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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时间偏好角度对专利制度的纯理论分析——一个难得一见的新颖视角

 cat1208 2019-08-10

  如果没有“转移成本”这关键一环,无法想象为什么企业会主动选择低效的创新活动并热衷各种专利诉讼。



一个难得一见的新颖视角


从时间偏好角度对专利制度的纯理论分析

文 | Eric Ma

专利制度的支持者最喜欢用的理由是:专利制度可以促进创新。严格来说,他们真正所表达的意思是:专利制度可以加快创新。事实上,长远来看,凡是人的智慧所能企及之处,没有什么创新是做不出来的。所以,本文旨在分析下述两个关键问题:

(1) 专利制度能否真的加快创新?

(2) 假若真的实现了“加快创新”,在经济上是否会更有效率?

对这两个问题的解答,我都将从时间偏好角度进行展开,给出纯理论分析。

一、为什么选择“时间偏好”这个角度

在目前的“反对知识产权”阵营中,主要理论依据是“知识产权侵犯了财产权”;而在“支持知识产权”阵营中,主要理由则是“知识产权促进创新”。(当他们论及“知识产权”时,很多时候讲的都是关于专利的内容;本文主要分析专利制度)我并不打算详细介绍两派的观点,我只是想要指出:虽然“支持知识产权”阵营(正方)的理由非常苍白,但“反对知识产权”阵营(反方)并没有给出恰当的反驳。

正方的理由毫无疑问是立基于功利主义的:给予发明者一定的垄断地位,这难道不是更能激励人们做出技术创新吗?更多的创新得以涌现,难道不会促进经济发展吗?相比之下,反方的理由带有明显的自然法色彩:允许发明者阻止他人对其财产的特定使用,这显然是不正当的;既然私有产权受到了侵犯,又怎么可能促进创新呢?

反方列举一大堆历史事实来试图佐证“侵犯私有产权只会阻碍创新”这个说法;但这种实证主义研究的做法也可以被正方拿来支持自己的论据。可是当正方也这么做时,反方又指出:现实经验不能证实或证伪理论,因为你只能看到各事件之间的相关性而看不到因果关系。

实然推不出应然;反之亦然。伦理上是否正当,不是我们认定某种因果关系是否客观存在的理由。因此,本文试图回归功利主义分析,以回答专利制度能否实现正方的目的;为展开这个功利主义分析,时间偏好理论必不可少。

二、创新的收益与成本

无论正方还是反方,都同意新技术从研发到投入使用是有成本的。创新需要时间,需要资本品,也需要人的劳动。如果不做创新,那么省下来的资本完全可以投入到已采纳了旧技术的生产活动当中。本文假设所有新技术投入使用后,其效益都比旧技术更高。如果创新不需要任何成本,那么企业家可以立刻采纳新技术,以实现更高效的生产活动;但现实是创新是有成本的,这个事实无疑成为了企业家在考虑是否研发新技术时的一个重要考量。

在纯自由市场社会下,企业家考虑是否研发新技术,除了判断新技术投入使用后带来的效益外,还需要考虑其研发并准备使用的过程产生了多少成本;并将其和不做创新时、继续投入旧生产时所带来的效益进行比较。因此在上述比较中,开发并准备使用新技术的成本,成为了一个能左右企业家决策的关键因素。

这个“研发成本”,在经济计算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角色,它传递了这么一个信号:消费者是更愿意接受旧生产方式、以尽快满足他们自身的需求;还是更愿意等待新生产方式的出现,以更好地满足未来的需求。

更一般地讲,任何创新活动都必然意味着:用特定方式使用现时财以创造出特定的未来财。显然,创新本身也是一种生产活动。如果未来财折现后其价值不如现时财的价值,那么这样的创新活动自然也不会发生,因为有损经济效率;反之,这样的创新活动就会因为经济上更有效率而被企业家接受。

为理解上述论证,不妨举个鲁滨逊的例子:鲁滨逊为了吃到野果,他要么直接从树上采摘,要么制作一根棍子、以实现击落野果。击落野果的效率比直接采摘要更高效,但是制作棍子是费时费力的。如果鲁滨逊极度饥饿,他也没有节余的野果,他会倾向于直接采摘;反之则倾向于制作棍子。无疑,不能因为在前一种情况下鲁滨逊不愿意制作棍子,而声称鲁滨逊的做法是低效的。

三、专利制度的具体影响

专利制度是这样一种安排:他允许某个人或团体在某段时间里,拥有对某些财货的特定使用方式,而不允许其他人也对自己的财货享有同样的使用方式。

既然创新是有成本的,需要人使用自己的财货来实现的,那就没理由认定专利制度“必然”加快创新。一方面,诚如正方所言,专利制度让那些在研发上落后他人的人处于更不利的境地,以此迫使创新加快;但另一方面,由于对现时财货的特定使用方式被剥夺,这等价于由这些使用方式所生产出的未来财货也被剥夺,而这些未来财货很可能正是创新活动所迫切需要的,于是反而阻碍了创新。

但更严重的影响是:专利制度必然降低新技术在满足消费者需求上的价值,因此必然阻碍经济发展。由上一部分的内容可见,研发成本反映了消费者的时间偏好。专利制度以垄断褒奖发明者,这无疑扭曲了这个时间偏好的体现。

为避免在未来的商业中因为专利法而落入更不利的境地,各企业竞相加快创新,而原本他们并不急着这么做。这样一个替代选择,首先就降低了经济活动的效率,因此各企业不得不暂时承担更多的亏损,这样的亏损可能严重到甚至没有一个中小企业能够负担得起。接着,当某个企业成功申请到专利后,它依靠垄断地位在某个未来时刻获取巨额利润(假设新技术确实受到欢迎)。在这一阶段,该企业先前的研发成本得以补偿,而代价则是其他人不得不支付高价;考虑到其他社会成员因不能就特定方式使用现时财、从而等价于特定的未来财也被剥夺,因此这意味着该企业将自己的研发成本转移到了其他社会成员身上。简而言之,专利制度的实际效果,是先逼迫企业进行低效的创新活动,然后当企业成功申请专利后将成本转移到其他社会成员。如果没有“转移成本”这关键一环,无法想象为什么企业会主动选择低效的创新活动并热衷各种专利诉讼。

考虑到专利制度允许发明者垄断财货的使用方式,可以想见后来者的创新活动将会更加低效,而其中那些成功申请到专利的人又能再次把成本转移给他人。这样的“滚雪球”式发展,最终会导致大量资本被浪费在毫无价值的技术开发上。显然这是损害经济发展的,而不是相反。

四、关于知识产权的其它补充

本文旨在从时间偏好角度解释为什么用专利制度来“促进创新”是无效且有害的,但并不意味着时间偏好是反对知识产权的唯一理由。我认为“时间偏好”只是一个必要的理论补充,它本身并不能构成对支持知识产权理由的全部反驳。比如说,用“消费者主权”这个概念来反驳打击盗版的合理性,我认为也是非常重要的,而且是不可替代的。虽然本文的功利主义分析确实严重依赖这个概念,不过我并不打算在这个角度上做详细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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