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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金的标准是什么,有多少人知道

 我的儿子叫木森 2019-08-08

合同违约指的是一方并没有依照合同协议中的约定来履行合同,这就很有可能使合同协议相对人遭到一定的经济损失,下面法援网带大家一起了解一下相关知识。

一、合同法中合同违约金的标准

违约金就是指依照当事人的约定或是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当向另一方支付的钱财。违约金的标准是钱财,但当事人还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标的物为钱财之外的别的财产。违约金具有担保债务履行的作用,又具有处罚违约人和补偿无过错一方当事人所受经济损失的作用,因而有的国家将其当做合同协议担保的措施之 一,有的国家将其当做违反合同协议的责任承担方式。

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违约金过高的比较标准为守约方的实际经济损失,如上所述,实际上经济损失包含直接经济损失和履行利益经济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明文规定,以调整到实际上经济损失的30%为基本原则,以表现违约金的惩罚性。法律针对违约金的最高限度并并没有明确的明文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明文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金额超出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出的一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明文规定:当事人能够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依据违约具体情况向另一方支付一定金额的违约金,还可以约定因违约导致的经济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一般而言合同协议违约金上限是不超出实际上经济损失的30%。可是假如过高或是过低是能够请求法院给予降低或是增多的。

《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明文规定:约定的违约金少于导致的经济损失,当事人能够请求法院给予增多;约定的违约金太过高于导致的经济损失,当事人能够请求法院合理降低。

《合同法》第116条明文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另一方能够选择适用违约金或是定金条款。

关键在于,合同协议中应当明确约定违约行为导致的实际上经济损失的范围和数量,另一方面,保证约定违约金不会明显超出所述实际上经济损失的30%/另外,应当对违约金条款提出特别说明。

《合同法》第114条第二款明文规定,一方当事人能够请求人民法院或是仲裁机构给予增多或降低违约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9条均明文规定了当事人能够请求人民法院增多或降低违约金的具体情况。

充分说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好像总处在一种不确定的情况,并不是一直那么有效的,而是能够随时请求变更降低的,这就对合同协议的稳定性导致了损害。

1、合同协议中应当明确约定违约行为导致的实际上经济损失的范围和数量

即然所述司法解释明文规定了人民法院调整违约金的基数是违约相另一方的实际上经济损失,那么,我们要稳定违约金,关键在于就要应确定实际上经济损失的范围和数量。

2、自己考量一下,保证约定违约金不会明显超出所述实际上经济损失的30%

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违约金明显超出实际上经济损失的30%的,即为“太过高于导致的实际上经济损失”,于是人民法院能够合理降低。

所以,自己能够对照所述实际上经济损失,考量一下,以保证约定违约金不会明显超出所述实际上经济损失的30%。从这个角度讲,约定过高的违约金反而是不利的,大部分具体情况下是会被法院调整、降低的。

3、对违约金条款提出特别说明

合同协议中应增多下列4条特别条款,进一步强化违约金条款的稳定性:

(1)确定关于违约实际上经济损失的范围和标准,及其关于违约金的标准,是经过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考虑的,是当事人的真正意思。设立关于的违约金即能够促使一方当事人积极严格履约,又能够保障使另一方得到充分的救济,完全符合公平原则及其合理处罚基本原则。

(2)确定违约金具有一定的处罚功能,但没有明显高于可预见的实际上经济损失的30%,不存在本合同的违约金太过高于实际上经济损失的情况。

(3)直接确认在订立合同时,双方一致确认《合同法》第114条在此案是不可用的,在并没有发生能够导致合同情势变更的重大事由情况下,违约方在合同生效之后又主张适用《合同法》第114条的行为,是一种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4)无偿明确舍弃《合同法》第114条有关调整减少违约金的权利。

二、合同违约金计算

1、违约金适用的一般原则性规定

(1)合同对违约金有具体约定的按约定,对违约金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并没有约定处理。

(2)违约金的计算根据是合同总价。

(3)约定违约金数额一般以不超过合同未履行部分的价金总额为限。

2、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应需注意不同时期的计算参考根据

自1996年至今,中国人民银行已四次调整逾期罚息计算标准,即依次调整为日万分之五、日万分之四、日万分之三、日万分之二点三。如果不考虑罚息发生的时期,一律按日万分之五或日万分之四等计算,是不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逾期罚息计算标准的规定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经研究以为,罚息计算方法的正确表述方式为:

逾期罚息自某某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罚息计算标准计付。按照1999年2月16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8号《有关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和2000年11月2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34号《有关修改〈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的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并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能够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计算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能够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3、合同当事人明确约定适用地方规章规定的,人民法院能够参照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3年4月7日以法经(1993)56号《有关处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能否参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有关建设工程实行提前竣工奖的暂行规定〉的函复》回复如下: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尽管规定了逾期交付工程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并没有规定具体标准,只是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山东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有关建设工程实行提前竣工奖的暂行规定》[该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工程提前(或拖期)一天竣工奖(罚)金额按工程预算造价的万分之二至万分之四计取……奖罚数额的比例要对等,但总额不得超过工程预算造价的百分之三。”]对工程逾期应承担的责任作了具体规定。该规定属于地方政府规章,与《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并不抵触,因而,双方全是本省的单位,能够参照执行。

4、对约定违约金和罚款的,或只约定罚款的,只要其金额不超过未履行部分总额的,可将罚款视为违约金处理。

本文来源于法援网(www.fayuan.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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