四、報,勿留 簡8-425第二行整理者及《校釋》釋文均作“□言勿留……〼”。[8]今按:細審圖版,“勿”上一字為,實不像“言”字。結合殘字及辭例,頗疑此字或為“報”字。茲將此字(下文以E代指)與里耶秦簡中的“報”字對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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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 8-63 | 8-140 | 8-357 | 8-731背 | 9-1背 | 9-3 | 9-3背 | 9-2283背 |
細審字形,E字右部明顯有筆劃殘留,與“言”不同;左部雖略有殘缺,但剩餘殘形與“言”字也有差異。對比E字與上舉“報”字,無論是字形整體結構還是細節筆劃,均比較相似,可知E字應為“報”字而非“言”字。此外,整理者及《校釋》釋文“言勿留”上均有一字框“□”,也當據圖版刪去。
從辭例上講,“報勿留”在里耶秦簡中可見於簡9-2287:
爲報,勿留。敢告主ノ五月戊戌,酉陽守丞宜敢告遷陵丞主:未報,追。令史可爲報,勿留。
“為報,勿留”是秦漢公文書“報書”制度及傳遞制度的習用語。“令史可為報,勿留”即令史應當回報文書傳遞情況,不要停留。[9]
綜上言之,結合殘字及辭例,簡8-425第二行釋文可作“報,勿留……〼”。
五、守府得行 簡8-165正面左起第一行整理者釋文作“〼□□守府時行”,《校釋》將“時”字闕疑,釋文作“〼□□守府□行”。今按:“守府”下一字圖版作,字形輪廓基本清晰,疑為“得”字。茲將此字與里耶秦簡中的“得”字對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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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65 | 8-659 | 8-197 | 8-445 | 8-154背 | 8-170 | 5-17 | 8-274 |
細審字形,無論是整體字形輪廓還是細節筆劃,與上表所舉之“得”字均十分相似,特別是與簡8-659、8-197中的“得”幾乎如出一轍。
從辭例上看,關於里耶秦簡牘所見之“守府”,《校釋》認為“一為‘泰守府’的省稱……另外一種似是縣府差遣之人”,[10]此處當為第二種。“守府”是身份,“得”為人名,“守府得行”即名叫“得”的徒隸(供縣府差遣之人)將文書送出。由“得”傳送文書還見於8-154“二月壬寅水十一刻〓下二,郵人得行。圂手”,只是簡8-165中的“守府得”與8-154中的“郵人得”是否是同一人尚不清楚。
六、令史端 簡8-1066第一行整理者釋文作“〼稟令史端、德、繞、旌、尚”,《校釋》將“稟”“端”闕疑,釋文作“〼□令史□、德、繞、旌、尚”。今按:“令史”下一字(下文以F代指)圖版作,字形清晰完整,當為“端”字無誤。茲將F字與里耶秦簡中的“端”字對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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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 9-134 | 9-1415 | 9-1447 | 9-1665 | 9-2646 | 9-2845 | 9-2283 |
細審字形,F字左部所從之“立”十分清晰,右部形體也與“耑”十分相似,當為“端”字無誤。另一方面,“令史”上一字圖版作,僅存下部殘形,《校釋》將其闕釋可從。
綜上言之,簡8-1066第一行釋文可作“〼□令史端、德、繞、旌、尚”。
七、毋謄卻它 簡8-1564有簡文“毋G卻它”,整理者及《校釋》均將G字釋為“騰”字。今按:G字圖版作,(大圖版如下)與9-7背的“騰”字相比,G字右部下面所從顯是“言”而不是“馬”。此外,簡8-1151中的相同辭例“〼之毋謄卻它”,其中的“謄”(大圖版如下)正是從“言”作“謄”。因此,綜合字形及辭例可知G字當為“謄”而非“騰”。
整理者曾將簡8-755至8-759編聯,[11]《校釋》亦將其編聯;[12]陳垠昶先生進而又將8-1523與之編聯;[13]後日本學者宮宅潔先生再將8-1564與之編聯,[14]茲將相關簡文錄寫如下:
𤻮令及書所問且弗𤻮?弗𤻮而云當坐之狀何如?其謹桉致,更上奏夬(決),展薄留日,毋謄卻。它8-1564如前書、律令。ノ七月甲子朔癸酉,洞庭叚守繹追遷陵。ノ歇手·以沅陽印行事。8-759正
將8-1564與8-759編聯後,簡文“毋謄卻它”豁然開朗,“它”屬下與“如前書、律令”連讀,而“毋謄卻”單獨成辭。此處的“毋謄”或與“當騰”相對,然對“當騰”之“騰”以及“卻之”之“卻”,李學勤、胡平生、馬怡、邢義田、王煥林、于振波、張春龍、[日]籾山明等先生均有論述,學界尚無定論。而具體到“毋謄卻”,雖然宮宅潔先生認為“也因沒有類似例子而難以解釋”,但大致意思似乎是可以理解的,即“不要謄錄/移送駁回的文書”。
綜上言之,簡8-1564中的“騰”當改釋為“謄”,相關簡文也當訂正為“毋謄卻,它”。
八、□年……□年 簡8-1613為習字簡,整理者及《校釋》釋文均作“□五年年八月丁巳年一年年年〼”,[15]《校釋》注“第一字,疑是‘廿’”。今按:《校釋》疑為“廿”之字圖版作,(放大圖版如下)與“廿”字有別,結合殘筆及習字簡的性質,頗疑此字當是“五”字起筆的前兩劃(即橫劃和中間相交×形的撇劃)。另外,整理者及《校釋》釋為“一年”之“一”圖版作,看筆勢該字左輕右重,當是從右往左書寫,結合筆勢及習字簡的性質,頗疑該字並非“一”字而是書寫著隨意的書寫。
綜上言之,簡8-1613釋文或可作“□五年年八月丁巳年□年年年〼”。
九、〼□夫……夫 簡8-867整理者及《校釋》釋文均作“〼夫、佐卻當坐□〼”。今按:細審圖版,如下左圖方框所示,“夫”上還有筆劃殘留,當還有簡文。另外,“坐”下一字圖版作(放大圖版見下),與同在本簡的“夫”字對比,字形極為相似,應該也是“夫”字。《校釋》雖只注釋“卻,人名”,但用頓號將“夫”與“佐卻”點開,可見《校釋》其實也是將“夫”看作人名的。前句言“夫、佐卻當坐”,此處又說“夫”也十分合理。
綜上言之,結合殘字及簡文,簡8-867當補釋為“〼□夫、佐卻當坐,夫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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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67頂部 | “坐”下之字 |
十、尉廣□四甲 簡8-565第一行整理者釋文作“尉廣□四甲 校長舍四甲”,《校釋》將“廣”下一字釋為“貲”,釋文作“尉廣貲四甲 校長舍四甲”。今按:細審圖版,《校釋》補釋為“貲”之字(下文以H代指)圖版作(大圖版見下),雖然漶漫嚴重,但據殘形顯非“貲”字。《校釋》之所以將A字補釋為“貲”字,大概是受了簡文“四甲”及第二行的“貲巳(已)歸”的影響。粗檢里耶秦簡,索得相似辭例“尉廣H”3例,可資對比,具體如下:
(1)尉廣□四甲 校長舍四甲 8-565
(2)〼尉廣□二甲 8-1736
(3)〼鄉守履受尉廣□〼 9-427
巧合的是,上舉3例不僅辭例相似,而且“尉廣”後之字字形也極為相似,試對比如下:
上表三字雖然較模糊,特別是前二字漶漫十分嚴重,但細審字形,三字左部所從偏旁相同,右部隱約可見,也比較相似。因此,結合辭例和字形,我們不難發現上表三字其實是同一個字。因此,我們僅選擇相對清楚的H2字形來看,《校釋》認為H2“似為‘𩊂’”,[16]然“𩊂”字較古的字書未見,最早見於《四聲篇海》(《革部》“郎丁切,羊子也”),[17]恐怕是較晚起的字。故此字具體是何字,仍暫不可識。另外,關於“尉廣□”,《校釋》認為“廣”是人名,類比相關簡文,我們認為“廣□”才是人名。
綜上言之,結合辭例及字形,簡8-565第一行當從整理者釋文作“尉廣□四甲 校長舍四甲”。
十一、八月丙子盡丙戌 簡8-671、8-721、8-2163是三枚殘簡,《校釋》將其綴合,釋文如下:
〼校長援,丙子盡丙戌十一日,不肆□〼Ⅰ
〼□丁亥朔戊子,尉守建、尉史午劾〼Ⅱ 8-671+8-721+8-2163
〼朔戊子,尉守建敢言之:寫上。謁〼 8-671+8-721+8-2163背[18]
我們據《校釋》的意見將三片殘簡標記簡號,並綴合如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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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圖(背面) | 右圖(正面) |
據綴合後圖版可知,整理者誤將簡8-721的正面、背面標反,當乙正。
此外,如右圖(正面)所示,簡文“校長援”與“戊子”之間與筆劃,當還有簡文。檢“某年/月/日(干支)+盡+某年/月/日(干支)”簡文,索得相關辭例如下:
(1)八月己亥盡癸亥廿五日 9-2481
(2)〼九月乙巳盡後九月己未 9-2047
(3)卅三年十一月盡正月 8-214
(4)卅年四月盡九月 8-776
(5)卅年十月盡九月 8-1777+8-1868[19]
(6)〼陵卅年十月盡八月市平賈(價) 9-1185
(7)月盡九月[20] 9-2321
(8)廿八年十月司空曹徒簿盡□月 巳[21] 8-1428
(9)今遷陵廿五年爲縣,廿九年田,廿六年盡廿八年當田 8-757
“盡”即止、終之義,“某月盡某月”即某月至某月。需要注意的是,“某年盡某年”可單獨使用,而“某月盡某月”則需要與“年”搭配,“某日盡某日”則需要與“月”和“年”來搭配。[22]因為只有這樣,才能準確地記錄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前舉例(1)(2)(7)中缺少“某年”的記錄,是因為簡牘殘斷或簡文漶漫嚴重,其實並無不同。總之,言“大名”不必冠“小名”,而言“小名”則必冠以“大名”。再順便一提“某年/月/日+盡+某年/月/日”的書寫格式,以“某日盡某日”為例:若“盡”字前後所在月份相同,則“盡”後可承前省去“月”,表達為“某月+某日(干支)+盡+某日(干支)”,如例(1)之“八月己亥盡癸亥”;若“盡”字前後所在月份不同,則“盡”後需寫名月份,表達為“某月+某日(干支)+盡+某月+某日(干支)”,如例(2)之“九月乙巳盡後九月己未”。
再看前文所提“校長援”與“戊子”之間的筆跡,可知當即是“某月”。以圖版驗之,(放大圖版見下)“八”字依稀可識,而“八”下一字,據文意推知當是“月”字。
綜上言之,三枚殘簡8-671、8-721、8-2163綴合後釋文當作:
〼校長援,八月丙子盡丙戌十一日,不肆□〼Ⅰ
〼□丁亥朔戊子,尉守建、尉史午劾〼Ⅱ 8-2163+8-671+8-721
〼朔戊子,尉守建敢言之:寫上。謁〼 8-2163背+8-671背+8-721背
並註明“簡8-721正面、背面整理者標注誤反”。[23]
[1] 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主編《里耶秦簡(壹)》,文物出版社2012年;陳偉主編,何有祖、魯家亮、凡國棟撰著《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武漢大學出版社2012年,下文簡稱《校釋》。
[2] 簡8-1669+8-1921由何有祖綴合,詳參:何有祖《里耶秦簡牘綴合(三)》,簡帛網2012年5月17日,http://www./show_article.php?id=1697。
[3] 簡8-1239+8-1334由《校釋》綴合,詳見:陳偉主編,何有祖、魯家亮、凡國棟撰著《校釋》第297-298頁。
[4] 簡8-1590+8-1839由姚磊先生綴合,詳參:姚磊《里耶秦簡牘綴合札記(二)》,簡帛網2015年6月7日,http://www./show_article.php?id=2254。
[5] 陳偉等著:《秦簡牘整理與研究》,經濟科學出版社2017年,第5頁;張春龍、(日)大川俊隆、(日)籾山明:《里耶秦簡刻齒簡研究——兼論嶽麓秦簡〈數〉中的未解讀簡》,《文物》2015年第3期,第53-96頁。
[6] 簡8-963有簡文“〼□手”,“手”上一字圖版作,筆者頗疑即為“蒲”字。
[7] 由於B字殘損較嚴重,而且暫時未找到可與8-1378綴合的簡牘,謹慎起見,我們仍將B字闕疑。
[8] 《校釋》釋文闕斷簡符號“〼”,釋文實作“□言勿留……”。
[9] 關於里耶秦簡中的“令史可(以律令從事)”,《校釋》多將“可”與“以”連讀;後何有祖先生補釋出8-165“令史可審”之“可”字,並認為里耶秦簡中的8-21、8-140、8-1219等多處“令史可”之“可”均當屬上讀,用為人名。(何有祖:《讀里耶秦簡札記(三)》,簡帛網2015年7月1日,http://www./show_article.php?id=2267)後尹強先生則認為“令史可以律令從事”之“可”表示“應該”“應可”一類意思。(尹強《秦簡虛詞及句式考察》,武漢大學出版社2017年,第103-106頁。)陳偉先生同意尹氏之說,並認為“令史可”“是一個相當獨立的表述”,“令史”是“可以律令從事”的主語。(陳偉《“令史可”與“卒人可”》,簡帛網2015年7月4日,http://www./show_article.php?id=2268)
[10] 陳偉主編,何有祖、魯家亮、凡國棟撰著《校釋》,第45-46頁。
[11] 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主編《里耶秦簡(壹)》“釋文”第49頁。
[12] 陳偉主編,何有祖、魯家亮、凡國棟撰著《校釋》,第217頁。
[13] 陳垠昶《里耶秦簡8-1523編連和5-1句讀問題》,簡帛網2013年1月8日,http://www./show_article.php?id=1794。
[14] [日]宮宅潔《關於里耶秦簡⑧755-759簡與⑧1564簡的編聯》,簡帛網2018年3月4日,http://www./show_article.php?id=2992#_ednref5,後發表於武漢大學簡帛中心主辦《簡帛》第十八輯。此外,編聯後8-155+8-756+8-757+8-758+8-1564+8-759+8-1523文書中還提到與文書內容不甚相關的蒼梧郡,宮宅潔也認為“提到‘蒼梧郡’云云的意圖何在實在難以理解”。但他隨後推測可能是“遷陵縣就是旣承認該縣的失誤,又舉鄰郡的情況爲例,委婉地辯解說‘不知道早就應該開始耕作’,這一點或許也是被駁回的一個原因”。今按:文書中涉及蒼梧郡的僅“及蒼梧爲郡,九歲乃往歲田”二辭,洞庭方面只是簡單陳述蒼梧郡的情況而並未就其失職行為進行評斷,換言之,洞庭郡並未解釋為何蒼梧郡“九歲乃往歲田”不算失職而遷陵縣“廿六年盡廿八年當田”而未田則屬於失職。所以宮宅潔氏推測的遷陵縣“舉粼郡的情況為例,委婉地辯解‘不知道早就應該開始耕作’”恐怕也是有問題的。然為何這份文書會提及蒼梧郡,筆者亦無它解,唯翹首以待高論也。
[15] 《校釋》將8-1613與8-1708綴合,此處只討論8-1613的簡文,與8-1708無涉,故不展示8-1708簡文。
[16] 陳偉主編,魯家亮、何有祖、凡國棟撰著《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二卷)》,武漢大學出版社2019年,第121頁。
[17] [金]韓孝彥撰《改併五音類聚四聲篇海》,(《續修四庫全書》第229冊),上海古籍出版社,第278頁上。
[18] 《校釋》釋文即如此,大概8-671背+8-721背+8-2163背漏掉了前面二處“背”字。
[19] 簡8-1777+8-1868由《校釋》綴合,詳見:陳偉主編,何有祖、魯家亮、凡國棟撰著《校釋》第389-390頁。秦以十月為歲首,故“卅年十月盡九月”是指秦始皇三十年十月(歲首)到九月(歲末),即秦始皇三十年一整年。
[20] 《校釋(第二卷)》注“右側殘”,可推知“月盡九月”前當是數字,也是“某年……某月盡九月”的格式。
[21] [德]陶安先生認為:“盡”字下方的橫向筆畫似乎除皿形外還多出至少三筆,最下方還有一些模糊不清的墨跡。筆者懷疑這些墨 跡並不屬於“盡”字,“盡”字下方另有“二月”(或“三月”)字樣。這三個字應該是針對 開頭年月記載的補充,表示本標簽所綁上的一束或一笥作徒簿涉及十月至三月的時間範圍。([德]陶安《試談里耶秦簡所見文書簡牘的再利用情況》,收入《“出土文獻與學術新知”學術研討會暨出土文獻青年學者論壇論文集》,2015年,吉林大學。)
[22] 當然,“年”“月”“日”並非必須連續組合成“某年某月某日”,也可以是“某年……某月某日盡(某月)某日”。
[23] 當然,也可以以整理者對簡8-721正、背的標準為準,如此,此處的三枚殘簡綴合則當標注為“8-2163正+8-671正+8-721背”“8-2163背+8-671背+8-721正”即可。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19年7月19日17: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